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招商局港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刊载了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9 月 26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 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邓仁杰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10,295,69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8.9683%。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1,653,003,598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94.8656%;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57,292,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B 股股份总数的 31.8474%。 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33,157,2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67%。 3、根据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 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826,7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3 的 99.6218%;6,468,99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378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99.6200%;6,498,79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38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4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03,796,9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6200%;6,498,79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80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徐颂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0,295,69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35,454,84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留永昭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