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 楼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028)85560449 (特殊普通合伙) 传真:(028)85592480 邮编: 610041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LLP) 电邮: schxcpa@163.net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二次修订稿) 川华信综 A(2020)第 0377 号 目录: 1.防伪标识 2. 专项说明正文 3. 附件 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二次修订稿) 川华信综 A(2020)第 037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0 年 8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114 号)的要求,本所 作为发行人会计师对贵所要求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 查,现做专项说明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说明中的术语、名称、简称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术语、名称、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专项说明中涉及发行人更新披露、补充披露的内容,以楷体加粗标示;本专项 说明修订稿修订处以楷体加粗标示。本专项说明中部分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 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3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目 录 问题 1 .............................................................................................................................................. 5 问题 3 ............................................................................................................................................ 26 问题 4 ............................................................................................................................................ 34 问题 6 ............................................................................................................................................ 46 问题 7 ............................................................................................................................................ 53 4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问题 1: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邱宇,邱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 232,802,561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6%。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47%股份。2020 年 1 月 20 日,邱宇与 中恒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184,497,185 股股票所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中恒集团行使。2020 年 4 月,中恒集团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 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变更为广西国资委。 邱宇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 28.66%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其直接和间接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 28.64%的股份已被质押, 占其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3%。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及其控制企 业存在同业竞争情况。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禾正 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资产处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邱宇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股份被 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形及最新进展情况,司法冻结的股权至今未能解冻的原因, 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结合股价波动、平仓线、 预警线、邱宇偿债能力、股权质押和冻结等情况,说明邱宇质押股份是否存在 被强制平仓风险;(3)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中恒集团与邱宇所持公司股份比例 以及邱宇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说明若邱宇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 仓,《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恒集团是否存在控制 权不稳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4)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同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是否制定明确 可行的整合措施;(5)结合拟处置资产的资产规模、收入占比情况,说明处置 资产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回复] 1、说明邱宇直接和间接合计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形及最新进 展情况,司法冻结的股权至今未能解冻的原因,是否存在被强制执行风险,请 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形及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邱宇直接持有公司 184,497,185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2.71%,另通过 100%持股的西藏莱美间接持有公司 48,305,376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 邱宇上述直接及间接合计所持公司 232,802,561 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其 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6%。