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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港口: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27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9月26日经公司202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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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权限 ................................................................................ 1
第三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和实施 .................................................................... 2
第四章   信息披露.......................................................................................................... 3
第五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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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投资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活动。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资金规模应与公
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
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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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
应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以下简称“投
资”),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难以对每次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
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相关预计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额度
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并由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
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十一条 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部门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
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
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部门根据资金、市场情况来确定具体的投资量。
    第十二条 负责证券投资管理的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证券
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证券投资
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
投资账户、账外投资。证券投资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
义从证券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个人从证券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负责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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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
服务。
    (二)委托理财期间的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委托理财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
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行为:
    (一)公司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相关部门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
券投资/委托理财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要依法设置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
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
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
的会计责任。
    (三)公司负责内控审计的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交易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协调独立董事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负责信息披露。
    (五)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活动。
    (六)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
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情况,分析
和评估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项,保证董事会了解和掌握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的状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参与或实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
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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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相应的
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
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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