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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乐普医疗:关于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2023-03-24  

                        证券代码:300003          证券简称:乐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23108          债券简称:乐普转 2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乐普转 2”(债券代码:123108)将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按面值支付
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乐普转 2”(面值 1,000 元)利息为 5.00 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
    3、付息日:202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
    4、除息日:202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票面利率为 0.50%。
    6、“乐普转 2”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3 月 29 日,截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乐普转 2”持有人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3 年 3 月 29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计息期起息日:2023 年 3 月 30 日
    8、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1.00%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以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乐
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23 年可转换公司
债券“乐普转 2”(以下简称:可转债)付息情况公告如下:


                                   1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1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638.00 万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6.38 亿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6.38
亿元可转债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二、可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债简称:乐普转 2
    2、可转债代码:123108
    3、发行量:1,638 万张
    4、上市量:1,638 万张
    5、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6、存续的起止日期:2021 年 3 月 30 日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
    7、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6 年 3 月 29 日
    8、票面利率:第一年为 0.30%、第二年为 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
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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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日,即 2021 年 3 月 30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1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债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13、本次可转债的资信评估机构及信用级别:
    公司本次可转债的资信评估机构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诚信),根据中诚信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乐普(北京)医疗
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
评委函字[2020]3883D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
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信评委
函字[2021]跟踪 1644 号),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维持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根据中诚信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22]跟踪 0968 号),维持公司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三、可转债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乐普转 2”第二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2 年 3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50%,
本次付息每 10 张“乐普转 2”(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5.00 元


                                    3
(含税)。
    1、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4.00 元;
    2、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108 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有关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
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
    3、对于持有“乐普转 2”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 10 张派发利息 5.00 元,
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四、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29 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2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
    3、付息日:2023 年 3 月 30 日(星期四)
       五、付息对象
    本期可转债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3 月 2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
人。
       六、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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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关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有关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人,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电话:010-80120734
    传真:010-80120776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 37 号




    特此公告。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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