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11-19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公
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信息披
露公告格式第46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的有关规定,
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能够增
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理性回归;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 磊
徐 猛
付立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