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港口: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20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一、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期)行权价格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且 1 名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行权价
格调整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数
量和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
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股票期
权数量已取得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且 1 名获授预留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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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的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数量和授予股
票期权数量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首批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首批
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相关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且 1 名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董
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当期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
期权。
四、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满足的相关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且 1 名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董
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当期生效条件未达成的股票期权,由上市公司注销相关
期权。
五、关于注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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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业务办理》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且 1 名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董事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关于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实施对象范围、薪酬管理原则、管理
机构及职责、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绩效薪酬兑现,有助于完善公司市场化经营
机制,落实董事会职权,建立与价值贡献及业绩结果紧密挂钩的经理层成员薪酬
分配机制,健全与经理层成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七、关于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
《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有助于不断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
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探索建立规范、科学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八、关于制定《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有助于贯彻落实国企改革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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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常态化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体系。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制定《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高平、李琦、郑永宽、柴跃廷
202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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