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邱宇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的具体情形及 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司法冻结(首轮) 序 被冻 主债务 主债务 冻结股数 冻结 解冻 冻结 结案 结案 基本进展情况 号 结人 (万元) 来源 (股) 日期 日期 机关 时间 方式 1、2019 年7 月2 日,法院裁定采取诉 四川攀枝 前财产保全措施,于2019 年7 月8 日 为他人 二审 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7,570,850股票。 1 邱宇 3,870.00 7,570,850 2019.07.08 2021.07.07 花中级人 2019.12.19 担保 判决 民法院 2、2019 年12 月19 日,二审已判决, 尚未收到执行通知。 上海市第 为他人 民事 1、2019 年6 月4 日,法院裁定:冻结、 2 邱宇 10,000.00 176,926,335 2019.07.15 2022.07.14 一中级人 2019.05.08 担保 调解 划拨相关被执行人相应银行存款;前款 民法院 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 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海市第 西藏 为他人 民事 2、2019 年 7 月 15 日,邱宇、西藏莱 3 5,000.00 48,305,376 2019.07.15 2022.07.14 一中级人 2019.05.08 莱美 担保 调解 美分别所持莱美药业 176,926,335 股和 民法院 48,305,376 股票被司法冻结。 司法冻结(轮候) 序 被冻 主债务 主债务 轮候冻结股 委托 轮候 轮候 结案 结案 基本进展情况 号 结人 (万元) 来源 数(股) 日期 期限 机关 时间 方式 本表第2 项、第3 项债务经民事调解生 上海市第 效后,法院对邱宇、西藏莱美所持莱美 为他人 民事 4 邱宇 - 7,570,850 2019.07.15 36 个月 一中级人 2019.05.08 药业股票实施司法冻结,本项系对邱宇 担保 调解 民法院 所持因第 1 项债务已被司法冻结的莱 美药业7,570,850股股票实施轮候冻结。 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1、2019 年10 月23 日,法院裁定采取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9 年10 月 重庆市渝 为他人 一审 28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5 邱宇 800.00 184,497,185 2019.10.28 36 个月 北区人民 2019.12.19 担保 判决 184,497,185 股股票。 法院 2、2019 年12 月19 日,一审已判决, 尚未收到执行通知。 为西藏 1、2019 年12 月25 日,法院对邱宇、 邱宇 184,497,185 2019.12.25 36 个月 莱美担保 西藏莱美所持莱美药业 184,497,185 股 和48,305,376 股票实施轮候冻结。 广东深圳 2、2020 年6 月1 日,法院裁定:被执 民事 6 1,991.43 福田区人 2019.10.23 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轮候冻 西藏 调解 借款 48,305,376 2019.12.25 36 个月 民法院 结的股票暂无法处理,目前没有其他可 莱美 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 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 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1、2020 年 3 月 20 日,法院裁定采取 重庆市第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0 年3 月 本人 30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7 邱宇 10,000.00 27,500,000 2020.03.30 36 个月 一中级人 正在审理中 债务 27,500,000 股股票。 民法院 2、本案正在审理中。 1、2020 年 5 月 25 日,法院裁定采取 重庆市第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20 年6 月 为西藏 8 邱宇 19,950.00 44,807,260 2020.06.01 36 个月 一中级人 正在审理中 1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莱美担保 44,807,260 股股票。 民法院 2、本案正在审理中。 邱宇 20,617,493 2020.07.14 36 个月 1、2020 年 6 月 30 日,法院裁定:冻 结、划拨邱宇相应银行存款或查封、扣 江苏南京 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人 民事 9 10,745.52 市中级人 2020.04.10 2、2020 年 7 月 14 日,轮候冻结邱宇 邱宇 债务 184,340,000 2020.08.07 36 个月 民法院 调解 所持莱美药业20,617,493 股股票。 3、2020 年8 月7 日,轮候冻结邱宇所 持莱美药业184,340,000 股股票。 主债务合计 62,356.95 - - - - - - - - 注:上表中主债务不含利息、迟延履行罚息、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等或有债务。 (2)司法冻结的股权至今未能解冻的原因 根据上表,邱宇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为他人提供担保,二是因本人债务。 经访谈邱宇本人并询问其委托律师,查阅相关《民事起诉状》、 民事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文件,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权 至今未能解冻,其主要原因为相关债务规模较大,且尚未得到相应清偿或妥善解 7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决,如前表,部分债务诉讼正在审理中,法院尚未判决或完成调解;部分债务诉 讼已审结或达成调解,但还未履行或进入执行程序;部分债务虽已在执行中,但 尚未得到相应清偿。 (3)已补充披露司法冻结的股权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一) 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中补充披露“1、邱宇被司法冻 结的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问题 1 回复之“3、(3)已补 充披露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的内容。 2、结合股价波动、平仓线、预警线、邱宇偿债能力、股权质押和冻结等情 况,说明邱宇质押股份是否存在被强制平仓风险 (1)邱宇和西藏莱美质押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邱宇、西藏莱美与相关质权人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质押合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邱宇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质押的用途主 要分为三种:①为西藏莱美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②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 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8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上述股票质押具体情形及到期情况如下: 为西藏莱美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 质押股数 最后一笔 借款本金 预警值 