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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8-11-30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18-070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探路者”)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证
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会议同意聘任陶旭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董梅兵先生(简
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
关职务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
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会议同意聘任张丽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张丽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陶旭先生:
联系电话:010-81788188
传真号码:010-81783289
电子邮箱:tao.xu@toread.com.cn
张丽女士:
联系电话:010-81788188
传真号码:010-81783289
电子邮箱:zhang.li@toread.com.cn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陶旭先生,1983年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曾任探路者集
团证券投资部经理、总监及证券事务代表,北京丰瑞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兼首席投资官。现任探路者集团证券事务部总监、投资部投资总监。陶
旭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
况。
       2、董梅兵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师。曾任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北京紫金长天传媒文化有
限公司财务主管,中企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师,北京探路者户外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总监、法务审计部
总监,春秋时代(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CFO),现任探路者集团财务
负责人。董梅兵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
所规定的情况。
       3、张丽女士,1987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法学硕士。曾任南华生物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助理,探路者集团证券投资部证券
事务专员,现任探路者集团证券事务部主管。张丽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其
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