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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0-10-2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8 月 9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美
药业”、“发行人”)收到贵所出具的《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114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
询函》”)。公司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提出
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术语、名称、简称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术语、名称、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2、本回复中涉及更新披露、补充披露的内容,以楷体加粗标示;

    3、本回复中部分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在尾数
上略有差异。




                                    1
                                                         目          录


问题 1....................................................................................................................... 3


问题 2..................................................................................................................... 21


问题 3..................................................................................................................... 32


问题 4..................................................................................................................... 39


问题 5..................................................................................................................... 52


问题 6..................................................................................................................... 62


问题 7..................................................................................................................... 65


问题 8..................................................................................................................... 68




                                                                 2
   问题 1: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邱宇,邱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232,802,561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6%。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47%股份。2020 年 1 月 20 日,邱宇与
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84,497,185 股股票所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中恒集团行使。2020 年 4 月,中恒集团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
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变更为广西国资委。
邱宇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 28.66%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其直接和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 28.64%的股份已被质押,
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3%。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及其控制企
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禾正
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资产处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邱宇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股份被
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形及最新进展情况,司法冻结的股权至今未能解冻的原因,
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结合股价波动、平仓线、
预警线、邱宇偿债能力、股权质押和冻结等情况,说明邱宇质押股份是否存在
被强制平仓风险;(3)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中恒集团与邱宇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以及邱宇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说明若邱宇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
仓,《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恒集团是否存在控制
权不稳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4)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同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制定明确
可行的整合措施;(5)结合拟处置资产的资产规模、收入占比情况,说明处置
资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回复]

                      1、说明邱宇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形及最新进
              展情况,司法冻结的股权至今未能解冻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请
              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形及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邱宇直接持有公司 184,497,185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22.71%,另通过 100%持股的西藏莱美间接持有公司 48,305,376 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

                      邱宇上述直接及间接合计所持公司 232,802,561 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其
              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6%。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邱宇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具体
              情形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司法冻结(首轮)
序 被冻 主债务 主债务          冻结股数       冻结        解冻       冻结    结案      结案
                                                                                                        基本进展情况
号 结人 (万元) 来源            (股)       日期        日期       机关    时间      方式
                                                                                            1、2019 年7 月2 日,法院裁定采取诉
                                                                 四川攀枝                   前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 年7 月8 日
                      为他人                                                           二审 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7,570,850股票。
1   邱宇   3,870.00            7,570,850   2019.07.08 2021.07.07 花中级人 2019.12.19
                        担保                                                           判决
                                                                   民法院                   2、2019 年12 月19 日,二审已判决,
                                                                                            尚未收到执行通知。
                                                            上海市第
                   为他人                                                              民事 1、2019 年6 月4 日,法院裁定:冻结、
2   邱宇 10,000.00        176,926,335 2019.07.15 2022.07.14 一中级人 2019.05.08
                     担保                                                              调解 划拨相关被执行人相应银行存款;前款
                                                            民法院                          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海市第
    西藏            为他人                                                             民事 2、2019 年 7 月 15 日,邱宇、西藏莱
3          5,000.00        48,305,376 2019.07.15 2022.07.14 一中级人 2019.05.08
    莱美              担保                                                             调解 美分别所持莱美药业 176,926,335 股和
                                                            民法院
                                                                                            48,305,376 股票被司法冻结。
                                                        司法冻结(轮候)
序 被冻 主债务 主债务 轮候冻结股              委托        轮候       轮候    结案      结案
                                                                                                        基本进展情况
号 结人 (万元) 来源 数(股)                日期        期限       机关    时间      方式
                                                                                            本表第2 项、第3 项债务经民事调解生
                                                                 上海市第                   效后,法院对邱宇、西藏莱美所持莱美
                      为他人                                                           民事
4   邱宇          -            7,570,850   2019.07.15    36 个月 一中级人 2019.05.08        药业股票实施司法冻结,本项系对邱宇
                        担保                                                           调解
                                                                 民法院                     所持因第 1 项债务已被司法冻结的莱
                                                                                            美药业7,570,850股股票实施轮候冻结。




                                                                 4
                                                                                            1、2019 年10 月23 日,法院裁定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9 年10 月
                                                                 重庆市渝
                        为他人                                                         一审 28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5   邱宇     800.00            184,497,185 2019.10.28    36 个月 北区人民 2019.12.19
                          担保                                                         判决 184,497,185 股股票。
                                                                   法院
                                                                                            2、2019 年12 月19 日,一审已判决,
                                                                                            尚未收到执行通知。
                                                                                              1、2019 年12 月25 日,法院对邱宇、
                                                                                              西藏莱美所持莱美药业 184,497,185 股
                         为西藏                                                               和48,305,376 股票实施轮候冻结。
    邱宇                        184,497,185 2019.12.25   36 个月
                       莱美担保
                                                                 广东深圳                 2、2020 年6 月1 日,法院裁定:被执
                                                                                     民事
6           1,991.43                                             福田区人 2019.10.23      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轮候冻
                                                                                     调解
                                                                 民法院                   结的股票暂无法处理,目前没有其他可
    西藏                                                                                  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
                         借款   48,305,376 2019.12.25    36 个月                          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
    莱美
                                                                                          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1、2020 年 3 月 20 日,法院裁定采取
                                                                 重庆市第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0 年3 月
                         本人                                                                 30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7   邱宇 10,000.00              27,500,000 2020.03.30    36 个月 一中级人      正在审理中
                         债务                                                                 27,500,000 股股票。
                                                                 民法院
                                                                                              2、本案正在审理中。
                                                                                              1、2020 年 5 月 25 日,法院裁定采取
                                                                 重庆市第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0 年6 月
                         为西藏
8   邱宇 19,950.00              44,807,260 2020.06.01    36 个月 一中级人      正在审理中     1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莱美担保                                                               44,807,260 股股票。
                                                                 民法院
                                                                                              2、本案正在审理中。
                                                                                              1、2020 年 6 月 30 日,法院裁定:冻
                                                                                              结、划拨邱宇相应银行存款或查封、扣
    邱宇                        20,617,493 2020.07.14    36 个月
                                                                   江苏南京                   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人                                                          民事
9          10,745.52                                               市中级人 2020.04.10      2、2020 年 7 月 14 日,轮候冻结邱宇
                         债务                                                          调解
                                                                   民法院                   所持莱美药业20,617,493 股股票。
    邱宇                        184,340,000 2020.08.07   36 个月                              3、2020 年8 月7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
                                                                                              持莱美药业184,340,000 股股票。

主债务合计 62,356.95      -          -          -           -          -        -        -                    -

               注:上表中主债务不含利息、迟延履行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等或有债务。

                       (2)司法冻结的股权至今未能解冻的原因

                       根据上表,邱宇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为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因本人债务。

                       经访谈邱宇本人并询问其委托律师,查阅相关《民事起诉状》、 民事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件,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权
               至今未能解冻,其主要原因为相关债务规模较大,且尚未得到相应清偿或妥善解

                                                                   5
决,如前表,部分债务诉讼正在审理中,法院尚未判决或完成调解;部分债务诉
讼已审结或达成调解,但还未履行或进入执行程序;部分债务虽已在执行中,但
尚未得到相应清偿。

    (3)已补充披露司法冻结的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八)
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中补充披露“1、邱宇被司法冻
结的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问题 1 回复之“3、(3)已补
充披露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的内容。

    2、结合股价波动、平仓线、预警线、邱宇偿债能力、股权质押和冻结等情
况,说明邱宇质押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风险

    (1)邱宇和西藏莱美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邱宇、西藏莱美与相关质权人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邱宇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质押的用途主
要分为三种:①为西藏莱美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②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
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6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股票质押具体情形及到期情况如下:

                                         为西藏莱美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
                           质押股数       最后一笔    借款本金            预警值               平仓值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到期情况
                           (股)       还款到期日    (万元)     预警线 预警股价 最低线 最低股价
               中国进出口 26,640,000                              未约定具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按照借款本金     部分还款
 1    邱宇                              2021.01.22    21,700.00
                   银行   24,120,000                              测算质押股票的最低价格为4.28 元/股           已到期
                                             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
                                                                       预警值               平仓值
                           质押股数         最新   剩余回购本金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预警线                平仓线                到期情况
                           (股)       回购到期日   (万元)              预警股价             平仓股价
                                                                (万元)              (万元)
 1 西藏莱美 四川信托      48,305,376    2020.12.29   22,000.00  33,190.625 6.87 元/股 30,637.50 6.34 元/股 已有条件展期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质押股数         最新   剩余购回交易     预警值          最低值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到期情况
                           (股)       购回到期日 金额(万元) 预警线 预警股价 最低线 最低股价
               国海证券股
 1                        18,000,000    2020.12.31     4,971.25     160%     4.21 元/股   140%    3.69 元/股   已展期
               份有限公司
 2                        12,280,000    2020.09.28     4,372.61     150%     5.34 元/股   130%    4.63 元/股   已到期
 3         国金证券股 38,500,000        2020.09.28    12,490.08     160%     5.19 元/股   140%    4.54 元/股   已到期
 4   邱 宇 份有限公司 40,310,000        2020.10.15    13,399.09     160%                  140%
                                                                             5.32 元/股           4.65 元/股   已到期
 5                        13,110,000    2020.10.15     4,653.22     150%     5.32 元/股   130%    4.61 元/股   已到期
               国泰君安证
 6             券股份有限 11,380,000    2019.07.01     3,085.27     160%     4.34 元/股   140%    3.80 元/股   已到期
                   公司
                                       以上债务合计   86,671.52       -            -       -            -         -

                 注 1、为西藏莱美借款提供质押项下,根据《股票质押合同》,“非因‘质权人’的原因
             可能导致‘质押股票’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
             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约定,按照借款本金测算质押股票的最低价格为 4.28 元/股。
                 注 2: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项下,①邱宇对四川信托的剩余回购本金为 22,000.00
             万元,未含对应溢价款等;②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按照质押股票市值设置
             预警线和平仓线。
                 注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①购回交易金额主要包括待购回金额和应付利息等;
             ②通常,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的市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值+待购回期
             间由质押证券权益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证券和孳息-部分解除质押证券市值或孳息-个人
             限售股或解除限售存量股应预缴所得税金额等)/(初始交易金额+应付未付利息);③预警
             线,通常指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该值时,债权人或质权人提示债务人或质押人,准备
             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者提前购回;④最低线,通常指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该值时,债
             权人或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或质押人,提供补充质押或者实施提前购回;⑤预警股价=约定购
             回交易金额×预警线÷质押股数,最低股价=约定购回交易金额×最低线÷质押股数。




                                                            7
    有关上述股票质押存在的平仓风险具体说明如下:

    ①部分借款未按约偿还,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A.邱宇为西藏莱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提供股票质押担保

    2016 年 1 月 22 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西藏莱美签订《借款合同》,由中国
进出口银行向西藏莱美提供最高不超过 2.26 亿元借款,实际借款 2.17 亿元。上
述借款由邱宇以其所持莱美药业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B.西藏莱美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借款部分已逾期

    根据西藏莱美、邱宇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合同号为
“2100099922016110121BC01”的《补充协议》,西藏莱美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
未偿还本金 19,700.00 万元,约定还款计划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分期分次偿还。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前述两笔未按约偿还。根据邱宇与中国进出
口银行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
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或实现合同项下设定的质权,包括“质权人”与“出质
人”协议以“质押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如西藏莱美不能尽快偿还上述已逾期的借款,则邱宇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的股票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②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对方有权随时要求提前回购,质押的
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A.西藏莱美以莱美药业股票为邱宇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做质押担保

    根据邱宇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签署的《股权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转让标的为西藏莱美 10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
款为 25,000.00 万元,回购期限为 48 个月,约定分期支付回购价款,于回购期限
届满之日将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回邱宇。西藏莱美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票提
供质押担保。

    B.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四川信托有权随时要求提前回购

    根据邱宇、四川信托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8
合同补充协议 1》,邱宇在缴纳信托业保证基金后,原《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项下各笔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期限均展期为 60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同时还约定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期限届满 48 个月之日(含)后,四川信托
可随时要求邱宇提前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对应溢价款并且有权行使
担保权利。上述补充协议已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鉴于 48 个月的回购期限已届满并展期,如邱宇未能按照展期后的约定支付
相应回购价款,或者四川信托要求提前回购,而邱宇未能及时支付相应标的股权
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对应溢价款,则西藏莱美质押给四川信托的莱美药业股票存在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③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质押的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A.邱宇所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并查询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证
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邱宇所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情况如上表。

    B.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质押的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如上表,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邱宇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邱宇尚未实施购回交易,
也未达成新的延期购回协议。如邱宇未能按约实施回购交易,或未能与质权人或
债权人达成新的延期购回的协议,则邱宇所质押的上述股票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2)邱宇目前的现金偿债能力有限

    邱宇目前拥有的资产主要为直接持有和通过西藏莱美间接持有的 合计
232,802,561 股莱美药业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6%,按照 2020 年 9 月 30 日
莱美药业股票收盘价 6.95 元/股计算,上述股票市值为 16.18 亿元。

    鉴于直接和间接所持莱美药业股票中,合计有 99.93%的股票已被质押,另
因涉及其他债务,全部所持股票也已被司法冻结,邱宇正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与相
关债权人、质权人协商,并采取委托股票表决权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加快引进国资股东,确保上市公司稳健持续发展。


                                     9
     (3)已补充披露邱宇质押的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八)
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中补充披露“2、邱宇质押的股
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问题 1 回复之“3、(3)已补充披露
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的内容。

     3、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中恒集团与邱宇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及邱宇单方解
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说明若邱宇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恒集团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及应对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表决权委托协议》对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的处置安排
进行明确约定

     ①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将达到 26.52%,成为公司持
股比例最大的股东,超过邱宇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拟合计认购全部 243,670,000 股
股 票 , 其 中 中 恒 集 团认 购 211,111,111 股 , 中 恒 同 德 和 广 投 国宏 分 别 认 购
21,447,778 股和 11,111,111 股股票。

