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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29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4-59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采用累积投票制,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4 年 9 月 3 日,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 年 9 月 15 日,
董事会再次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9 月 28 日
15:00 至 2014 年 9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上
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国际大厦 A 座 21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9,421,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所持股份 149,390,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14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所持股份 30,6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0.0060%。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盛发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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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会议分别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盛发强先生、蒋中富先生、王静女士、彭昕先生、
张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盛发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3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3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622%。
   1.2 选举王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3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3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622%。
   1.3 选举蒋中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3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3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622%。
   1.4 选举彭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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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3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3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622%。
    1.5 选举张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6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1%,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6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78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
    会议分别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牛文文先生、余宇莹女士、郑锦桥先生为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牛文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3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3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622%。
    2.2 选举余宇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415,3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4,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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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9.6622%。
   2.3 选举郑锦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390,8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9,8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8.3165%。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会议分别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永进先生、张盛斌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
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袁媛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1 选举吴永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390,8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9,8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8.3165%。
   3.2 选举张盛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49,390,86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5%,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
当选。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9,88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98.31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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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顾志坤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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