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路者: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2年4月)2022-04-27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2022 年 4 月)
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 完善 法人 治 理结 构, 规范 公司 投 资决 策程 序, 提
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
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 则所 称投 资是 运 用公 司资 金对 所涉 及 的主 业范 围投 资
和非主业投资的统称。
第三条 主业 范围 投资 系指 与 公司 主营 业务 相关 的 已有 生产 设施 的
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非主业投资系指:
1、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 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新组建公司、购买其他
法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所进行的
投资;
2、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
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3、 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
新 兴 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公司 ),在承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为被投资公司
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
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 国家 对投 资行 为 管理 的有 关要 求, 投 资项 目需 要报 政
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
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投资 项目 立项 由公 司 董事 会和 股东 大会 按 照各 自的 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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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投资决策权限为: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未
达到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下列活动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
为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规范公司运作、保持公司决策连续性,未达到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董事长行使。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事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如达到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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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可免于适用上述规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交易;或虽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若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交易金额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超过 董事 会权 限标 准 的交 易, 必须 由股 东 大会 审议 决定 ;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行使。
第九条 本文 件规 定的 对外 投 资标 准及 决策 程序 , 同样 适用 于公 司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章 主业范围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对主 业范 围的 投资 建 议, 由公 司的 股东 、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小组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
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
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
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
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裁。
第十二条 总裁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投资小组编
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总裁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
行咨询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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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内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如果投资小组或总裁(集团总裁办公会)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
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 非主业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非 主业 的投 资建 议 ,由 公司 的股 东、 董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总裁组织投资小组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总裁 认为 可行 的, 组 织投 资小 组相 关人 员 编制 项目 投资 草
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做出评审意见,经总裁办公
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 会和 总裁 认为 必 要时 ,应 聘请 外部 机 构和 专家 对投 资
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条 需要 由股 东大 会审 议 通过 的对 外投 资项 目 ,在 董事 会审 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如果总裁(集团总裁办公会)认为投资建议不可行,应按上
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最终决策。
第五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裁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裁应组织投资小组和相关人员对投资项
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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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总裁、其他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
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
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致使投资未按计划进行、
未实现预期收益或发生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低于”、“超过”不
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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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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