平仓值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到期情况 (股) 还款到期日 (万元) 预警线 预警股价 最低线 最低股价 中国进出口 26,640,000 未约定具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按照借款本金 部分还款 1 邱宇 2021.01.22 21,700.00 银行 24,120,000 测算质押股票的最低价格为4.28 元/股 已到期 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 预警值 平仓值 质押股数 最新 剩余回购本金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预警线 平仓线 到期情况 (股) 回购到期日 (万元) 预警股价 平仓股价 (万元) (万元) 1 西藏莱美 四川信托 48,305,376 2020.12.29 22,000.00 33,190.625 6.87 元/股 30,637.50 6.34 元/股 已有条件展期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质押股数 最新 剩余购回交易 预警值 最低值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到期情况 (股) 购回到期日 金额(万元) 预警线 预警股价 最低线 最低股价 国海证券股 1 18,000,000 2020.12.31 4,971.25 160% 4.21 元/股 140% 3.69 元/股 已展期 份有限公司 2 12,280,000 2020.09.28 4,372.61 150% 5.34 元/股 130% 4.63 元/股 已到期 3 国金证券股 38,500,000 2020.09.28 12,490.08 160% 5.19 元/股 140% 4.54 元/股 已到期 4 邱 宇 份有限公司 40,310,000 2020.10.15 13,399.09 160% 140% 5.32 元/股 4.65 元/股 已到期 5 13,110,000 2020.10.15 4,653.22 150% 5.32 元/股 130% 4.61 元/股 已到期 国泰君安证 6 券股份有限 11,380,000 2019.07.01 3,085.27 160% 4.34 元/股 140% 3.80 元/股 已到期 公司 以上债务合计 86,671.52 - - - - - 注 1、为西藏莱美借款提供质押项下,根据《股票质押合同》,“非因‘质权人’的原因 可能导致‘质押股票’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 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约定,按照借款本金测算质押股票的最低价格为 4.28 元/股。 注 2: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项下,①邱宇对四川信托的剩余回购本金为 22,000.00 万元,未含对应溢价款等;②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按照质押股票市值设置 预警线和平仓线。 注 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①购回交易金额主要包括待购回金额和应付利息等; ②通常,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的市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市值+待购回期 间由质押证券权益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证券和孳息-部分解除质押证券市值或孳息-个人 限售股或解除限售存量股应预缴所得税金额等)/(初始交易金额+应付未付利息);③预警 线,通常指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该值时,债权人或质权人提示债务人或质押人,准备 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者提前购回;④最低线,通常指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该值时,债 权人或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或质押人,提供补充质押或者实施提前购回;⑤预警股价=约定购 回交易金额×预警线÷质押股数,最低股价=约定购回交易金额×最低线÷质押股数。 9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有关上述股票质押存在的平仓风险具体说明如下: ①部分借款未按约偿还,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A.邱宇为西藏莱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提供股票质押担保 2016 年 1 月 22 日,中国进出口银行与西藏莱美签订《借款合同》,由中国 进出口银行向西藏莱美提供最高不超过 2.26 亿元借款,实际借款 2.17 亿元。上 述借款由邱宇以其所持莱美药业的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B.西藏莱美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借款部分已逾期 根据西藏莱美、邱宇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合同号为 “2100099922016110121BC01”的《补充协议》,西藏莱美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 未偿还本金 19,700.00 万元,约定还款计划为 2020 年 1 月 22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2021 年 1 月 22 日分期分次偿还。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前述两笔未按约偿还。根据邱宇与中国进出口银行 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 适的方式依法实施或实现合同项下设定的质权,包括“质权人”与“出质人”协 议以“质押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 西藏莱美不能尽快偿还上述已逾期的借款,则邱宇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股票 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②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对方有权随时要求提前回购,质押的 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A.西藏莱美以莱美药业股票为邱宇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做质押担保 根据邱宇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签署的《股权收益 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转让标的为西藏莱美 100%股权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 款为 25,000.00 万元,回购期限为 48 个月,约定分期支付回购价款,于回购期限 届满之日将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回邱宇。西藏莱美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票提 供质押担保。 B.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四川信托有权随时要求提前回购 根据邱宇、四川信托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10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合同补充协议 1》,邱宇在缴纳信托业保证基金后,原《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合同》项下各笔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期限均展期为 60 个月,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同时还约定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期限届满 48 个月之日(含)后,四川信托 可随时要求邱宇提前支付标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对应溢价款并且有权行使 担保权利。