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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年4月)2017-04-27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4 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将《公司章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外财务
资助的相关条款加以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条款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董事会对公司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50%之内,该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50%之内,该
对外投资、收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购出售资产、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资产抵押和质     其中,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其中,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押、对外担保、   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10%-30%之内     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10%-30%之内
委托理财、关     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   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
联交易以及债     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     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
务性融资等事     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
项的决策权限     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     金额在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如下             计的资产总额 10%-30%之内的事项由     总额 10%-30%之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决
                 董事会决定。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   定。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
                 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
                 理财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如达     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财务资助等相
                 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会审议: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净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资产 10%-30%的“提供财务资助”和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净
                 “委托理财”等事项,并以发生额作为   资产 10%-30%的委托理财等事项,并
                 计算标准。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
                                                      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若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      (三)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      不论数额大小,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董事会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若达到本章
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则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