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8-027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 年 5 月 12 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通知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6 号锦秋国 际 A 座 21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03,097,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4.00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01,388,09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8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09,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09,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 股份 1,709,6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18%。 会议由董事长王静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经逐项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激励员工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38,6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5%;反对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1%;反对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2 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40,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0%;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 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308%;反对5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692%;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38,6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5%;反对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 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0,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1%;反对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569%;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4 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40,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308%;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5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比例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38,6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5%;反对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1%;反对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6 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40,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308%;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7 决议的有效期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40,1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10%;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308%;反对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69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以激励员工相关事宜的 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03,038,6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805%;反对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0,5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431%;反对 5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5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陈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