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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港口: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3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 2022 年度第九次临
时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以及《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会
议文件,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易是适宜合理的,双方股东等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解决参股子公司资金需求,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无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暨关联交
易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
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有利于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平、李琦、郑永宽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