     以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各方的持股数量为基础,经测算,本次发行
完成后,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将降为 22.05%,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
广投国宏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 26.52%,其中中恒集团直接持股比例达到 23.43%,
均已超过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邱   宇             184,497,185       22.71%          184,497,185       17.47%
     西藏莱美               48,305,376          5.95%        48,305,376         4.57%
     以上合计              232,802,561         28.66%       232,802,561       22.05%
     中恒集团               36,314,953          4.47%       247,426,064       23.43%
     中恒同德                        -              -        21,447,778         2.03%
     广投国宏                        -              -         11,111,111        1.05%
     以上合计               36,314,953         4.47%        279,984,953       26.52%

     ②邱宇目前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较小


                                          10
    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表决权委
托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2020 年 4 月 7 日)起 36 个月,在
到期之前,邱宇单方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情形主要如下:

    A.中恒集团不当履约损害公司或邱宇的利益

    根据约定,中恒集团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承诺、违反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损害上市公司或邱宇利益的,邱宇可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核查并经邱宇确认,中恒集团目前无不当履约损害公司或邱宇利益的情形。

    B.中恒集团已实现对公司实施控制的目的

    根据约定,当中恒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中恒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
比例超过邱宇持股比例的 5%以上,同时中恒集团拥有董事会席位过半数的情形
下邱宇有权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有董事 9 名,其中 5 名非独立董事由中恒集团
委派,中恒集团拥有的董事会席位已过半数。本次发行后,根据前述测算,中恒
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 26.52%,比邱宇和西藏莱美合
计持股比例 22.05%高出 4.47%。因此,尚未触发上述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情形。

    C.中恒集团未在 18 个月内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约定,中恒集团可以选择通过参与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增持等多种方式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中恒集团应采用多种方式在 18 个月内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中恒集团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邱宇有权单方解
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但因证监会、交易所监管政策或邱宇原因导致无法实现的除
外。

    经核查,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尚未触发上述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情形。

    D.中恒集团未在 18 个月对公司投资 10 亿元

    中恒集团承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 18 个月内,在上市公司股价不低于
2.1 元/股,不高于 9 元/股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

                                    11
协议转让、司法拍卖、参与定增)增加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金额为 10 亿元。
该项投资承诺的履行,需经过中恒集团内部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若
中恒集团未能按照前述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除因证监会、交易
所监管政策或邱宇原因导致的以外,则邱宇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尚未触发上述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情形。

    综上所述,并经邱宇本人确认,邱宇目前单方主动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
较小。

    ③《表决权委托协议》对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的处置安排进
行明确约定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1 条约定: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
限内,若甲方(指邱宇,下同)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依据协议约定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则减持后甲方持
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乙方(指中恒集团,下同)行使。甲方有权减持股
份但在减持前应提前 15 天告知乙方,乙方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对前述甲方转让的股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乙方可直接或通过乙方控制的关联方受让甲方转让的股票。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4.2.3 条约定:乙方承诺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
后 18 个月内,在上市公司股价不低于 2.1 元/股,不高于 9 元/股的前提下,通过
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司法拍卖、参与定增)增加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金额为 10 亿元。该项投资承诺的履行,需经过乙方内
部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

    根据上述约定,未来表决权、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处置安排主要如下:

    A.主动减持情形下,中恒集团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约定,邱宇有权减持股份但在减持前应提前 15 天告知中恒集团,中恒
集团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邱宇转让的股票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2
    B.被动减持情形下,中恒集团可以参与竞拍

    根据约定,若邱宇所持股份出现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的情形,中恒集
团可在合适的价格范围内,参与该等被动减持股份的司法拍卖等。

    C.处置后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邱宇依据协议约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因法院强制
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则减持后邱宇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综上,鉴于: 1)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将达到 26.52%,
成为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持股比例将超过邱宇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2)
目前邱宇单方主动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可能性较小;(3)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
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对邱宇股权的主动减持、被动减持等情形进行了明
确约定和安排。因此,基于中恒集团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目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中恒集团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①本次发行完成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47%股权,另以表
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邱宇直接所持公司 22.71%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单
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为广西国资委。

    鉴于邱宇和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质押,在本次发行完成前,
若邱宇和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则可能导致中恒集团对
公司的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②中恒集团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

    为防范和降低因邱宇股份被处置可能造成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中恒集团主
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A.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对邱宇股权的主动减
持、被动减持等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和安排

    如前所述,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表决权和所有权

                                   13
分离情况下,对邱宇股权的主动减持、被动减持等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和安排,
如邱宇主动减持,中恒集团有优先购买权;邱宇被动减持,中恒集团可以参与竞
拍竞买等;邱宇所持股份处置后剩余的股份,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等。

    B.中恒集团已拥有公司过半数董事席位

    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改选,现有董事 9 名,其中
5 名非独立董事由中恒集团委派。中恒集团已拥有公司过半数董事席位,对公司
董事会的决议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

    C.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协助解决邱宇股权质押等相关债务问题

    2020 年 9 月 24 日,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议案》。该基金总规模拟定为人民币 52,700.00 万元,投资目标为莱美药业相关资
产(包括莱美药业股票、以莱美药业股票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和莱美药业相关的股
权 或 债权资产等), 中恒集团拟作为劣后 级有限合伙人出资不 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D.本次发行是中恒集团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关键措施,有利于保障发行人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按照发行方案初步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将
降为 22.05%,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 26.52%,其
中中恒集团直接持股比例达到 23.43%,均已超过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
因此,本次发行,是中恒集团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关键措施,有利于保障发行人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中恒集
团已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防范和尽可能降低因邱宇股份被处置可能造成中恒
集团对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3)已补充披露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
风险”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14
    (八)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1、邱宇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邱宇通过直接和间接(西藏莱美)的方式,合
计持有公司 232,802,5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66%,已全部被司
法冻结。主要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司法冻结数量    司法冻结比例   司法冻结股数占
                    ①               ②          ③=②/①     公司总股本比例
     邱宇        184,497,185     184,497,185     100.00%          22.71%
   西藏莱美       48,305,376      48,305,376     100.00%           5.95%
   合 计         232,802,561     232,802,561     100.00%          28.66%

    邱宇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他
人提供担保,二是因本人债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相关债务纠纷正在审理或者已进入履行或执行
阶段,如债务未能得到相应清偿或妥善解决,则邱宇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
法院采取司法拍卖、强制划转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

    2、邱宇质押的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邱宇直接和间接(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中,
有 232,645,376 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占其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3%,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8.64%。主要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质押比例      质押股数占
                    ①              ④          ⑤=④/①    公司总股本比例
     邱宇        184,497,185    184,340,000          99.91%         22.70%
   西藏莱美       48,305,376     48,305,376         100.00%          5.95%
   合 计         232,802,561    232,645,376          99.93%         28.64%

    邱宇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质押的用途主要分为:①为西藏莱美向银行
借款提供质押;②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西藏莱美对相关银行的还款计划出现逾期,股
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随时可被要求提前回购,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已到期,如未能尽快偿还债务或实施购回,亦或未能达成新的借款展期或
延期购回,则邱宇质押的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本次发行完成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15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47%股权,另以表决权
委托的方式,拥有邱宇直接所持公司 22.71%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单一拥
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为广西国资委。

    本次发行,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拟通过认购全部股份而进一步增加对公司
的持股比例,达到巩固对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如果邱宇
和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虽然中恒集团可采取相关措
施进行应对,如参与竞拍竞买等,但强制执行和强制平仓仍可能会对公司控制
权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4、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
的相关承诺,是否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
分析”之“三、(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安排”补充披露如下: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承
诺,并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1)潜在同业竞争事项不构成重大影响

    如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之“三、(一)同业竞争相关情况”所述,报告期内,
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及其相关子公司均没有同时在生产和销售可能构成潜在同
业竞争的品种,且实际生产销售的品种占各方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小,因部分
品种的成份、适应症存在相似性而可能导致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对中恒集团和
莱美药业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2)发行人正在采取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如前所述,为进一步加快国资引入,同时避免部分产品与中恒集团产生潜
在同业竞争,此外,为集中核心资源,以抗肿瘤、消化道、抗感染等优势细分
领域为基础,打造甲状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公司决定对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以
及不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相关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

    在将上述子公司股权处置后,莱美药业与中恒集团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品
种将由 14 个减为 7 个,其中莱美药业实际生产和销售的竞争品种将由 5 个减为


                                   16
      3 个,实现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9%、7.84%、5.74%和 4.52%,潜在同业竞争的
      影响程度进一步降低。

           (3)中恒集团已承诺解决时限和明确可行性整合措施

           鉴于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事项需要一定的时间,中恒集团在前期调查和
      落实的基础上,为保障莱美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
      具《关于避免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承诺“本
      公司与莱美药业本部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医药产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
      公司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转让、一方
      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予以解决”。

           (4)潜在同业竞争事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
      关承诺,并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5、结合拟处置资产的资产规模、收入占比情况,说明处置资产是否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拟处置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拟处置资产包括:公司直接持有的康源制药 100%股权、成都金星 90%
      股权、禾正制药 100%股权(含其全资子公司成都禾正、莱禾医药)、公司通过全
      资子公司莱美医药间接持有的莱美健康 60%股权、莱美金鼠 70%股权。

           ①拟处置子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但占公司总体资产规模的比重不大

           报告期各期末,拟处置子公司的总资产及其占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比例(不
      考虑公司抵消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6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平均值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7
               2020 年6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平均值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康源制药    37,925.97    10.91%      40,600.30     11.60%      43,998.04    14.01%    46,654.26    17.02% 42,294.64      13.16%
禾正制药    17,972.20     5.17%      19,067.68      5.45%      14,512.41     4.62%    12,059.93     4.40% 15,903.06         4.95%
莱美金鼠     6,977.06     2.01%       7,088.92      2.02%       6,420.70     2.04%     6,622.14     2.42%     6,777.21      2.11%
成都金星     4,403.32     1.27%       4,448.16      1.27%       8,295.90     2.64%     8,704.06     3.18%     6,462.86      2.01%
莱美健康     1,606.02     0.46%       1,714.62      0.49%       1,683.30     0.54%     1,660.20     0.61%     1,666.04      0.52%
  合计      68,884.57    19.82%      72,919.68     20.83%      74,910.35 23.85%       75,700.59 27.62% 73,103.80 22.74%
            注:上表中,禾正制药已合并其全资子公司莱禾医药、成都禾正相关财务数据,下同。
             报告期各期末,拟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及其占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不
         考虑合并抵消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6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平均值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康源制药     21,066.33   13.27%      22,808.15    13.79%      25,437.99    14.75%    28,206.00    16.37%     24,379.62   14.58%
禾正制药      9,481.20    5.97%       9,245.23     5.59%       8,744.40     5.07%     8,253.35     4.79%      8,931.05      5.34%
莱美金鼠      1,539.88    0.97%       1,734.74     1.05%       2,283.43     1.32%     1,887.64     1.10%      1,861.42      1.11%
成都金星      1,553.70    0.98%       1,959.30     1.18%       5,074.36     2.94%     7,646.33     4.44%      4,058.42      2.43%
莱美健康       -455.70   -0.29%        -307.20     -0.19%        365.82     0.21%       388.09     0.23%         -2.25   -0.00%
  合计       33,185.41   20.91%      35,440.22    21.43%      41,906.00    24.31%    47,755.00    27.72%     39,571.66   23.67%

             根据上表,上述拟处置子公司的合计总资产占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的平均比
         例为 22.74%,合计净资产占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平均比例为 23.67%,具有一
         定的资产规模,但占公司总体资产规模的比重不大。

             ②拟处置子公司贡献一定的收入,但总体处于亏损状态

             报告期内,拟处置子公司的收入及其占当期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不
         考虑合并抵消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报告期收入合计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康源制药     6,876.60    11.49%      18,996.10    10.22%      15,263.69     9.77%    10,749.14     8.38%     51,885.53      9.79%
禾正制药     5,041.90     8.42%      13,364.32     7.19%      12,745.55     8.16%     8,859.27     6.91%     40,011.04      7.55%
莱美金鼠     1,225.94     2.05%       4,451.08     2.39%       4,970.14     3.18%     4,558.88     3.56%     15,206.04      2.87%
成都金星             -           -            -           -         4.65    0.00%      491.56      0.38%       496.21       0.09%
莱美健康       145.42     0.24%        191.27      0.10%         64.81      0.04%       47.54      0.04%       449.04       0.08%
  合计      13,289.86    22.20%      37,002.77    19.90%      33,048.84    21.15%    24,706.39    19.27% 108,047.86      20.38%



                                                               18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拟处置子公司的合计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比例为 20.38%。尽管贡献了一定的收入,但受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
多方面因素影响,上述子公司报告期内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具体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公司名称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净利润合计
  康源制药         -1,741.82    -2,629.84     -2,768.01    -2,417.93     -9,557.60
  禾正制药            235.97       500.83        491.05       537.98      1,765.83
  莱美金鼠           -194.86      -548.69        515.79        52.09       -175.67
  成都金星            -405.6     -3,115.05    -2,571.97     -2541.86      -8,634.48
  莱美健康            -148.5      -683.01       -642.27      -167.82      -1,641.60
    合计           -2,254.81    -6,475.76     -4,975.41    -4,621.28     -18,327.26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拟处置子公司合计亏损金额为 18,327.26 万元,对公
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构成一定不利影响。

    ③处置该等资产是基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

    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国资引入,与中恒集团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
合作关系,中恒集团将从资金和产业资源上支持公司发展。

    鉴于中恒集团的核心业务为中成药制造,一方面,为避免部分产品与中恒集
团产生同业竞争,另一方面,为集中核心资源,以抗肿瘤、消化道、抗感染等优
势细分领域为基础,打造甲状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经谨慎研究论证,公司决定
对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以及不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上述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拟处置子公司占公司总体资产规模的比重不大,总体处于亏损状
态,且与中恒集团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以及不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因此,公司
对该等资产进行处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资产处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①拟处置资产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等手续

