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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5-07-22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S&P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邮编:100006

      Add:At3\F Beijing Tower, No.10 East Chang An Avenue,Beijing China       Postcode: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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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解锁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路者”或“公司”)的委托,就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及授权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期权价格调整”)、
激励对象人员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期权人员调整”)、首次授予期权第三次可
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以下简称“本次解
锁”)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
称“《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以下统称为“《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1
《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探路者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
行权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
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与本次期权价格调整、本次期权人员调整、本
次行权及本次解锁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探路者向本所提供的本所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探路者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
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探路者如下保证:探路者已经向本所提供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没有任何
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探路者本次期权价格调整、本次期权人员调整、本次行权
及本次解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为此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探路
者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行权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
备案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期权价格调整


     (一)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依据
    1.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2
    (1)《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
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
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2)《激励计划》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
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系因公司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对已
授出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已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进行调整,法律及规范依据充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事实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513,016,5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因公司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在 2015 年内进行了期权行权,致使公
司总股本从 2014 年末至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日前发生了变化,公司总股本由 2014
年末的 513,016,532 股变更为 513,678,483 股。根据派发现金股息总量不变的原
则,公司对 2014 年权益分派方案进行了调整,分派方案变更为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1.997422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根
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出且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已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该相应
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事实依据充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二)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内容及结果
    1.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出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以及已获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第一节(七)项“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和第二节第(七)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已授出且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已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
了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计算过程
为:P=8.914-0.1997422=8.714


    调整后公司已授出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变更为 8.714 元。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调整方法: P=(P0-V) ÷(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计算过程
为:P=4.10-0.1997422=3.90 元


    调整后公司已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变更为 3.90 元。


    2.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结果

                                    4
    本次期权价格调整后,《激励计划》中公司已授出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由原 8.914 元调整为 8.714 元,公司已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由原 4.10 元调整为 3.9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内容及结果符合《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1)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标
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
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第一节第(七)
条第 4 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以及第
二节第(七)条第 4 款“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
票数量。


    (3)2012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
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
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
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4)根据上述授权,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之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之授
予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本次调整后已授出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8.714 元,已授出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价格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
    (四)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期权价格调整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期权价格调整相关手续。


    二、本次期权人员调整


    (一)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依据
    1.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法律及规范依据


    (1)《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
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
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2)《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
予、行权与调整》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原分配的期权不得转授他人,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人员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3)《激励计划》在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规定,激
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
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系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而对激励对象
的范围、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法律及规范依据充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事实依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徐广新
因个人原因离职,并与公司签署了《离职协议书》。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第

                                    6
二条第(二)款第 2 项的规定,上述 1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取消,由于上述 1 人的
股票期权尚未获准行权,因此,已授予上述 1 人的股票期权共 1.5349 万份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事实依据充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内容及结果
    1. 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对激励对象的范围及期权数量进行了相应的
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范围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徐广
新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后,公司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
象减少至 26 人。


    (2)期权数量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由于
已授予上述 1 人的股票期权共 1.5349 万份作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有效期
权数量调整为 51.7453 万份。


    2. 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结果


    本次期权人员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减少
至 26 人,有效期权数量调整为 51.7453 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内容及结果符合《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7
    1.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因标的
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
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七)节第 4 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
程序”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
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


    3.2012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
事会决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和解锁
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已死亡
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


    4.根据上述授权,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徐
广新已从公司离职,取消该 1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
共计 1.5349 万份。根据《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 1.5349 万份股票
期权将予以注销。


    5.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6.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同意由于徐广新已从公司
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上述 1 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同意由公
司取消其期权份额。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期权人员调整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8
     (四)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期权人员调整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期权人员调整相关手续。


     三、本次行权


     (一)本次行权条件的满足情况
    1.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探路
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 26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可行权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
票期权第三次行权相关事宜。符合《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一节第(六)条第 1
款第(2)项及第四第一节第(六)条第 2 款第(2)项的规定。


    2.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计划》
第四章第一节第(六)条第 1 款第(1)项的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利安达
审字【2012】第 1174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01970078 号《审计报告》,2014 年公司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6.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 25.45%,均高于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不低于 20%的考核指标,满足行权条件;
2014 年公司净利润相比 2011 年增长 174.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


                                    9
比 2011 年增长为 171.02%,均高于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不低于 150%的考核指
标,满足行权条件。此外,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 2009 年至 2011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润为 68,360,415.8866 元;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 66,749,620.9966 元。股票期
权等待期内 201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68,702,003.17 元和 166,640,959.76 元;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分别为 248,803,837.35 元和 236,094,966.40 元;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94,289,340.18 元和 287,654,107.98 元,均高于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为负。符合《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一节第(六)条第 2 款第(1)项规
定的行权条件。


    4. 本次行权的行权安排:根据《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日
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的 40%。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为 26 人,可
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517,453 份;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714 元;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公司拟采用自主行权方式。符合《激励计划》第四章第
一节第(四)条第 4 款规定的行权条件。


    (二)本次行权的批准
    1.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探路
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 26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次可行权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第
三次行权相关事宜。

                                   10
    2. 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次可行权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
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
化。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意本次可
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714 元。


    3. 2015年7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
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
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期权第三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
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不向本
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自助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
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同意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
权期内行权。


    4. 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三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
为公司 26 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期权第三次可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
行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行权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本次行权相关手续。

                                   11
     四、本次解锁

     (一)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1.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探路
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符合《激励计划》第四章第
二节第(六)条的规定。


    2.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计划》
第四章第二节第(六)条的规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出具的利安达
审字【2012】第 1174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01970078 号《审计报告》,2014 年公司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6.0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 25.45%,均高于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不低于 20%的考核指标,满足行权条件;
2014 年公司净利润相比 2011 年增长 174.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相
比 2011 年增长为 171.02%,均高于股权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不低于 150%的考核指
标。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 2009 年至 201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平均净利润
为 68,360,415.8866 元;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 66,749,620.9966 元。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 2012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分别为 168,702,003.17 元和 166,640,959.76 元,201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12
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48,803,837.35 元和 236,094,966.40 元;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294,289,340.18
元和 287,654,107.98 元,均高于授予日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符合《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二节第(六)条规定的行权条件。


    4.本次解锁的安排:根据《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
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 40%。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锁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为 3 人,可解
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7.2349 万股,符合《激励计划》第四章第一节第(四)
条第 4 项规定的行权条件。


    (二)本次解锁的批准
    1.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北京探路
者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绩效考核达标,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
票的第三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2. 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7.2349 万股,占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出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


    3. 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按照《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业绩考核满足

                                   13
解锁条件的要求,3 名激励对象资格和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条件的要求,同意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 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限制
性股票合计 157.2349 万股。


    4. 2015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次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认为公
司 3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
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同意 3 名激励对象在第 3 个解锁期内解锁 157.2349
万份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解锁的其他事项
    公司本次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锁相关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期权价格调整、本次期权人员调整、本
次行权及本次解锁均系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而进行,
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期权价格调整、本次期权人员调整、本次行权
及本次解锁均合法、有效;本次期权价格调整、本次期权人员调整、本次行权及
本次解锁均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1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宋焕政                              陈国琴




                                               顾志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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