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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探路者: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17  

                        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探路者               编号:临2022-003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 年 1 月 1 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通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科
技园 28 号南楼一层阿尔卑斯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 19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261,458,7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5867%,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1.14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260,056,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42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97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9,956,8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899%,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56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28,554,4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31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40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8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0%。
    会议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经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441,2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99.9933%;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 0.0067%;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939,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6%;反对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暨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122,6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99.8715%;反对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23%;弃权 3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12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620,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781%;反对 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4%;弃权 33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1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国琴、陈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