    公司对拟处置资产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等手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的专
项审计和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结果,拟处置子
公司的净资产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情况如下:


                                       19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康源制药           22,808.15       29,489.10        6,680.95        29.29%
   禾正制药            9,335.55       15,930.74        6,519.19        70.65%
   莱美金鼠            1,734.75        2,562.91         828.16         47.74%
   成都金星            1,959.30        7,212.46        5,253.16       268.11%
   莱美健康             -307.20         -295.00          12.20          3.97%
     合计             35,530.55       54,900.21       19,293.66        54.30%

    ②资产处置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资产处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采取整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或以公开
挂牌转让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资产公开挂牌转让尚未征集到意向受让
方,公司结合市场情况继续在重庆产权交易网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公司已就
资产处置事项及其进展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③本次资产处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处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拟处置资
产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等手续,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批通过,
公司对资产处置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6、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相关
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
行裁定通知书》等司法文件,相关债权人出具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取
得并查阅了相关《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
其补充协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及其延期购回协议、 股票质押合同》
或《质押合同》、邱宇和西藏莱美还款资料等;取得并查阅了邱宇与中恒集团签
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恒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文件;查阅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拟处置

                                      20
资产专项审计及评估报告、相关“三会”文件、相关事项进展公告等信息披露文
件;取得并查阅同业竞争相关资料;访谈邱宇并询问其相关诉讼案件的委托律师,
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分析,对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邱宇和西藏莱美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
涉及的相关债务诉讼正在审理或者已进入履行或执行阶段,如相关债务未能得到
相应清偿或妥善解决,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西藏莱美部分质押借款逾期,股权收
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随时可被要求提前回购,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
到期,如未能尽快偿还借款或实施购回,亦或未能达成新的借款展期或延期购回,
则质押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成为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
超过邱宇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目前邱宇单方主动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较小,且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处置进行了
明确约定和安排,《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针对本次发
行完成前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中恒集团已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公
司已披露可能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
承诺,并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5)发行人拟处置相关资产系基于避免与中恒集团潜在同业竞争和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相关处置资产的规模、收入占比均不大,且总体处于亏
损状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问题 2: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中恒集团、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同德)和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国宏),共 3 名特定投资者。根据《重庆莱美药业股份


                                   21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恒同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通合伙人北
京同德同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投国宏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通合
伙人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上述两个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相关
方的投资目的等说明两个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认定依据,中恒同德和
广投国宏作为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2)结合中恒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
货币资金余额、流动负债构成及占比、日常经营资金安排、对中恒同德认缴出
资比例、广投国宏各合伙人实际出资到位情况以及主要财务数据等,补充披露
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
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3)请公司控股股东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上述两个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相关方的投资目的等说明两个合伙
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情况及认定依据,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作为董事会决议提前
确定的发行对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

    (1)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控制的企业

    ①中恒同德、广投国宏的有限合伙人均为广西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持有其绝
大多数出资份额

    A.中恒集团为中恒同德单一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98%出资份额,具体如下
表:



                                    22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比例
                                                              (万元)
  1     北京同德同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400          2.00%
  2                   中恒集团               有限合伙人         19,600       98.00%
                     合    计                    -              20,000       100.00%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恒同德的出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B.广投国宏有 2 名有限合伙人,均为广西国资委出资企业广投集团控制的
子公司,有限合伙人合计持有广投国宏 99.90%出资份额,具体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比例
       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1                                     普通合伙人              100            0.10%
                   限公司
  2      广投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49.95%
  3     广西广投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50,000         49.95%
                合    计                     -                100,100        100.00%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广投国宏的出资及控制关系图如下:




                                        23
    ②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合伙协议约定

    A.中恒同德合伙协议约定

    根据中恒同德《合伙协议》相关约定,中恒集团对中恒同德重大事项表决、
普通合伙人更换等具有决策权,主要如下:

    a.关于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决策的约定

    中恒同德《合伙协议》8.2 款约定,涉及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需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

    b.关于合伙企业投资委员会的约定

    中恒同德《合伙协议》12.2 款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 3 名委员,1 名由
普通合伙人推荐,1 名由有限合伙人推荐,其余 1 名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后
续出资人或外部专家中予以聘任”;中恒同德《合伙协议》12.3 款约定“投资决
策委员会作出决议,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且需包含有限合伙
人推荐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中恒同德《合伙协议》12.4 款约定“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之决议内容,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该决议通过后 5 日内通知有限合伙人予以知晓。且除非有限
合伙人在决议通知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对该决议提出明确的书面反对意见,
否则在 10 个工作日期满时,无论是在有限合伙人已经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反对意

                                   24
见的任一情形下,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即正式生效,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
立即执行。但若期间有限合伙人已经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则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议应暂缓生效,直至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反对意见所作出的解释和反馈,已经获得
了有限合伙人的书面认可同意”。

    c.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及更换的约定

    中恒同德《合伙协议》10.1 款约定“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恒同德《合伙协议》10.6 款约定“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
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将执
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依本
协议所记载的地址向被除名人送达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
除名人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对被除名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被除名后,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选择接任的新执行事务合伙人。”

    B.广投国宏合伙协议约定

    根据广投国宏《合伙协议》相关约定,广投集团对广投国宏重大事项表决、
普通合伙人更换等具有决策权,主要如下:

    a.关于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决策的约定

    广投国宏《合伙协议》8.2 款约定,涉及合伙人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需经持
有合伙份额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b.关于合伙企业投资委员会的约定

    广投国宏《合伙协议》12.2 款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普通
合伙人及每个有限合伙人各推荐 1 名。”

    广投国宏《合伙协议》12.3.3 款约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c.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及更换的约定

    广投国宏《合伙协议》10.1 款约定“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为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25
    广投国宏《合伙协议》10.6 款约定“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
人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
人,依本协议所记载的地址向被除名人送达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伙,被除名人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对被除名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
应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被除名后,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更换执行事务合作人并选择接任的新执行事务合伙
人。”

    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的投资目的

    A.中恒同德设立的目的主要系服务于中恒集团的投资并购需求,中恒集团
主导和参与了其设立和架构设计,投资方向也围绕中恒集团主营业务,与中恒集
团的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

    中恒同德《合伙协议》11.1 款约定,“投资方向:合伙企业以投资布局符合
医药产业未来技术发展方向的创新药研发、整合药物创新研发资源为主要目的,
并重点对该类具有较为完善的生产、研发、销售体系的成长期药企进行参股型投
资;同时,合伙企业亦寻找、筛选新药研发、新药研发服务、新一代医疗检测与
诊断等创新药研发项目。”

    B.广投国宏设立的目的主要系服务于广投集团的投资并购需求,广投集团
主导和参与了其设立和架构设计,投资方向也围绕广投集团主营业务,与广投集
团的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性。

    广投国宏《合伙协议》11.1 款约定,“投资方向:以文化旅游和大健康领域
的项目型的子基金为主;直投项目为辅。其中在大健康领域将重点关注医药医疗、
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康养产业等方向。”

    ④中恒同德、广投国宏与中恒集团共同参与本次发行,与中恒集团构成共同
投资关系,以进一步增强广西国资委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020 年 3 月 10 日,中恒集团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广西国资委
上报《关于控股公司中恒集团收购重庆莱美药业的请示》桂投报﹝2020﹞32 号),
中恒集团拟通过“增持股份+接受表决权委托+参与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莱美药业
控制权,上报的定向增发方案中,由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共同认购本

                                   26
次发行的股票。2020 年 3 月 23 日,广西国资委出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梧
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桂
国资复﹝2020﹞31 号),广西国资委原则同意中恒集团收购莱美药业的方案。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恒集团已经基于增持股份和受托表决权成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因参与本次发行与中恒集团构成共同
投资关系并共同承诺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以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各方持股数量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将达到 23.43%,加上中恒同德、广投国宏
的持股比例,则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合计持股比例将达
到 26.52%,分别比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多 1.38%和 4.47%,
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参与本次发行,进一步增强了广西国资委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⑤中恒同德、广投国宏承诺与中恒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并以中恒集团意见为
准

     中恒同德、广投国宏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分别出具《一致行动承诺函》,承
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
策程序中),事前与中恒集团协商一致(如有不同意见时以中恒集团意见为准),
并与中恒集团保持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案权、表决权上的一致性)的基础
上,行使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承诺函不可撤销,自签署之日起至中恒同德/广投
国宏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⑥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已纳入相关主体合并范围

     如上所述,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基于出资方及合伙协议约定、设立及投资目
的、共同投资及一致行动承诺等,构成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恒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并分别由中恒集团和中恒集团的控股股东广投集团控制。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恒同德已纳入中恒集团的合并范围,广投
国宏纳入广投集团的合并范围。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恒集团,广西国资委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
恒同德、广投国宏基于出资方及合伙协议约定、设立及投资目的、共同投资及一

                                    27
致行动承诺等,构成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恒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均为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广西国资委控制的企业。

    (2)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
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根据前述第(1)部分的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恒集团,广西国资委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广
西国资委控制的关联人,本次发行亦为巩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综上,中恒同德
和广投国宏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2、结合中恒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货币资金余额、流动负债构成及占比、日
常经营资金安排、对中恒同德认缴出资比例、广投国宏各合伙人实际出资到位
情况以及主要财务数据等,补充披露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本次认购
资金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
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三、关于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等

    (一)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本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均为自有
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1、中恒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货币资金余额、流动负债构成及占比、日常经

                                  28
营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中恒集团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中恒集团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 274,964.77 万元和 354,041.57 万元。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中恒集团流动负债构成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末                           2019 年末
      流动负债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181,983.01            53.97%         11,100.00           8.99%
应付票据                                4,175.76               1.24%                 -               -
应付账款                               65,372.86           19.39%         71,939.40         58.26%
预收款项                                1,031.94               0.31%          8,092.02        6.55%
合同负债                                8,381.59               2.49%                 -               -
应付职工薪酬                            3,357.98               1.00%          6,628.19        5.37%
应交税费                                9,438.48               2.80%          4,694.23        3.80%
其他应付款                             49,598.46           14.71%         20,498.45         16.6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3,342.83               3.96%                 -               -
其他流动负债                               521.53              1.24%           521.53         0.42%
流动负债合计                         337,204.44           100.00%        123,473.82        100.00%

     截至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中恒集团流动负债余额分别为 123,473.82
万元和 337,204.44 万元,流动比率分别为 2.87 和 1.66,偿债能力较强。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中恒集团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65,431.27 万元和 23,630.75 万元。

     综上,中恒集团的货币资金余额充足,能够为日常经营资金安排提供支持。

     2、中恒集团对中恒同德的认缴出资比例及中恒同德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恒同德《合伙协议》,中恒集团对中恒同德认缴出资比例为 98%。根
据中恒同德提供的收款凭证,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中恒集团已实缴出资
9,800 万元人民币,同德同鑫已实缴出资 200 万元人民币。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中恒同德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12 月末   2020 年6 月末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1-6 月
   资产总计           -            9,975.62           营业收入            -                  0.00
   负债总计           -                  0.00         营业利润            -                -24.38


                                                 29
     项目     2019 年12 月末   2020 年6 月末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1-6 月
 净资产合计         -            9,975.62           净利润        -               -24.38
    注: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广投国宏各合伙人实际出资到位情况以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广投国宏提供的收款凭证,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国富创新已实
缴出资 1 万元人民币、广投资本已实缴出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广投健康已实
缴出资 500 万元人民币。

    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广投国宏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12 月末   2020 年6 月末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1-6 月
  资产总计       1,001.25        5,502.75           营业收入          0.00           0.00
  负债总计              0.85           8.94         营业利润       -0.60           -6.59
 净资产合计      1,000.40        5,493.81           净利润         -0.60           -6.59
    注: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根据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合同》,认购对象具有充足的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认购资金为自有或
自筹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
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
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以及各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
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请公司控股股东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根据发行人股东变动情况表、控股股东确认并经核查,邱宇、中恒集团在定


                                               30
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均未直接或间接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三、关于发行对象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等

    ……

    (三)关于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中恒集团于 2020 年 9 月 11 日出具《关于不存在减持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的行为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本公司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控股股东及本次发行的认购方,本公司确认并承诺:

   (1)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 6 个月内,本公司未减持发行人股份;

    (2)本公司不存在在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期间减持发
行人股份的计划;亦不存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
划;

    (3)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结束后 36 个月内不会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其所持有的本次认购的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
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而发生减持的,本公司承诺因减持所得的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4、《收购报告书摘要》更新及修订披露情况

    如前所述,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均为广西国资委控制的企业。中恒集团已对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有关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实际控
制情况等内容进行了相应更新和修订披露。

    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查阅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的《合伙协议》、中恒同
德和广投国宏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工商登记


                                    31
信息等,访谈相关负责人,取得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说明或承诺,了解中恒同
德和广投国宏的出资结构和相关方投资目的等,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规定或要求,核查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的控制关系及
实际控制人情况;查阅中恒集团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
查阅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相关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合伙人出资缴款凭证等,核
查认购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确认或承诺,核
查其近期减持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广投国宏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广西国资委控
制的关联人,中恒同德、广投国宏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2)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
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
情形;

    (3)中恒集团、邱宇已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中恒集团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问题 3:

    2020 年一季度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40,623.42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8,433.15 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请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受限资产
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流动负债到期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支出计划
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及替代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32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受限资产
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流动负债到期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支出计划
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8,433.15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中的 7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和增长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当期营业收入(万元)                      185,901.08     156,236.70     128,207.10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18.99%         21.86%         29.47%
2017 年-2019 年复合增长率                               20.42%

    根据上表,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一方面,公司
加大对纳米炭混悬注射液、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重点产品的推广力度,使得
重点产品销量不断提升,从而带动销售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随着“两票制”
的逐步全面实施,公司部分产品出厂价格有所提升,使得销售收入相应增长。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138.79 万元、22,588.55 万元、23,129.81 万元和 9,401.60 万
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 18.12 万元、1,999.52 万元、1,005.62 万
元和-6,248.75 万元。尽管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入,但随着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增长,以及医药行业政策变化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公司需要投
入更多的资金,以进一步满足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

