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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普医疗:《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8-11-1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股份回购的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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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议决议。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损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的方案;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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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司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事项;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查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会通过的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 (十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
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职权。
                                           (十八)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章程变更相
  关手续,具体变更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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