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7-077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7 年 11 月 29 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通知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29 日 15:00 的任意 时间;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宏福创业园 28 号北楼 3 层会议室召开。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324,142,00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6.36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322,932,28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2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09,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986,8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12,777,1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43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209,7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57%。 会议由董事长盛发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盛发强先生、王静女士、张成先生、孙陶 然先生、夏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盛发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83,263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28,1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501%。 1.02 选举王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74,26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74%,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19,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57%。 1.03 选举张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74,26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74%,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19,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857%。 1.04 选举孙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78,261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23,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143%。 1.05 选举夏华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78,259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6%,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23,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143%。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余宇莹女士、董嘉鹏先生和徐可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2.01 选举余宇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86,66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1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31,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44%。 2.02 选举董嘉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886,6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1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31,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744%。 2.03 选举徐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 323,919,36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13%,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 结果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764,2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082%。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梅兵先生和李小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非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董梅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323,886,66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2%,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731,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4%。 3.02 选举李小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323,908,46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9%,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结果 为当选。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3,753,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3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陈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