    (2)缓解营运资金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①缓解营运资金压力,满足资金需求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增长,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大。运用销售百分比
法,假设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与营业收入存在稳定的百分比关系,通

                                     33
            过预测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的营业收入,再使用预测的营业收入和对应的百分
            比测算出 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进而预测公司未来
            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金额,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20 年     2021-2023 年预计经营资产及经营负债数额 2023 年末预计数
         项目                            预计比例
                             实际数                  预计数      2021 年预计 2022 年预计 2023 年预计 -2020 年末预计数
       营业收入             185,901.08   100.00%    167,310.97    213,786.24   245,854.18   282,732.31      115,421.33
       应收账款              63,813.05    34.33%     57,431.75     73,385.01    84,392.76    97,051.67      39,619.93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4,810.35     2.59%      4,329.32      5,531.90     6,361.69     7,315.94        2,986.63
       预付款项               3,801.90     2.05%      3,421.71      4,372.19     5,028.01     5,782.21        2,360.50
         存货       31,671.38             17.04%     28,504.24     36,422.09    41,885.40    48,168.21      19,663.97
各项经营性资产合计 104,096.68             56.00%     93,687.01    119,711.18   137,667.86   158,318.04      64,631.03
       应付账款               9,016.84     4.85%      8,115.16     10,369.37    11,924.77    13,713.49        5,598.33
       应付票据                350.00      0.19%       315.00         402.50       462.88      532.31          217.31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3,662.27     1.97%      3,296.04      4,211.61     4,843.35     5,569.85        2,273.81
各项经营性负债合计           13,029.11     7.01%     11,726.20     14,983.48    17,231.00    19,815.65        8,089.45
   流动资金占用额
                             91,067.57    48.99%     81,960.81    104,727.71   120,436.86   138,502.39      56,541.58
(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
                注 1:假定 2020-2023 年预计比例为 2019 年各项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注 2: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假定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减少 10%,2021 年度营
            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5%,2022 年度至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 15%;
                注 3:营运资金占用额=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
                注 4:营运资金需求=预测年度营运资金占用额-基期(2020 年度)营运资金占用额;
                注 5:2020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数据系公司基于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的业务情况
            以及对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进行的预测,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也不构
            成公司对业绩的承诺。
                  如上表,经测算,公司未来三年预计流动资金新增需求量为 56,541.58 万元。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
            求。

                  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运用债权融资的方式筹集业务发展资金。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4.34%,高于行业的平均值,公司的流
            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1.10 和 0.87,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相比,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
            壮大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以公司 2020 年 6 月末财务状况为基础,按募集资金总额


                                                            34
108,433.15 万元进行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将
降低至 30.79%,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分别提升至 2.39 和 1.98,公司财务状况
将得以改善,风险抵御能力将得到提高。

    (3)降低资产受限风险,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受限资产合计 145,841.65
万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41.96%,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96.73%,占比较
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1       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56,598.90                   38.81%
   2       固定资产                                        45,182.04                   30.98%
   3       货币资金                                        37,644.88                   25.81%
   4       无形资产                                         5,040.14                     3.46%
   5       其他受限资产                                     1,375.69                     0.95%
                  合   计                                 145,841.65                  100.00%

    上述受限资产主要系公司借款抵押物、融资租赁租入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存款及定期存单质押等。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偿还相应借款后,相关资产受
限情况将得到解除,公司受限资产规模和占比将下降,从而降低资产受限风险,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4)降低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构成,其中,有息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别为
67.38%和 74.16%。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6 月末                           2019 年末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98,903.01     61.83%                95,737.25      55.2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2,000.00      1.25%                 6,800.00       3.93%
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                9,722.83      6.08%                14,189.25       8.19%
其他借款[注]                          8,000.00      5.00%                        -            -
有息负债小计                        118,625.84     74.16%               116,726.50      67.38%
流动负债合计                        159,965.36    100.00%               173,234.20     100.00%
    注:其他借款为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恒集团借款,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向中恒集团
借款金额为 8,0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年利率为 5.5%。

                                          35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流动负债中的有息负债到期及偿还或续期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1 年
  有息负债                第二季度
               第一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注]
  到期金额      55,473.80 36,926.29 29,085.60 20,998.48 37,458.42 31,083.33
  偿还金额      48,473.80   38,466.89   30,085.60             -               -             -
  续期金额       7,000.00           -            -            -               -             -
  新增金额      40,263.24   41,576.79   35,328.33             -               -             -
有息负债余额   115,515.94 118,625.84 123,868.57               -               -             -
    注:2020 年第二季度,公司有息负债偿还金额大于到期金额,主要系当期提前偿还部
分银行借款、终止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所致。

    根据上表,2020 年 1-9 月,公司合计已偿还与续期的有息负债金额为
124,026.2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短期有息负债余额为 123,868.57 万
元,金额仍较大。

    近年来,公司通过债务融资,为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了
资金支持和保障。但是,一方面,有息负债规模的增加对公司资金周转能力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有息负债规模的增加,公司利息支出逐年增加,
降低了公司的盈利水平。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6 月,公司利息支出金额分别为
3,687.37 万元、5,787.96 万元、7,233.37 万元和 3,749.31 万元。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7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债务规
模。同时,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30%测算),按 12
个月计算,预计可为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 3,654 万元-3,959 万元,可有效减轻财
务负担,进而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5)支持公司日常大额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

    以公司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为基础,结合 2019 年 1-6 月主要日常生产
经营支出占 2019 年度的比例,测算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主要日常生产经营支出约
为 225,944.44 万元,具体如下:
                                             2019 年度     2020 年 1-6 月 未来 12 个月
                 项目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预计支出
预计采购付款                                   44,596.85          22,531.28         50,741.78



                                        36
                                            2019 年度     2020 年 1-6 月 未来 12 个月
                   项目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预计支出
预计期间费用等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149,657.70       64,090.78     141,328.13
预计职工薪酬支出                              12,715.63        8,003.74      16,327.06
预计各项税费支出                              26,268.02        9,966.10      17,547.47
                   合计                      233,238.20      104,591.90     225,944.44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保障。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支持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未来日常生
产经营支出计划的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受限
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降低公司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募集资金使
用合理,依据充分,具有必要性。

    2、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及替代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发行人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

    ①公司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借款情形

    公司重视资金管理,与多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融资渠道通畅。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借款情形,信用情况良好。

    ②公司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能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28,207.10 万元、
156,236.70 万元和 185,901.08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6,138.79 万元、
22,588.55 万元和 23,129.81 万元。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入,
可为公司偿还债务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及子公司从各银行取得的敞口授信总额 11.30 亿
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 9.65 亿元,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1.65 亿元。此外,截
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即扣除受限部分的货币资金)余
额为 14,080.57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 51,063.16 万元,存货余额为 38,711.06 万
元,可变现流动资产较为充足,可为公司偿还借款提供一定保障。

                                       37
    ③中恒集团将进一步优化公司授信及融资条件,支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邱宇与中恒集团共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恒集团通过向公司引入优质金融资源,进一步优
化公司的授信及融资条件,确保公司现金流稳定,支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时,
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在进
行融资授信过程中,若金融机构需要中恒集团提供担保,中恒集团视情况予以配
合。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中恒集团已向公司提供借款 11,000.00 万元。

    综上,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末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能够满足按期足额偿
还现有借款。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公司可采取续借相应借款和加强资金管理等
相应的替代措施,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

    (2)已补充披露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财务
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四)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 98,903.01 万元,一年以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余额 11,722.83 万元,向控股股东中恒集团借款余额 8,000.00 万元,
短期有息负债余额合计 118,625.84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8.68%,规模较大且占比较高。

    尽管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相关保障措施能够支持公司按期
足额偿还现有借款,但若公司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融资信贷环境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未能按期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则可
能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3、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报告、相关会计
凭证和会计账簿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开户银行进行函证和问询沟通;对相
关人员进行访谈,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对比;取得并查阅公司相关授信
合同、借款合同、相关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相关融资租赁协


                                    38
议和记账凭证等,核查公司债务到期情况;取得并查阅公司、邱宇与中恒集团签
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邱宇与中恒集团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有利
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受限风险,
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降低公司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募集资金使用合
理,依据充分,具有必要性;

    (2)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公司可采取续借相应借款和加强资金
管理等相应措施,发行人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

    (3)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风险。



   问题 4:

    2017-2019 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 34,118.87 万元、60,222.52 万元
和 95,236.06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是 128,207.10 万元、156,236.70 万元和
185,901.08 万元,销售费用增长率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市场开发
及促销费分别是 25,040.11 万元、49,030.28 万元和 79,459.55 万元,占当期销
售费用的比例分别是 73.39%、81.42%和 83.4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销售人员数量及变动
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五大支付方的名称、采购内容、支付金额、占比及定价依据,是否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一致;(3)说明销售费用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
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
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销售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

                                   39
说明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及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销售费用       95,236.06       58.14%         60,222.52       76.51%     34,118.87
  营业收入      185,901.08       18.99%        156,236.70       21.86%    128,207.10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分别较上年增长 76.51%和 58.14%,
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符合行业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说明如下:

    (1)“两票制”的推行,使得医药生产企业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职能

    2017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
要求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
购中推行“两票制”,并自 2017 年起在全国试点范围内率先推行,争取到 2018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
开一次发票,主要目的是压缩流通环节,减少中间加价。“两票制”实施前,生
产企业主要专注药品生产,市场推广活动通常由各级流通企业分担。“两票制”
实施后,因流通环节被大幅压缩,为了开拓市场,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不参与组织
和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工作。

    在“两票制”下,生产厂家在组织和实施相关产品的市场推广时,通常需要
与专业的市场推广服务商合作,并向其支付相应市场开发费等,从而使得生产厂
家的销售费用支出快速增长。为此,生产厂家也适当提高了药品的出厂价格,进
而使得产品销售收入有所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抗感染、特色专科等医药制剂产品,主要终端
客户为医疗机构,“两票制”的实施,对公司的销售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得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快速增长,营业收入也相应增加。

    随着“两票制”的逐步全面实施,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差

                                          40
异已逐步缩小,2019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已由 2018 年度的 76.51%降至
58.14%。

    (2)公司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需要一定时间

    ①公司根据产品、区域等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

    报告期内,为应对“两票制”的影响,公司通过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加强对
终端市场掌控力,遴选合格的市场推广服务商,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在销
售区域内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

    公司销售部下辖消化发展部、招商发展部和特药部(新药部),其中消化发
展部负责公司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及后续消化系统疾病诊疗产品的销售和
市场推广,招商发展部负责公司普药的销售和市场推广,特药部负责公司纳米炭
混悬注射液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报告期内,各个销售部门根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营
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将年度营销计划分解到产品、月度/季度、地区以
及具体负责人,并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地的药品招标活动,中标后按照各地相关要
求,从经营资质、配送能力、信用等多方面遴选优质的大型医药商业公司作为配
送商向医院配送药品。在药品销售及配送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市场推广
服务商协助开展相关产品的市场开发、推广及维护等工作。各年末,公司组织销
售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销售及推广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②公司为实施精细化营销,扩大销售团队规模

    在国家推行“两票制”和公司实施精细化营销的背景下,为进一步扩大公司
产品销售区域与终端客户数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了销售团队规模。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销售人员及薪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             4,022.73            2,987.46            2,430.68
    销售人员数量                     271                 171                 130
    人均薪酬费用                    14.84               17.47               18.70

    销售人员的不断增加,使得报告期内职工薪酬总额相应增长。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销售人员人均薪酬费用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招聘新员工较多
所致。


                                      41
    销售团队规模的扩大也为公司有效实施精细化营销提供了人力基础。通过加
大市场开发力度,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区域不断扩大,客户数量不断增长。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的客户数量由 2000 余家增长至 2600 余家,覆盖城
市数量由 151 个增长至 245 个,其中,公司重点产品纳米炭混悬注射液(卡纳琳)
和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莱美舒)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个、家
                                                                       2017-2019 年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复合增长率
              覆盖城市数量          183          171         152          9.72%
卡纳琳
           终端医疗机构客户数量     567          519         355         26.38%
              覆盖城市数量          245          224         151         27.38%
莱美舒
           终端医疗机构客户数量     4462         3410        1676        63.17%

    ③公司销售渠道与终端客户不断下沉,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需要一定时间

    报告期内,随着精细化营销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公司销售渠道和终端客户
进一步下沉,推广区域由一、二线城市不断向三、四线城市以及区县基层渗透,
主要终端客户类型由三级医院向二级、一级等社区医疗机构深入,市场推广取得
较好成效。但受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患者消费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
综合影响,公司产品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的难度会有所增加,同时也需要一定的
时间。因此,在“两票制”背景下,必要和持续的市场推广,使得公司销售费用
增长率要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符合公司实际和行业情况。

    (3)公司重点产品的临床应用和上市推广,需要不断加大推广投入

    近年来,医药行业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各项行业政策如“4+7”带量采购、
按病种付费、限制辅助用药、药品集中采购等频出,行业竞争加剧。为应对市场
变化,公司加大重点产品的市场投入,依托重点产品在临床上的学术优势地位,
聚焦抗肿瘤、消化道两大疾病领域,加大市场开发和推广力度,打造细分领域优
势地位。

    报告期内,凭借在甲状腺领域的成功学术推广经验,公司加大了抗肿瘤类重
点产品卡纳琳在乳腺、胃肠、妇科等领域的市场推广力度,以促进该产品在乳腺、
胃肠、妇科等肿瘤疾病领域的临床运用。由于推动卡纳琳在甲状腺以外领域的更
广临床应用还需要一定的市场培育时间,使得收入增长暂时滞后于市场推广投入,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卡纳琳产品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 18.19%和
                                          42
9.68%。

