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3-05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5-07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 年 1 月 28 日,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
或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国际大厦 A 座 21 层
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4 日 15:00 至 2015 年 3 月 5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盛发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172,374,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7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524,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016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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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 2,850,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
的《公司章程(2014年12月)》及《<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表决结果:同意171,652,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10%;反对722,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051,54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0847%;反对722,238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与图途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
《关于2015年度与图途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72,37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773,7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因公司对图途(厦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途”)增资人民币
15,000万元并计划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昕先生担任图途董事,根据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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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图途为探路者关联法
人,股东彭昕先生为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彭昕先生未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
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顾志坤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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