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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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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莱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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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与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表决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20 日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3:30 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杨柳路 2 号重庆科
学技术研究院 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冷雪峰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9 年 5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
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239,917,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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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如下:

     (一)《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39,829,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26,8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65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39,829,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26,8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65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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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39,829,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26,8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65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818,7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9%;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5%;87,8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16,1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155%;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818,7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9%;
98,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16,1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155%;98,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4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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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39,829,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26,8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65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818,7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9%;
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45%;87,8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16,1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155%;10,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4%;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239,818,7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589%;
98,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41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16,1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6155%;98,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4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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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239,829,43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4%;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66%。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为:
7,026,87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659%;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87,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1%。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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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    汪华、刘云祥




                                                      2019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