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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普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23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上述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蒲忠杰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郭同军先生为高级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聘任魏战江先生、王泳女士、张霞女士、张冰峰先生、张志斌先生、

林仪先生、程凡先生、陈娟女士为副总经理;聘任王泳女士为财务总监。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739,608,490.5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甘    亮




           曹    路




           支    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