上述补充协议已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鉴于 48 个月的回购期限已届满并展期,如邱宇未能按照展期后的约定支付 相应回购价款,或者四川信托要求提前回购,而邱宇未能及时支付相应标的股权 收益权回购本金及对应溢价款,则西藏莱美质押给四川信托的莱美药业股票存在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③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质押的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A.邱宇所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等,并查询证券登记公司出具的《证 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邱宇所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基本情况如上表。 B.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质押的股票存在强制平仓风险 如上表,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邱宇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邱宇尚未实施购回交易,也未 达成新的延期购回协议。如邱宇未能按约实施回购交易,或未能与质权人或债权 人达成新的延期购回的协议,则邱宇所质押的上述股票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邱宇目前的现金偿债能力有限 邱宇目前拥有的资产主要为直接持有和通过西藏莱美间接持有的 合计 232,802,561 股莱美药业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8.66%,按照 2020 年 10 月 29 日莱美药业股票收盘价 7.52 元/股计算,上述股票市值为 17.51 亿元。 鉴于直接和间接所持莱美药业股票中,合计有 99.93%的股票已被质押,另 因涉及其他债务,全部所持股票也已被司法冻结,邱宇正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与相 关债权人、质权人协商,并采取委托股票表决权和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加快引进国资股东,确保上市公司稳健持续发展。 (3)强制执行和强制平仓对邱宇持股比例的影响测算 1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如本问题第 1、2 部分所述,邱宇直接和间接所持 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所涉主债务约为 62,356.95 万元,另以股份质押担保的待 偿还主债务约为 84,671.52 万元,两者合计 147,028.47 万元。 鉴于邱宇目前现金偿债能力有限,假定按照 2020 年 10 月 29 日莱美药业股 票收盘价 7.52 元/股测算,如债务人要求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邱宇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对邱宇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的影响情况如下: 主债务金额 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 占发行人 类别 债务分类 (万元) 股数(万股) 总股本比例 已结案待履行或执行 32,406.95 4,309.43 5.31% 司法冻结 诉讼在审 29,950.00 3,982.71 4.90% 以上合计 62,356.95 8,292.15 10.21% 已到期 57,700.27 7,672.91 9.45% 股份质押 已展期 26,971.25 3,586.60 4.42% 以上合计 84,671.52 11,259.51 13.86% 总计 147,028.47 19,551.66 24.07%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邱宇直接和间接持有莱美药业的股份比例合计为 28.66%。根据上表,如上述主债务全部被强制履行,将导致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合计 24.07%的股份被强制执行和强制平仓,其中股份质押主债务全部强制履行 将导致邱宇所持莱美药业 13.86%的股份被强制平仓,如扣除已展期的主债务后, 则强制平仓比例为 9.45%。 (4)已补充披露邱宇质押的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一) 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中补充披露“2、邱宇质押的股 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具体内容详见本问题 1 回复之“3、(3)已补充披露 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的内容。 3、结合本次发行完成后中恒集团与邱宇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以及邱宇单方解 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说明若邱宇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恒集团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及应对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表决权委托协议》对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的处置安排 进行明确约定 12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①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将达到 26.52%,成为公司持 股比例最大的股东,超过邱宇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拟合计认购全部 243,670,000 股 股 票 , 其 中 中 恒 集 团认 购 211,111,111 股 , 中 恒 同 德 和 广 投 国宏 分 别 认 购 21,447,778 股和 11,111,111 股股票。 以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各方的持股数量为基础,经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 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将降为 22.05%,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 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 26.52%,其中中恒集团直接持股比例达到 23.43%,均已超 过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各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邱 宇 184,497,185 22.71% 184,497,185 17.47% 西藏莱美 48,305,376 5.95% 48,305,376 4.57% 以上合计 232,802,561 28.66% 232,802,561 22.05% 中恒集团 36,314,953 4.47% 247,426,064 23.43% 中恒同德 - - 21,447,778 2.03% 广投国宏 - - 11,111,111 1.05% 以上合计 36,314,953 4.47% 279,984,953 26.52% ②邱宇目前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本次表决权委 托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2020 年 4 月 7 日)起 36 个月,在 到期之前,邱宇单方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情形主要如下: A.