    由于创新药物前期推广转化成本通常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强对消化
系统类重点产品莱美舒的市场推广投入,在巩固和拓展医院等传统终端医疗机构
市场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营销措施,如通过建设 OTC 营销渠道,开启便民药房
推广方式,实现“院外+院内”双引擎销售模式。同时,基于对其他厂家同类竞
争产品后续可能上市情况的预判,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等多途径开展市场推广活
动,持续提升和强化莱美舒在终端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带动产品销量的进一步提
升。公司莱美舒产品中标区域目前已覆盖全国大多数省份(含直辖市),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莱美舒的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 62.97%和 41.70%,保持
较高增速,市场推广取得较好效果。

    综上,报告期内,重点产品的临床应用拓展和上市推广,需要公司不断加大
推广投入,这也是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重要原因之一。

    (4)部分子公司业务领域竞争激烈,适当加强销售力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康源制药主营业务属于大输液行业。近年来,受医保控费、
限输限抗限辅等因素影响,整个大输液市场的总容量有所缩减,产业集中度逐步
提高。报告期内,为进一步开拓“共混袋”产品与“普通软袋”产品的销量,提
升产品覆盖率,康源制药加强了市场推广力度,销售费用随之增长。

    此外,康源制药新产品“混药器”于 2018 年启动上市前准备工作,并于 2019
年逐步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在具有区域优势的湖南省内重点医院进行了临床体验,
实现了数千例的使用规模。但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收费实行按目录制管
理,由于“混药器”尚不属于可独立收费的医疗器械,康源制药启动了相关收费
条目的增补工作,但收费条目增补审核程序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混药器”
的上市进度晚于原定计划,尚未实现销售收入。

    (5)公司销售费用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和营业收入增
长情况比较如下:

    项目      振东制药     华仁药业   金城医药     仟源医药   福安药业   莱美药业
 营业收入
                   8.57%      5.56%        0.12%      9.79%     15.32%     20.42%
 复合增长率

                                      43
  销售费用
                  26.76%       9.39%     53.53%    27.12%      44.14%     67.07%
  复合增长率
推广转化比例
                    0.32%      0.59%     0.002%      0.36%      0.35%      0.30%
      [注]
    注:推广转化比例=(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销售费用复合增长率)÷100,即销售费用
率每增长 1%对应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表示销售推广投入的增加对营业收入的促进效果。
    根据上表,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增长率均高
于营业收入增长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快,且相应的
销售费用增长率较高,但推广转化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
原因系:公司主要产品执行“两票制”,使得公司需承担更多市场推广职能;公
司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需要一定时间;公司重点产品的临
床应用拓展和上市推广,需要不断加大推广投入;部分子公司业务领域竞争激烈,
适当加强销售力度等。上述情形符合公司业务实际,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
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2、说明报告期内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前五大支付方的
名称、采购内容、支付金额、占比及定价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1)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24,958.46          79,459.55           49,030.28      25,040.11
 占销售费用比例            81.26%               83.43%            81.42%         73.39%
 占营业收入比例            41.69%               42.74%            31.38%         19.53%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呈增长趋势,且为公司销售费用的
主要构成部分。

    ①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的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的市场开发及促销费主要用于核算公司营销推广、市场咨询、
广告、业务宣传与促销以及市场维护等市场推广活动产生的销售费用,具体构成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44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销推广费               19,917.18          65,858.91     37,165.10     19,721.63
      市场咨询费                2,645.93           6,721.68      6,391.02      2,580.10
 广告、业务宣传与促销费         1,189.85           3,367.60      2,960.32      1,293.13
      市场维护费                1,205.50           2,911.36      2,513.84      1,445.25
         合计                  24,958.46          79,459.55     49,030.28     25,040.11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活动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下:

    A.营销推广:通过开展学术推广、临床随访、医院拜访、终端开发等与市
场开发拓展相关的专业服务,对公司产品进行深入全面市场推广,帮助提升品牌
知名度,使更多的医生、患者了解公司产品的特点、优势及临床效果等,协助医
生临床合理用药,从而促进公司产品在各类终端销量的提升。

    B.市场咨询:产品流向信息收集分析,调查目标市场终端的具体情况,并
对目标市场动态、市场总量、未来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等方面进行调研,以便公
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经营计划,确保公司销售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C.广告、业务宣传及促销: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或采用降价、价格折扣、赠
品、抽奖、礼券、服务促销、演示促销等促销工具,使得医生、患者了解公司相
关产品,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D.市场维护:对产品市场进行维护,包括对长期客户关系的维系、销售渠
道维护、售后服务等。

    ②公司主要通过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营销推广和市场咨询等

    公司主要通过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营销推广和市场咨询等,如前表,报
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主要由营销推广费和市场咨询费构成,上述费用
占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的合计比例分别为 89.06%、88.84%、91.34%和 90.40%。

    A.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系公司经营需要,符合行业实际

    一方面,受“两票制”等医药行业政策及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公司需要加
大市场开发及促销力度。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产品覆盖区域广泛、终端客户数量
较大,公司自有销售团队无法满足公司精细化营销模式以及应对行业政策变化和
市场竞争的需要。为支持营销业务深化,实现精细化推广,使医生、患者能够更
清晰及时的了解公司产品的特点、优势及临床效果,不断提高推广效率和效果,

                                           45
公司需要借助专业推广机构的资源优势与人员力量,因此,公司与同行业多数医
药制造企业一样,主要通过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的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和市场咨询
等市场开发活动。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品覆盖区域的不断扩大以及销售渠道和终端的下沉,
为满足精细化营销模式的需要,提升公司卡纳琳、莱美舒等重点产品的销量,公
司通过聘请专业市场推广服务商,开展各项营销推广服务,不断加大对市场开发
的投入力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营销推广费分别为 19,721.63
万元、37,165.10 万元和 65,858.91 万元,是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主要因素。

    B.公司按照相应的标准选择合格的市场推广服务商

    公司重视合格市场推广服务商的选择,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依法设立并拥有从事市场营销、咨询、推广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资质或许可;合法
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有效的服务团队,有能力完成公司委托的市场推广服
务项目;服务团队有专人管理,能够负责学术推广活动的策划、宣传与培训;配
备专职的学术经理,能为服务团队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推广资源支持;雇佣或
安排的服务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人员素质和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的要求等。

    C.公司对市场开发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公司关于市场推广服务商及其从事市场开发活动的基本模式如下:




                                     46
             报告期内,公司定期对市场开发进行成果分析,并将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用情
         况纳入经营计划考核范围,加强对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用的管控。

             ③公司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开发服务结果合理支付相关市场开发费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市场开发服务管理制度》和《市
         场开发服务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销售人员在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
         推广服务期间加强过程控制,对推广服务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进行督导;市场推
         广服务商在完成推广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后,由公司综合服务发展部对推广结果
         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单。公司的市场推广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具有商业实质。

             对于通过验收的推广结果资料,公司综合服务发展部按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
         程向财务部申请支付服务费,财务部对推广结果资料以及发票进行复核,并形成
         相关销售费用的原始凭证。因此,公司根据推广成果验收情况向市场推广服务商
         支付相关市场开发费具有合理性。

             ④市场开发及促销力度的增强,有力推动了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为应对行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公司依托重点产品在临床上的学术优势地位,
         进一步聚焦抗肿瘤、消化道等重大疾病领域,加大市场开发和推广力度,重点打
         造细分领域优势地位。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
         入 12.82 亿元、15.62 亿元和 18.59 亿元,增长趋势较为明显;同时,公司抗肿瘤
         类重点产品卡纳琳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2.64 亿元、3.12 亿元和 3.43 亿元,分别较
         上年增长 35.08%、18.19%和 9.68%;公司消化系统类重点产品莱美舒分别实现
         销售收入 2.12 亿元、3.46 亿元和 4.90 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 73.91%、62.97%和
         41.70%。总体而言,公司对市场开发及销售的持续投入有力推动了公司营业收入
         的增长。

             (2)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前五大支付方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前五大支付方的名称、采购内容、支付金
         额、占比及定价依据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定价
报告期                    支付对象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        占比
        号                                                                                依据
2020 年 1     上海烜奎营销策划中心                市场推广服务      145.50      0.58%     市场
 1-6 月 2     重庆莱美上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80.00      0.32%     定价

                                             47
        3   福州新太阳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40.00     0.16%
        4   上海桑屏生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市场推广服务       29.00     0.12%
        5   上海镜潮生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市场推广服务       29.00     0.12%
                                   合计                               323.50    1.30%
        1   莆田市坚琳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960.00     1.21%
        2   嘉润裕祥(北京)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800.00     1.01%
2019    3   嘉通盛达(北京)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700.00     0.88%
年度    4   成都钇盛医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621.88     0.78%
        5   北京企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500.00     0.63%
                                   合计                              3,581.88   4.51%
                                                    咨询服务和市场
        1   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376.76    4.85%
                                                    推广服务
                                                    市场调研和推广
        2   成都钇盛医药有限公司                                      803.43     1.64%
                                                    服务
2018
年度    3   上海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679.25     1.39%
        4   太原中康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服务      539.57     1.10%
        5   重庆砚赐医药信息咨询事务所              市场推广服务      480.00     0.98%
                                   合计                              4,879.01   9.95%
        1   西藏泰全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调研服务     3,584.91   14.32%
        2   忠县民业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市场推广服务      430.00     1.72%
2017    3   重庆铮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市场推广服务      430.00     1.72%
年度    4   忠县学安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市场推广服务      410.00     1.64%
        5   忠县盛永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市场推广服务      400.00     1.60%
                                   合计                              5,254.91   21.00%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市场开发及促销费支付对象的采购内容
       主要围绕公司纳米炭混悬注射液、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重点品种展开,推广
       服务的定价依据均为市场定价。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前五大支付对
       象的合计金额占比逐渐减少,集中度不断降低。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核查市场推广服务商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除公司的参股公司莱美上和外,上述市场
       推广服务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通
       过市场运营费、市场费、市场开发费等科目核算相关业务费用。公司市场开发及
       促销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48
公司简称       核算科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振东制药   市场运营费             50.58%          48.97%         31.95%      67.54%
华仁药业   市场费                 40.35%          64.25%         69.29%      51.66%
金城医药   市场开发费用           95.35%          95.65%         86.17%      58.42%
仟源医药   市场推广费用           83.90%          80.01%         75.36%      43.46%
           学术推广费/市场推
福安药业                          93.93%          90.67%         87.38%       82.96%
           广费、咨询费
莱美药业   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81.26%          83.43%         81.42%       73.39%

    根据上表,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开发等相关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均处于
较高水平,且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简称       核算科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振东制药   市场运营费             22.68%          24.19%         16.50%      24.48%
华仁药业   市场费                 11.28%          21.59%         26.42%      16.16%
金城医药   市场开发费用           21.43%          19.71%         12.86%        5.12%
仟源医药   市场推广费用           55.85%          49.02%         41.41%      19.87%
           学术推广费/市场推
福安药业                          39.54%          39.51%         34.96%       23.14%
           广费、咨询费
莱美药业   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41.69%          42.74%         31.38%       19.53%

    为了更直观地比较,下图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各年度市场
开发等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动趋势图: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1-6月
           60.00%

           40.00%

           20.00%

           0.00%

                       振东制药             华仁药业           金城医药
                       仟源医药             福安药业           莱美药业


    根据上图,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市场开发等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说明销售费用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相关内控制度


                                       49
是否健全有效

    (1)公司销售费用不涉及商业贿赂

    ①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

    为保障公司市场开发服务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制定了《营销管理制度》、
《市场开发服务管理制度》和《市场开发服务管理细则》等,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了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公司对销售人员、市场推广服务商及市场开发推广
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积极防范商业贿赂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B.加强对市场推广服务商的筛选与审核,主要从市场推广服务商的性质、
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判断,并根据不同的推广服务协
议金额建立相应的审批权限;

    C.在与市场推广服务商签署的相关推广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商业贿
赂,并要求服务商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D.公司销售人员对各自销售区域内市场推广服务商开展的推广活动进行过
程监督,并及时反馈服务的真实性和成果;

    E.对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的推广成果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
报告文档,退回服务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补充完善,若仍不能达到要求,公司
有权不予支付相关市场推广服务费。

    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川华信专(2019)236 号”和“川华信专(2020)第
0520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分别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3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鉴证,认为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记录。

                                     50
    (2)公司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
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营销推广、市场咨询、广告、业务宣传
与促销以及市场维护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公司结合每年的销售计划,从市场开
发服务申请,推广商遴选、审核与备案,服务协议审批及签订,开发服务过程督
导、纠偏与信息反馈,市场开发服务结果与验收,对市场推广活动的业务流程进
行管控,并根据市场开发服务的实施情况向推广服务商支付相应的市场开发费用。
公司推广活动符合业务开展需要,并已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
完善的制度,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合法合规,定价依据充分,相关内控制度健全
有效,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等销售费用不涉及商业贿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
重大差异。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查阅了相关政策及行业资料,分析政
策及行业变化对公司的影响;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制度汇编,了解公司销售管理、
费用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查阅了公司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实地走访了公司的主要客户,对主要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
访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
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市场推广服务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公司的银行流水、序
时账、业务合同等财务资料,并对销售费用进行了抽查,检查样本后附支持性文
件是否完整、合理、准确;查阅并分析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
资料,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计算与对比分析;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
违规证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
进行网络核查;抽查了公司员工签署的《廉洁自律承诺书》以及推广服务商签署
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1)报告期内,公司
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情形符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2)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增长主要系市场推广的需要,相关定价依据充分、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3)公司销售费用不涉及商业贿赂,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合法合规,公司

                                   51
已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问题 5:

    公司将对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泸州久泽)的投资
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对泸州久泽投资的账面净值为
11,201.32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公司投资泸州久泽的背景与目的、投
资期限、形成过程等具体情况;(2)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
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
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
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其他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三、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等情况的说明

    (一)公司投资泸州久泽的背景与目的、投资期限、形成过程等

    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泸州久泽”)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02 月28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金额            39,073.94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524MA65LBX66Q
  执行事务合伙人   泸州锦淳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叙永县水尾镇东大街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出资结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万元)   认缴比例

