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7-11-29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探路
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中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调查和核查,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资格与能力,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静女士为公司总裁,聘任张
成先生为集团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聘任蒋中富先生、胡伟先生、王
博先生和李洋先生为集团副总裁,聘任陶旭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前述人员的任
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宇莹 董嘉鹏 徐可
2017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