中恒集团不当履约损害公司或邱宇的利益 根据约定,中恒集团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承诺、违反表决权委 托协议约定损害上市公司或邱宇利益的,邱宇可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核查并经邱宇确认,中恒集团目前无不当履约损害公司或邱宇利益的情形。 B.中恒集团已实现对公司实施控制的目的 根据约定,当中恒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中恒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 比例超过邱宇持股比例的 5%以上,同时中恒集团拥有董事会席位过半数的情形 下邱宇有权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13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有董事 9 名,其中 5 名非独立董事由中恒集团 委派,中恒集团拥有的董事会席位已过半数。本次发行后,根据前述测算,中恒 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 26.52%,比邱宇和西藏莱美合 计持股比例 22.05%高出 4.47%。因此,尚未触发上述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情形。 C.中恒集团未在 18 个月内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约定,中恒集团可以选择通过参与司法拍卖、二级市场增持等多种方式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中恒集团应采用多种方式在 18 个月内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 股东。中恒集团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邱宇有权单方解 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但因证监会、交易所监管政策或邱宇原因导致无法实现的除 外。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尚未触发上述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情形。 D.中恒集团未在 18 个月对公司投资 10 亿元 中恒集团承诺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 18 个月内,在上市公司股价不低于 2.1 元/股,不高于 9 元/股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 协议转让、司法拍卖、参与定增)增加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金额为 10 亿元。 该项投资承诺的履行,需经过中恒集团内部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若 中恒集团未能按照前述内容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除因证监会、交易 所监管政策或邱宇原因导致的以外,则邱宇有权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尚未触发上述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 情形。 综上所述,并经邱宇本人确认,邱宇目前单方主动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可能性 较小。 ③《表决权委托协议》对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的处置安排进 行明确约定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1.1 条约定: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期 14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限内,若甲方(指邱宇,下同)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依据协议约定减持上市 公司股份或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则减持后甲方持 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乙方(指中恒集团,下同)行使。甲方有权减持股 份但在减持前应提前 15 天告知乙方,乙方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对前述甲方转让的股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乙方可直接或通过乙方控制的关联方受让甲方转让的股票。 《表决权委托协议》第 4.2.3 条约定:乙方承诺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 后 18 个月内,在上市公司股价不低于 2.1 元/股,不高于 9 元/股的前提下,通过 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协议转让、司法拍卖、参与定增)增加 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投资金额为 10 亿元。该项投资承诺的履行,需经过乙方内 部相关决策程序通过后,方可执行。 根据上述约定,未来表决权、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处置安排主要如下: A.主动减持情形下,中恒集团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约定,邱宇有权减持股份但在减持前应提前 15 天告知中恒集团,中恒 集团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邱宇转让的股票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被动减持情形下,中恒集团可以参与竞拍 根据约定,若邱宇所持股份出现因法院强制执行而被动减持的情形,中恒集 团可在合适的价格范围内,参与该等被动减持股份的司法拍卖等。 C.处置后剩余股份的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邱宇依据协议约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因法院强制 执行而被动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则减持后邱宇持有的剩余股份的表决权 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综上,鉴于: 1)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将达到 26.52%, 成为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持股比例将超过邱宇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2) 目前邱宇单方主动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可能性较小;(3)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 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对邱宇股权的主动减持、被动减持等情形进行了明 15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确约定和安排。