                                              52
                        泸州锦淳股权投资中心
                                                        普通合伙人         100.00          0.26%
                            (有限合伙)
                        泸州璞信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1.1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莱美药业                   有限合伙人       10,973.94        28.09%
                              石华燕                    有限合伙人        5,000.00        12.80%
                              赵佳萍                    有限合伙人        3,000.00         7.68%

     1、公司投资泸州久泽的背景与目的

     公司参与投资泸州久泽的背景和目的主要为发挥专业投资机构的团队优势、
项目优势和平台优势,重点对高成长、高技术、竞争优势明显的行业领域进行
直接和间接的投资,以期通过获得、持有及处置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等,获取长
期投资回报。

     2、公司投资泸州久泽的投资期限

     根据《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
协议》”),泸州久泽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自工商登记注册完成取得营业执照之
日起算。为确保有序清算泸州久泽所有投资项目,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延
长或者提前结束经营期限。

     3、公司投资泸州久泽的形成过程

     (1)公司对泸州久泽的投资发生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的六个月以
前

     2018 年 2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
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5,000 万元,参与投
资设立泸州久泽。2018 年 2 与 28 日,泸州久泽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成
立。

     公司对泸州久泽的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该项投资的形成
过程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期初账面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期末账面余额
         2018 年度                                  -           11,596.75                11,596.75
         2019 年度                      11,596.75                    -395.43             11,201.32
       2020 年 1-6 月                   11,201.32                          -             11,201.32


                                               53
    注:2019 年度,公司对泸州久泽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少 395.43 万元,主要系收到泸州
久泽退回的对相关项目的投资减资款。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对泸州久泽累计实缴出资 10,973.94 万元,与上
表中对泸州久泽投资账面余额 11,201.32 万元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依据《合
伙协议》对缴纳的基金认购费计入投资成本所致。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 年 9 月 6 日)至本募集说明
书出具日,公司未对泸州久泽追加投资。

    (2)对剩余未缴纳的对泸州久泽出资,公司已调减不再出资

    公司对泸州久泽的剩余未缴纳出资,经履行相应决议决策程序,公司予以
调减,不再履行出资义务,主要过程如下:

    2020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将公
司对泸州久泽的认缴出资额由原来的 15,000 万元,调减至 11,444.37 万元。上
述调减投资额事项亦经泸州久泽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将公司对泸州久泽
的认缴出资额由 11,444.37 万元,调减至 10,973.94 万元。公司上述调减投资
额事项亦经泸州久泽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已承诺:不再对泸州久泽履行相关出资义务,亦不对泸州久泽进行追
加投资。

    (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
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披露最近一期
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
募集资金、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1)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
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


                                      54
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
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①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
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②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
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
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③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
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④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
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
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 年 9 月 6 日)至本募集说明书出
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
业务的情形,具体说明如下:

    (1)类金融业务

    本期间,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期间,公司对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55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名称                   投资时间      投资金额(万元)
                                                    2019 年9 月                 111.00
                                                    2019 年12 月              1,171.58
    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20 年3 月                 138.27
                                                    2020 年6 月               2,120.00
                                                       小计                   3,540.85
    广州赛富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 年4 月                 427.50
                               合 计                                          3,968.35

    ①公司对莱美青枫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常州莱美青枫医药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莱美青枫”)系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医药产业并购基金,投资范围为医药产业相关资产或股权,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对莱美青枫的投资和拟投资不属于财
务性投资。自 2019 年 10 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的相关规定合并了莱美青枫
的财务报表。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莱美青枫投资的北京蓝天共享健康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医药推广业务,公司已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投资的四
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有限公司、成都美康医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
医药信息管理及软件开发,相关情况请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三、(二)、3、
(2)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莱美青枫的上述投资属于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
以获取技术、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范畴。

    ②公司对赛富健康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广州赛富健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赛富健康”)系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的医疗大健康产业并购基金,投资范围为医疗大健康等新兴
产业,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公司对赛富健康的投资和拟投资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自 2019 年 4 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的相关规定合并了赛富
健康的财务报表。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赛富健康的主要投资项目云南汉
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药物等原料的提取和开发,相关情况请参见
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三、(二)、3、(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内容,赛富健
康对云南汉强的投资属于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业务领域为目的的产
业投资范畴。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除莱美青枫和赛富健康外,公司已投资的其他


                                               56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包括泸州久泽、中国生物医药基金 I 期(有限合伙)、深圳
天毅莱美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企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期间,公司未对上述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新增投资。

      2020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参与投
资设立南宁汇友兴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宁汇友”),
其中,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 3,000.00 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尚
未对南宁汇友实际出资。根据公司介绍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南宁汇友系为专项
投资武汉友芝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友芝友”)设立的基金,公
司通过本次投资与武汉友芝友开展业务合作,以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丰富公
司产品线,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公司对南宁汇友拟实施
的投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3)拆借资金

      本期间,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对外资金拆借的情形。

      (4)委托贷款

      本期间,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对外委托贷款的情形。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期间,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
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本期间,基于现金管理的需要,公司子公司莱美德济认购了华夏货币市场
基金和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型结构性存款,子公司康德赛认购了招商银行挂
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结构性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期间 截至2020年9月末
 购买方              产品名称                   产品类型          期限
                                                                          累计购买       余额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结构性存 本金完全保证,年化收益率
                                                                  活期    64,000.00     3,300.00
莱美德济 款A 款                       2.3-2.5%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工具,低风险品种 活期       11,500.00           -
         招商银行挂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 本金完全保障,预期到期利率
康德赛                                                            92 天   1,400.00        400.00
         三个月结构性存款             1.15%或3.40%或3.60%(年化)


                                              57
           招商银行挂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 本金完全保障,预期到期利率
                                                                    31 天          200.00                   -
           一个月结构性存款             1.35%或3.75%或3.95%(年化)
                                 合计                                           77,100.00         3,700.00

       根据上表,莱美德济和康德赛购买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属于购买收益波动
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构成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期间,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如下: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使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核算的相关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属于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主营业务                       账面净值
                                                                                      财务性投资
                                                       保健品产业项目投资,主要产品
 1 安生投资控股公司                          美国                                         否      933.15
                                                       为膳食补充剂等
 2 中国生物医药基金I 期(有限合伙)      英属维尔京群岛医药产业投资[注1]                  否    2,232.79
                                                       医疗器械技术开发,主要产品为肠胃
 3 深圳市先赞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否      500.00
                                                       内窥镜等
 4 深圳市禾福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医药产品营销                       否      200.00
                                                       医疗产品研制,主要产品为便秘
 5 Vibrant Ltd.                              以色列                                       否    2,994.01
                                                       振动胶囊
                                                       医疗产品研制,主要产品为蛋白
 6 Mingsight Pharmaceuticals, Inc.             美国                                       否    3,319.85
                                                       激酶C 抑制剂
                                                       对高成长、高技术、竞争优势明
 7 泸州久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                                       是   11,201.32
                                                       显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
 8 杭州方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疾病筛查、诊断、检测技术开发       否      500.00
                                                       医疗产品研制,主要产品为蛋白
 9 AGLAEAPHARMA.INC                          美国                                         否    1,367.37
                                                       芯片等
10 云南汉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天然药物等原料的提取和开发         否   12,406.20
                                          合 计                                                35,654.69
       注 1:截至 2020 年 6 月末,中国生物医药基金 I 期(有限合伙)投资的项目为设立于
美国的 Quantapore, Inc.。该项目的主营业务为基因检测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符合
公司在“早诊断、早治疗”领域的业务布局需要。



                                                  58
             上表中,截至 2020 年 6 月末,除泸州久泽外,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
       核算的项目均属于围绕公司产业链上下游,主要以获取技术和渠道,或者以拓
       宽业务领域和产品线为目的的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构
       成财务性投资情形。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泸州久泽投资的项目主要有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西安兴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讯化工(南京)有限公司等,上
       述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关联。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对泸州
       久泽投资的账面净值为 11,201.32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
       的比例为 7.43%,未超过 30%,不构成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
       业务)的情形。

             (2)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是否属于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账面净值
                                                                                               财务性投资
 1 深圳天毅莱美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医药产业投资                            否          161.64
 2 重庆钨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医疗知识产权领域投资                     否           236.14
 3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医药营销项目投资                         否       2,071.46
 4 重庆莱美上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医药及医疗技术服务及咨询                 否           25.72
 5 湖南鑫康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大输液产品市场营销服务                   否           117.53
 6 湖南迈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眼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否           886.44
 7 湖南慧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眼科产品研发、销售、技术推广             否           120.80
 8 四川美康医药软件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医药信息管理及软件开发                   否      21,051.14
 9 成都美康医药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医药信息管理及软件开发                   否       1,404.51
                                                  合 计                                                     26,075.39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深圳天毅莱美医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天毅莱美”)、重庆钨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钨石投资”)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信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宁波信企”)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基金名称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主营业务                 其他说明
       号
       1 天毅莱美         四川康德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医疗技术研究开发         康德赛为公司合并范围子公司
       2    钨石投资                   无                         无                           无


                                                          59
3    宁波信企    北京融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医药产品互联网营销                无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的项目均属于围绕公司产
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和渠道,或者以拓宽业务领域和产品线为目的的投资,
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 33,460.25 万元,主要系子公司
莱美德济代理其他公司品种业务形成的债权和应收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
济发展局的企业发展金,以及公司支付的投资意向金等,其中,投资意向金涉
及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是否属于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账面余额
号                                                                     财务性投资
1     重庆信同医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远程医疗健康服务           否              1,600.00
2    石家庄睿恩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生物医药研发、生产            否              2,000.00
                                        合计                                              3,600.00
    注: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信同医
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投资诚意金 1,600 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73 万元。2019 年 8 月 27
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重庆信同医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投资
诚意金 1,6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600 万元为基数,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为止)。
     根据上表,公司支付投资意向金涉及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不
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构成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

     (4)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余额 4,802.35 万元,其中,4,500.00
万元系子公司莱美德济和康德赛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其中,莱美德济购买的
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活期型结构性存款余额 4,100.00 万元,康德赛购买的招商银
行挂钩黄金看涨三层区间结构性存款余额 400.00 万元。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属
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构成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 2,435.87 万元。其中,
1,200.00 万元系公司预付成都百年壹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壹

                                                60
号”)的投资款。百年壹号的主营业务为生物医药研发,涉及领域主要有基因制
药、微生物制药、干细胞制药等,公司对百年壹号的投资系围绕公司产业链上
下游,以拓宽业务领域和产品线为目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对泸州久泽的投资构成财务性投资,
投资金额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7.43%,未超过 30%,不构
成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将全
部用于偿还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4、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
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如前所述,公司对泸州久泽的投资构成财务性投资,该等投资发生在本次
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的六个月以前。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对泸州久泽投
资的账面净值为 11,201.32 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为 7.43%,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0.33%,占比均较小。因此,公司对
泸州久泽的投资不构成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总体而言,随着业务的发展,公司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满足研发、生
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同时,受负债规模影响,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在
确定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前,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需
求情况等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论证,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符合公司实际和
需要,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受限风险,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
降低公司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取得并查阅了有关财务性投资的具体规定、公司对外
投资的项目清单、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决议决策文件、审计报告、
其他公开披露资料等;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相关会计
账簿及记账凭证、信息披露文件等,并对具体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和核查;对


                                  61
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实地查看重要项目现场,了解和核查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
背景、目的和投资形成过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
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
求;

    (3)公司对泸州久泽的投资发生在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的六个月以
前,投资金额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和公司净资产的规模均较小,本次募集资金规
模和用途符合公司业务实际和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 6: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
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
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产生较大争议,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向长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悦药业全额返还他达拉非片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2020 年 6 月 11 日,海悦药业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授权协议》已
解除,判令赔偿因莱美医药违约给海悦药业造成的损失 1.6 亿元。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海悦药业的反诉。截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上述本诉和反诉尚
未开庭审理。

       请发行人结合《授权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截至目前诉讼进展情况,补充
披露前述未决诉讼裁判情况,如败诉,是否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与海悦药业诉讼情况

                                       62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其他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四、与海悦药业诉讼情况

    (一)《授权协议》实际履行情况

    1、《授权协议》主要约定内容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悦药业”)签署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
双方约定海悦药业以 5,000 万元的价格将他达拉非片所有品规中国区独家销售
代理权授予莱美医药。

    2、《授权协议》实际履行情况

    《授权协议》签署后,莱美医药根据协议向海悦药业支付了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双方在履行《授权协议》过程中,产生了较大争议,经多次磋商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莱美医药主要认为:海悦药业获得他达拉非片品规不
齐,其他三个品规生产批件尚未取得;海悦药业于 2020 年 1 月参加全国药品集
中采购招投标;其他第三方先于海悦药业取得他达拉非片其他三个品规生产批
件等事项违反了协议相关约定。海悦药业主要认为莱美医药未达到约定的任务
目标,违反了协议相关约定。

    2020 年 2 月 3 日,海悦药业向莱美医药发送《告知函》,函件主要内容为:
海悦药业获得产品批件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 日,因此合同年度截至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1 日,鉴于莱美医药全年销售量低于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从当月起取
消莱美医药中国区独家销售代理权资格,原签订的《授权协议》终止。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 年 4 月 27 日,莱美医药为维护自身权益,对海悦药业向长春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悦药业在 2020 年 2 月 3 日向莱美医药发出的终止
双方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告知函无效;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
间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并判令海悦药业全额返还莱美医药销
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等。2020 年 5 月 7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诉
讼请求。


                                      63
     2020 年 6 月 11 日,海悦药业对莱美医药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海悦药业与莱
美医药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已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解除;请
求判令莱美医药赔偿因其违约给海悦药业造成的损失 1.6 亿元。长春市中级人
民法院已受理海悦药业的上述反诉请求。

     2020 年 9 月 7 日,莱美医药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依
法判令海悦药业赔偿莱美医药实际损失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2,043.46 万元(其
中推广费损失 744.72 万元、人力资源损失 253.60 万元、库存损失 573.57 万元,
以及全部损失 30%的违约赔偿);增加的诉讼费由海悦药业承担。

