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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普医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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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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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乐普(北京)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0: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
事长蒲忠杰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
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69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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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988,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0,053,08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2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
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报摘要》的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8. 《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公司拟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13.1 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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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发行时间

          13.3 发行方式

          13.4 发行规模

          13.5 GDR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13.6 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

          13.7 定价方式

          13.8 发行对象

          13.9 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13.10 承销方式

     14. 《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5.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6. 《关于公司发行GDR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17. 《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

     18.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
交易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19. 《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瑞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
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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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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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   娜




                                             经办律师:

                                                           孙   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