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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08-14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5-63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 年 7 月 22 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通知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8 月 12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
国际大厦 A 座 21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74,804,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02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7,230,7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55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573,7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74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盛发强先生主持,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随着公司户外生态圈战略的推进,形成户外用品、旅行服务、大体育三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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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板块协同发展的格局,现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增加“旅游咨询”、“投资”
的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
经营范围为准),具体变更及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帐篷、睡袋;普通货
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服装;研究、设计、开发、销售服装、帐篷、睡袋、
登山器材、鞋帽、背包;销售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
备、五金、交电;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商标和著作
权授权及转让服务(以工商登记为准)。”
   现修订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帐篷、睡袋;普通货
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服装;研究、设计、开发、销售服装、帐篷、睡袋、
登山器材、鞋帽、背包;销售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
备、五金、交电;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商标和著作
权授权及转让服务;旅游咨询;投资(以工商登记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 174,804,5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 27,203,54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顾志坤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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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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