     莱美医药已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本案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开庭审理。

     (三)如败诉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1、解除《授权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莱美医药代理他达拉非片销售业务非公司核心业务。2019 年度,莱美医药
代理的他达拉非片实现销售收入 2,523.15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入的
1.36%,占比较小。因此,解除《授权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2、如莱美医药败诉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授权协议》约定,他达拉非片所有品规中国区销售权转让金为 5,000
万元。莱美医药如没有达到约定销售任务量的 80%,海悦药业有权取消经销权,
并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但由于海悦药业方面原因导致莱美药业未完成销量
任务的情形除外。

     海悦药业以莱美医药未达到销售任务量,直接导致其减少利润额 1.78 亿元
为由,主张莱美医药赔偿其中 1.6 亿元的损失,该等主张没有合同依据,不属
于《授权协议》约定的莱美医药的责任承担范围。

     如果最终莱美医药败诉,法院判决解除《授权协议》,并不予返还销售权转
让金,假定按照 5,000 万元计算,该金额占公司 2020 年 6 月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64
3.15%,占比较小。

    综上所述,莱美医药如败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补充披露相关诉讼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财务
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五)诉讼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因他达拉非
片销售代理权争议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其
他事项”之“四、与海悦药业诉讼情况”的内容。

    法院目前尚未判决,诉讼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最终莱美医药败诉,
其与海悦药业签署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终止,已向海悦药业支付
的 5,000 万元他达拉非片中国区独家销售代理权转让金不予返还,并可能进一
步赔偿海悦药业的相应损失,这将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一定影响。

    3、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通过查阅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署的
《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莱美医药《民事起诉书》、海悦药业《民事反
诉状》、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署的购销合同、往来函件等,查阅销售代理权转
让金及购销款支付凭证等,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他达拉菲片生产批件信
息、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信息等,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有关销售代理权的
公告文件等,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询问诉讼代理律师等,了解诉讼进展情
况,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莱
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的诉讼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诉讼风险不会对公司日常
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7:

                                  65
    2020 年 1-3 月,受新冠疫情等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20.52%,
净利润为亏损。2020 年 3 月末,公司存货余额较 2019 年末增长 5,615.97 万元,
主要原因系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生产、运输、销售受到一
定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说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目前公司复工复产情况,并结合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新冠疫
情是否可能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绩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
风险,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 1-6 月,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均采取并严格执行延期复工、
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主要如下。

    (1)对生产采购的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部分供应商因延期复工、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及
时进行生产和供货,公司原材料采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公司药品生产、
人员返岗、物流运输受到限制,也对公司生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对产品销售的影响

    公司产品终端市场主要为医院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受物流运输限制,
公司药品配送受到一定影响,同时疫情期间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数减少,公司
药品销量下降,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较上年同期增减
       特色专科类               34,757.47           42,915.98          -19.01%
        抗感染类                 4,594.87            9,804.90          -53.14%
        大输液类                 6,805.17            9,566.29          -28.86%
     中成药及饮片类               6,113.98           8,046.49          -24.02%
        其他品种                   202.10            2,566.93          -92.13%
           合   计               52,473.60          72,900.58          -28.02%


                                     66
    (3)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综上所述,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9,861.58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滑 24.74%;实现净利润-244.22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0.3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均由盈转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较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59,861.58          79,536.81          -24.74%
        营业成本                    17,071.54          23,978.36          -28.80%
        营业利润                       387.61           6,676.09          -94.19%
        净 利 润                      -244.22           6,005.36         -104.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10.34           5,386.92         -115.0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401.60           8,080.20           16.35%

    2、公司已复工复产,新冠疫情不会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严格遵守政府及监管部门有关疫情防控的相
关要求,在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各级政府的统
筹安排,通过各种方式,安全、有序实现复工复产。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已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员工到岗率已达 96%。

    公司产品以制剂为主,2020 年第一季度,公司制剂产品销量为 1,953.81 万
支(或瓶、袋),2020 年第二季度,制剂产品销量为 2,140.41 万支(或瓶、袋),
较 2020 年第一季度销量增长 9.55%。2020 年第二季度,公司整体实现营业收入
3.50 亿元,较 2020 年第一季度环比增长 40.83%。

    综上,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逐步降低,不会持续
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已披露业绩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营
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六)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

    2020 年初以来,我国出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政府紧急出台并严格执
行有关限制人流物流、延迟复工等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


                                         67
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同时,努力开展生产经营,尽量将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
尽管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秩序加快恢复,
但全球疫情及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若短期内疫情无法得到全面有
效控制,将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因此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4、保荐人和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通过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持续关注疫情的进展及政
府部门发布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了解疫情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查阅主管机构出具的复工
复产批复或证明,实地走访发行人重要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
发行人复工复产情况;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抽查发行人销售合
同和订单,了解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认为: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及
销售环节均有一定影响,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已复工复产,新冠疫情不会
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全球疫情及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公司已披露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并提示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
风险。



   问题 8:

    公司排污许可证即将于 2020 年 9 月到期,公司及部分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
证即将于 2020 年 12 月到期。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
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对于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公司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披露若不能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对公司业绩
可能造成的影响。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发行人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


                                  68
           医药行业是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之一,医药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严格的监
       管程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生产经
       营活动,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及时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截至本
       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
       并在有效期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同时,发行人高度重视日常经营所需业务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的持续有效性,
       对于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除因法律法规修订、监管政策变更,以及
       公司因自身业务调整等到期不再续办等情形外,公司均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依法
       进行续办或再申请,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药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       编号                    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 99 号:粉针剂,片剂,大容
莱美                  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干粉                  重庆市食品药
        渝 20150028                                                    2020.12.21
药业                  针剂(含抗肿瘤药、含激素类),胶囊剂                          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1 幢附 1 号:片剂
莱美                  重庆市长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南四支路 2 号:原                 重庆市药品监
        渝 20160108                                                    2021.01.12
隆宇                  料药、无菌原料药                                              督管理局
                      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 8 号:大容量注
康源                  射剂,冲洗剂                                                  湖南省食品药
        湘 20150029                                                    2020.12.31
制药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蓉园路:大容量注                  品监督管理局
                      射剂,冲洗剂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开发区:丸剂,颗
禾正                  粒剂,硬胶囊剂,滴丸剂                                        四川省食品药
        川 20160225                                                    2020.12.31
制药                  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五路 36 号:中药前处理                  品监督管理局
                      提取
成都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二路 159 号:治疗用生                 四川省药品监
        川 20160174                                                    2020.12.31
金星                  物制品                                                        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1 栋:中药饮片(净制、                重庆市药品监
        渝 20190140                                                    2024.11.17
金鼠                  切制、粉碎)                                                  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
       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
       可证。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
       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

           对于上表中于 2020 年年内将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发行人及相关子公
       司正在筹备换证,将于近期提交申请。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

                                             69
        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良好,且已经历多
        次换证审查,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预计取得新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

            (2)GMP 证书

公司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莱美                   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冻                   重庆市药品监
         CQ20190009                                                      2024.02.21
药业                   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粉针剂、胶囊剂                         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药品监
         CQ20190049    冻干粉针剂(激素类)、片剂                        2024.10.23
药业                                                                                  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食品药
         CQ20150038    非无菌原料药:甲钴胺、纳米炭                      2020.12.29
药业                                                                                  品监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食品药
         CQ20170029    片剂                                              2022.11.01
药业                                                                                  品监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药品监
         CQ20150037    原料药(兰索拉唑)                                2020.12.29
隆宇                                                                                  督管理局
莱美                   无菌原料药:丙氨酰谷氨酰胺,原料药:丙氨酰谷                   重庆市药品监
         CQ20160039                                                      2021.09.27
隆宇                   氨酰胺                                                         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药品监
         CQ20170031    原料药:伏立康唑、炎琥宁                          2022.11.19
隆宇                                                                                  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药品监
         CQ20190012    原料药:艾司奥美拉唑、磷酸氟达拉滨                2024.02.27
隆宇                                                                                  督管理局
康源                                                                                  湖南省食品药
         HN20170284    大容量注射剂(非 PVC 多层共挤输液袋,II 车间) 2022.11.01
制药                                                                                  品监督管理局
康源                   大容量注射剂(非 PVC 多层共挤输液袋,III 车间)、              湖南省食品药
         HN20160231                                                      2021.09.29
制药                   冲洗剂(非 PVC 多层共挤输液袋,III 车间)                      品监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食品药
         CQ20160001    中药饮片(净制、切制)                            2021.01.11
金鼠                                                                                  品监督管理局
莱美                                                                                  重庆市食品药
         CQ20170020    中药饮片(粉碎)                                  2022.08.06
金鼠                                                                                  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103 号),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药品 GMP 认证,不再受理 GMP 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
        GMP 证书。

            上述 GMP 证书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将继
        续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并积极配合药品管理
        部门的日常监管及检查工作。

            (3)药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       证书编号                        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70
  公司         证书编号                           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
  莱美           渝                                                                                重庆市药品监
                          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                2024.05.19
  医药        AA0230019                                                                            督管理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莱美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                             重庆市药品监
             渝 BA0230079                                                             2023.03.22
  聚德                    药饮片。生物制品                                                         督管理局
莱美聚德
                            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限口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
两江新区     渝 CB0412297                                                             2022.12.10
                            服、外用制剂)(仅限非处方药)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一药店
莱美聚德                                                                                           重庆两江新区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
两江新区     渝 CB0412292                                                             2022.12.10   市场监督管理
                          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限口服、外用制剂)
第二药店                                                                                           局
莱美聚德                                                                                           重庆两江新区
                            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限口
两江新区     渝 CB0412293                                                             2022.12.10   市场监督管理
                            服、外用制剂)(仅限非处方药)
第三药店                                                                                           局
莱美聚德
                            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限口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
两江新区     渝 CB0412294                                                             2022.12.10
                            服、外用制剂)(仅限非处方药)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四药店
莱美聚德
                            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限口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
两江新区     渝 CB0412295                                                             2022.12.10
                            服、外用制剂)(仅限非处方药)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五药店
                            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
                 藏         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和                 西藏自治区药
莱美德济                                                                              2025.01.05
              AA8910008     诊断药品)空心胶囊(国药准字 F2003F0003)、明胶(青食药                品监督管理局
                            准字F20070001)、第二类精神药品
                                                                                                   西藏自治区当雄县
莱美德济当 藏 DA8910002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
                                                                                      2021.03.17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雄大药房       (当)   品
                                                                                                   局
莱美德济                                                                                           堆龙德庆县食
             藏 DA8910003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
堆龙德庆                                                                              2020.12.15   品药品监督管
                 (堆)   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疫苗)
  大药房                                                                                           理局
莱美德济林
             藏 DA8910001                                                                          林周县食品药品监
周莱美德济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2021.03.28
                 (林)                                                                            督管理局
    大药房
莱美德济                                                                                           拉萨市达孜区
             藏 DA8910001 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
达孜县大                                                                              2021.03.16   食品药品监督
                 (达)   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疫苗)
    药房                                                                                           管理局
莱美德济曲   藏 DA8910002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生化药品(以上                             曲水县食品药品监
                                                                                      2021.02.17
  水大药房       (曲)   不含冷藏、冷冻药品,疫苗)                                               督管理局

              上表中,莱美德济堆龙德庆大药房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将于 2020 年
         12 月到期。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因业务规划调整,发行人拟注销莱美德济
         堆龙德庆大药房。莱美德济堆龙德庆大药房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29.21 万元,
         金额较小,注销莱美德济堆龙德庆大药房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GSP 证书

 公司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71
     公司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
     莱美      CQ41-Aa-2019                                                                              重庆市药品监
                                 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             2024.05.19
     医药      0788                                                                                      督管理局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莱美      CQ36-Ba-2017      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                            重庆市食品药
                                                                                          2023.03.22
     聚德      0091              药饮片、生物制品,冷藏、冷冻药品                                        品监督管理局

                  (5)药品注册批件

                  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已取得进行药品生产所需的具体注册批件,其中有
             70 个于 2020 年年内到期的药品注册批件已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对于其余
             尚未完成续办的药品注册批件,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①70 个 2020 年内将到期的药品注册批件已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

                  A.莱美药业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药品分类
 1     胞磷胆碱钠氯化钠注射液      100ml:胞磷胆碱钠0.5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30603    2025.09.29   化学药品
 2      甲磺酸帕珠沙星注射液           2ml:0.1g(以帕珠沙星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006    2025.09.29   化学药品
 3      注射用地塞米松磷酸钠        1mg(以地塞米松磷酸钠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448    2025.09.26   化学药品
 4       盐酸昂丹司琼注射液          2ml:4mg (以 C18H19N3O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5086    2025.09.29   化学药品
 5      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                   2ml:0.3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3358    2025.09.29   化学药品
 6          注射用盐酸纳洛酮                     4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84149    2025.09.29   化学药品
 7          注射用盐酸纳洛酮                    0.4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055    2025.09.26   化学药品
 8          注射用盐酸纳洛酮                     1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73029    2025.09.29   化学药品
 9          注射用盐酸纳洛酮                     2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054    2025.09.26   化学药品
10          肌苷氯化钠注射液        100ml:肌苷 0.6g 与氯化钠 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31036    2025.09.29   化学药品
11          肌苷氯化钠注射液        100ml:肌苷 0.4g 与氯化钠 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31035    2025.09.29   化学药品
12      膦甲酸钠氯化钠注射液      100ml:膦甲酸钠2.4g 和氯化钠0.1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9051    2025.07.30   化学药品
13          加替沙星注射液                    2ml:0.1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60663    2025.09.29   化学药品
14          注射用尼麦角林                       4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8886    2025.09.26   化学药品
15          双氯芬酸钠注射液                  2ml:50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3330    2025.09.29   化学药品
16      阿奇霉素葡萄糖注射液      100ml:阿奇霉素0.125g与葡萄糖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1471    2025.09.29   化学药品
17      氟尿嘧啶氯化钠注射液      100ml:氟尿嘧啶0.5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0397    2025.06.18   化学药品
18      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      4ml:0.6g(按 C18H33C1N205S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3359    2025.09.29   化学药品
19      注射用地塞米松磷酸钠       2mg/瓶(以地塞米松磷酸钠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449    2025.09.26   化学药品
20           紫杉醇注射液                     5ml:30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4814    2025.09.29   化学药品
21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0ml:左氧氟沙星0.3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30944    2025.09.29   化学药品
22      注射用地塞米松磷酸钠      10mg/瓶(以地塞米松磷酸钠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80355    2025.11.29   化学药品

