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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2月)2021-02-09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 2 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
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
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
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共三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都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 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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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八)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
    第十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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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了董事会到期换届或董事辞职外,董事会更换和改选的人数每年最多不超
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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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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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
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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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
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规定的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
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董事长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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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六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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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
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
策权限如下: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不含 3%)-50%
(不含 50%)之内,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3%(不含 3%)-30%(不含 30%)之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
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
在公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不含 3%)-30%(不含 30%)之内的
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不含 3%)-50%(不含 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不含 3%)-50%(不含 50%);
       4、交易的单项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不含 3%)-50%(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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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不含 3%)
-50%(不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运
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
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办公会行使。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委托理财、债务性融资及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等相关事项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30%
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2、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 3%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占公司
净资产 10%(不含)-30%(不含)的委托理财等事项,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
       4、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但若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述标准的交
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集团办公会
审议决议。
       (三)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不论数额大小,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若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则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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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300 万元(不
含 300 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含 0.5%)-5%(不含 5%)之间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集团办公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
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
委托理财事项;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
时会议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
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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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举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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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
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八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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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董事审议授权、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
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五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第五十三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
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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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可以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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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如对一项议案的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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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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