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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1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7-056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7 年 8 月 17 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通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1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国际大
厦 A 座 21 层公司 1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48,797,27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7.91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47,711,9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79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85,3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7,395,8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7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26,310,45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085,36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18%。
    由于董事长盛发强先生在外出差,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蒋中
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8,477,48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8715%;反对 319,0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2%;弃权
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076,0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8.8327%;反对 319,0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646%;
弃权 7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8,574,2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04%;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172,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860%;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1%;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9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8,574,2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04%;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172,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860%;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1%;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99%。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8,574,2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04%;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172,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860%;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1%;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99%。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8,574,27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104%;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85%;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172,8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1860%;反对 220,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41%;
弃权 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陈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