                                                              72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     药品分类
23        肌苷氯化钠注射液          100ml:肌苷 0.2g 与氯化钠 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20443   2025.09.29   化学药品
24        注射用奥美拉唑钠         40mg(以奥美拉唑C17H19N3O3S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8491   2025.09.29   化学药品
25          注射用阿魏酸钠                       0.1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6281   2025.09.29   化学药品
26        纳米炭混悬注射液                   0.5ml:25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73246   2025.09.29   化学药品
27        纳米炭混悬注射液                    1ml:50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1829   2025.09.29   化学药品
28           注射用氨曲南           1.0g(按C13H16N508S2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123046   2025.09.26   化学药品
29           葡萄糖注射液                     500ml:2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50020432   2025.09.29   化学药品
30           葡萄糖注射液                     500ml:50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50020431   2025.09.29   化学药品
31           葡萄糖注射液                     100ml:10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50020435   2025.09.29   化学药品
32           葡萄糖注射液                     100ml: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50020436   2025.09.29   化学药品
33       注射用磷酸氟达拉滨                     50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9418   2025.09.26   化学药品
34          加替沙星注射液                     5ml:0.2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0678   2025.09.29   化学药品
35      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                  50ml:10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4965   2025.07.30   化学药品
36          加替沙星注射液                   10ml:0.4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1707   2025.09.29   化学药品
37       注射用吗替麦考酚酯                    0.5g/瓶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9282   2025.09.26   化学药品
38      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      100ml:氨甲环酸 1g 与氯化钠0.68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31101   2025.09.29   化学药品
39     胞磷胆碱钠氯化钠注射液 100ml:胞磷胆碱钠0.25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20362   2025.09.29   化学药品
40      氨甲环酸氯化钠注射液       100ml:氨甲环酸0.5g 与氯化钠0.84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31100   2025.09.29   化学药品
41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0ml:左氧氟沙星0.1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19990262   2025.09.29   化学药品
42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0ml:左氧氟沙星0.5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66520   2025.09.29   化学药品
43      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                  100ml:20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44964   2025.07.30   化学药品
44     盐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0ml:左氧氟沙星0.2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00297   2025.09.29   化学药品
45     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0ml:帕珠沙星0.5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008   2025.09.29   化学药品
46     甲磺酸帕珠沙星氯化钠注射液 100ml:帕珠沙星0.3g 与氯化钠0.9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007   2025.09.29   化学药品
47           注射用氨曲南           0.5g(按C13H17N508S2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9939   2025.09.26   化学药品
48       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      8ml:0.6g((按C18H33C1N205S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20153   2025.09.29   化学药品
49       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       4ml:0.3g(按C18H33C1N205S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20152   2025.09.29   化学药品
50          氨甲环酸注射液                     5ml:0.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6601   2025.09.29   化学药品
51       盐酸昂丹司琼注射液          4ml:8mg (以 C18H19N3O 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5087   2025.09.29   化学药品
52       盐酸雷莫司琼注射液                   2ml:0.3m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5202   2025.09.29   化学药品
53      注射用地塞米松磷酸钠      20mg/瓶(以地塞米松磷酸钠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80356   2025.11.29   化学药品
54       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                   2ml:0.1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19991072   2025.09.29   化学药品
55          氨甲环酸注射液                    5ml:0.2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6600   2025.09.29   化学药品
56      注射用地塞米松磷酸钠       5mg/瓶(以地塞米松磷酸钠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2450   2025.09.26   化学药品
57      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           5ml:0.4g(以培氟沙星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7545   2025.09.21   化学药品
58      甲磺酸培氟沙星注射液           2ml:0.2g(以培氟沙星计)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57546   2025.09.21   化学药品

                  B.康源制药


                                                              73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      药品分类
                               250ml:甘露醇 37.5g,无水葡萄糖
 1      复方甘露醇注射液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103447      2025.08.03   化学药品
                                   12.5g 与氯化钠1.125g
 2     利巴韦林葡萄糖注射液   250ml:利巴韦林 0.5g 与葡萄糖 12.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067174   2025.08.03   化学药品
 3        氯化钠注射液                   50ml:0.45g           注射剂 国药准字 H20113168      2025.08.03   化学药品

               C.莱美隆宇

序号      药品通用名称                     规格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有效期      药品分类
 1           氨曲南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59938      2025.09.26   化学药品
 2          伏立康唑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51152      2025.09.26   化学药品
 3           甲钴胺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41703      2025.09.26   化学药品
 4       甲磺酸帕珠沙星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52005      2025.06.18   化学药品
 5          利福昔明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40060      2025.06.18   化学药品
 6        磷酸氟达拉滨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52513      2025.09.26   化学药品
 7        吗替麦考酚酯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58181      2025.06.18   化学药品
 8           纳米炭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41830      2025.09.26   化学药品
 9          替米沙坦                         -                原料药 国药准字 H20051034      2025.06.18   化学药品

               ②对 2020 年内将到期尚未完成续办的药品注册批件已采取相关措施

               A.莱美隆宇持有的“丙氨酰谷氨酰胺”批件(国药准字 H20041027)于 2020
          年 9 月 26 日到期。结合市场需求及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已决定不再进行续期注
          册。

               B.金星药业持有的“草分枝杆菌 F.U.36 注射液”批件(国药准字 S20040067、
          国药准字 S20040068、国药准字 S20040069、国药准字 S20040070)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到期。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就上述药品再注册申请
          出具《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司目前已完成再注册缴费工作,尚未正
          式完成再注册手续,不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C.禾正制药持有的“安尔眠颗粒”批件(国药准字 Z20060168)、“赖氨匹
          林肠溶胶囊”批件(国药准字 H20000620)将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和 2020
          年 12 月 28 日到期。禾正制药正在准备药品再注册手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D.康源制药持有的“葡萄糖注射液”等 37 个药品批件将于 2020 年 12 月
          到期。2020 年 7 月 20 日,康源制药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再
          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现已完成再注册缴费工作,预计完成上述药品再注册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

                                                       74
             (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公司      证书编号                       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莱美   渝食药监械生产许 生产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月季路 8 号                                      重庆市药品监
                                                                                   2025.02.24
 医疗     20140032 号    生产范围:II 类:6815 注射穿刺器械                                     督管理局

             (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及备案

             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公司      证书编号                       仓库地址、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仓库地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A 区林琼岗路 16
                          号附 1-4 层 2 号;
                          经营范围:III 类: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21 医用
                          电子仪器设备,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
                                                                                                西藏自治区拉
 莱美   藏拉食药监械经营 设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6826 物理治疗及康
                                                                                   2023.06.04   萨市食品药品
 德济   许 20180005(更) 复设备,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诊断试剂需低温
                                                                                                监督管理局
                          冷藏运输贮存),6846 植入材料,6854 手术室、急
                          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63 口腔科材料,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
                          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 软件。

             ②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公司      证书编号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渝两江新区食药监 B 塔楼 14、15 层;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为
 莱美
        械经营备 20150031 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 中医器械,6831                 -             -
 医药
                号        医用 X 射线附属设备及部件,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
                          敷料,6870 软件。
        渝两江新区食药监 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莱美
        械经营备 20190007 B 塔楼 14 层,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范围为 6866                -             -
 聚德
                号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莱美聚                   经营场所为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渝两江新区食药监
德两江                   B 塔楼 14 层,经营方式为零售,经营范围为 6820
       械经营备 20200019                                                               -             -
新区第                   普通诊察器械,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
               号
二药店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经营场所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A 区林琼路16 号附1-4 层2
                          号,经营方式为批发,经营范围为II 类:6801 基础外科手术
                          器械,6803 神经外科手术器械,6807 胸腔心血管外科手术器
 莱美   藏拉食药监械经营 械,6809 泌尿肛肠外科手术器械,6810 矫形外科(骨科)手
                                                                                       -             -
 德济   备 20180014(更) 术器械,6815 注射穿刺器械,6820 普通诊察器械,6821 医
                          用电子仪器设备,6822 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
                          6823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6824 医用激光仪器设备,
                          6825 医用高频仪器设备,6826 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6827


                                                     75
 公司       证书编号                      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中医器械,6830 医用X 射线设备,6831 医用X 射线附属设
                          备及部件,6833 医用核素设备,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
                          断试剂(诊断试剂需低温冷藏运输贮存),6841 医用化验和
                          基础设备器具,6845 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54 手术室、
                          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6855 口腔科设备及器具,6856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57 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6858
                          医用冷疗、低温、冷藏设备及器具,6863 口腔科材料,6864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 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6870 软件。
                          经营场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院 3 号楼 1006 号,
 蓝天    京丰食药监械经营
                          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经营范围为 2002 年版分类目录:II           -             -
 共享      备 20190228 号
                          类:6821***。
蓝天共
       川蓉食药监械经营 经营场所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2栋15层1502
享成都                                                                                   -             -
         备 20200076 号 号,经营方式为批零兼营,经营范围为 II 类:6821。
分公司

             (8)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公司       证书编号                            网站域名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莱美    (渝)-非经营                                                                            重庆市食品药
                          www.cqlummy.cn(202.104.188.87)                           2021.10.30
 药业    性-2016-0036                                                                             品监督管理局
 禾正    (川)-非经营                                                                            四川省药品监
                          www.hygien.cn(118.123.17.7)                              2024.08.12
 制药    性-2019-0075                                                                             督管理局
 莱美    (渝)-经营性                                                                            重庆市食品药
                          www.elummy.cn(47.92.93.173)                              2023.09.28
 聚德    -2018-0013                                                                               品监督管理局

             (9)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司     证书编号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
 莱美    JY1500359                                                                        重庆两江新区市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5       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 2024.08.27
 医药    0125874                                                                          场监督管理局
                       层                           冷藏冷冻食品)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
                       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莱美    JY1500359                                  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            重庆两江新区市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4                                  2023.12.18
 聚德    0099057                                    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            场监督管理局
                       层
                                                    售(保健食品销售)
莱美聚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
                       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重庆两江新区
德两江   JY1500359                                  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4                                  2024.01.07 市场和质量监
新区第   0101328                                    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
                       层                                                                 督管理局
二药店                                              健食品销售)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                                           西藏自治区拉萨
 莱美    JY1540100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
                       庆县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2.05.01 市食品药品监督
 德济    0015676                                    品)销售,保健食品
                       林琼岗路以东、广州路                                             管理局
莱美德   JY1540124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曲水县       保健食品                          2024.01.16 西藏曲水县食品

                                                      76
 公司       证书编号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济曲水     0005173       扬州路 58 号                                                            药品监督管理局
大药房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             重庆两江新区
 莱美      JY1500359     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B
                                                     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 2022.12.03 市场和质量监
 健康      0062842       塔楼 14 层)
                                                     食品销售)                             督管理局
                                                     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            北京市丰台区
 蓝天      JY1110602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
                                                     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 2024.02.17 食品药品监督
 共享      2273978       院 3 号楼 1006 号
                                                     限保健食品***                       管理局

                (10)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公司         证书编号                       生产地址、生产类别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康源      湘卫消证字(2019)生产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蓉园                           湖南省卫生健
                                                                                 2023.03.03
制药          第 0007 号    路,生产类别为隐形眼镜清洁剂。                                       康委员会

                (11)排污资质

                在相关排污许可到期前,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了续办。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
          出具日,发行人及相关子公司取得的排污相关资质情况如下:

         公司               资质类型                 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莱美药业           排污许可证       915000006219193432001V      2023.07.29    重庆市南岸区生态环境局
        莱美隆宇           排污许可证       915001153556325416001P      2021.07.11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康源制药          排污登记回执      94130181740629146E001Z      2025.04.19                 -
康源制药益阳分公司        排污登记回执      914309007170284309001Y      2025.05.14                 -
        四川禾正          排污登记回执      91510100633142471C001X      2025.03.15                 -
        成都禾正           排污许可证       91510129066961728G001U      2023.07.16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12)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公司         证书编号                             登记内容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
莱美                        企业性质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品种为乙醇                         监督管理总局
             500110489                                                           2023.06.01
隆宇                        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 24%]、二氯甲烷等                               化学品登记中
                                                                                                 心

                (13)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莱美隆宇          渝 WH 安许证字[2020]第 24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           2023.08.13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披露若不能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的影响

                发行人安排有专门人员负责相关资质许可和注册备案的办理或续期,以保证
          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除因法律法规修订、监管政策变更,以及公司因自身业务

                                                      77
调整等到期不再续办等情形外,公司均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依法对已到期或即将
到期的资质许可和注册备案进行续办或再申请。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经
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十一)无法及时完成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续期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从事药品生产经营须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
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等,其中主要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回执等。

    上述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且在有效期届满前须经
有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延续有效期。如果无法在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
备案的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换领新证或更新登记,公司可能将无法继续开展相关
经营活动,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相关子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
品 GMP 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 GSP 证书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各项资质许可、注册备案文件等;查阅了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了解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所需的必备经营资质的规定和要求;检索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等相关网站,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经营资质、资质办理过程不合规等
事项受到处罚的情形;访谈发行人业务负责人,了解资质许可等的取得及续期情
况;取得公司对相关资质许可续期计划安排的说明以及相关申办或续办文件,取
得相关产品销售数据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并在有效期
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于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公司已进
行续办或采取相关措施,并对无法及时完成相关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续期的风险
进行了披露。




                                  78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0 日




                                  79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阎华通                    王小江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0 日




                                   8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
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
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董事长: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0 日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