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担保管理办法(2017年4月)2017-04-27
担保管理办法(2017 年 4 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4 月 2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应当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担保管理办法(2017 年 4 月)
第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不论数额大小,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则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
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第六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
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公司自身或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
押、质押担保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公司的分支
机构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
当追求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2、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
偿债能力、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3、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担保管理办法(2017 年 4 月)
4、公司不以抵押、质押方式对外提供担保,且担保形式应尽量争取为一般保
证。
5、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
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应对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
承担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7、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
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
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及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零一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