因此,基于中恒集团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的目的,《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中恒集团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①本次发行完成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47%股权,另以表决权委 托的方式,拥有邱宇直接所持公司 22.71%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单一拥有 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为广西国资委。 鉴于邱宇和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质押,在本次发行完成前, 若邱宇和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则可能导致中恒集团对 公司的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②中恒集团采取的相关应对措施 为防范和降低因邱宇股份被处置可能造成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中恒集团主 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A.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对邱宇股权的主动减 持、被动减持等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和安排 如前所述,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表决权和所有权 分离情况下,对邱宇股权的主动减持、被动减持等情形进行了明确约定和安排, 如邱宇主动减持,中恒集团有优先购买权;邱宇被动减持,中恒集团可以参与竞 拍竞买等;邱宇所持股份处置后剩余的股份,表决权仍委托中恒集团行使等。 B.中恒集团已拥有公司过半数董事席位 公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完成了董事会的换届改选,现有董事 9 名,其中 5 名非独立董事由中恒集团委派。中恒集团已拥有公司过半数董事席位,对公司 董事会的决议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力。 C.参与设立投资基金,协助解决邱宇股权质押等相关债务问题 2020 年 9 月 24 日,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出资参与设立南宁国桐莱美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 议案》。该基金总规模拟定为人民币 52,700.00 万元,投资目标为莱美药业相关资 1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产(包括莱美药业股票、以莱美药业股票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和莱美药业相关的股 权 或 债权资产等), 中恒集团拟作为劣后 级有限合伙人出资不 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D.本次发行是中恒集团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关键措施,有利于保障发行人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按照发行方案初步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将 降为 22.05%,中恒集团、中恒同德和广投国宏合计持股比例将达到 26.52%,其 中中恒集团直接持股比例达到 23.43%,均已超过邱宇和西藏莱美合计持股比例。 因此,本次发行,是中恒集团对公司实施控制的关键措施,有利于保障发行人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中恒集 团已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防范和尽可能降低因邱宇股份被处置可能造成中恒 集团对公司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3)已补充披露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一)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1、邱宇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邱宇通过直接和间接(西藏莱美)的方式,合 计持有公司 232,802,56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66%,已全部被司 法冻结。主要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司法冻结数量 司法冻结比例 司法冻结股数占 ① ② ③=②/① 公司总股本比例 邱宇 184,497,185 184,497,185 100.00% 22.71% 西藏莱美 48,305,376 48,305,376 100.00% 5.95% 合 计 232,802,561 232,802,561 100.00% 28.66% 邱宇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他 人提供担保,二是因本人债务。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相关债务纠纷正在审理或者已进入履行或执行 阶段,如债务未能得到相应清偿或妥善解决,则邱宇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 17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法院采取司法拍卖、强制划转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风险。 2、邱宇质押的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邱宇直接和间接(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中, 有 232,645,376 股股份存在质押情形,占其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3%,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8.64%。主要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质押数量 质押比例 质押股数占 ① ④ ⑤=④/① 公司总股本比例 邱宇 184,497,185 184,340,000 99.91% 22.70% 西藏莱美 48,305,376 48,305,376 100.00% 5.95% 合 计 232,802,561 232,645,376 99.93% 28.64% 邱宇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票质押的用途主要分为:①为西藏莱美向银行 借款提供质押;②股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西藏莱美对相关银行的还款计划出现逾期,股 权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随时可被要求提前回购,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已到期,如未能尽快偿还债务或实施购回,亦或未能达成新的借款展期或 延期购回,则邱宇质押的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本次发行完成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4.47%股权,另以表决权 委托的方式,拥有邱宇直接所持公司 22.71%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为公司单一拥 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变为广西国资委。 本次发行,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拟通过认购全部股份而进一步增加对公司 的持股比例,达到巩固对公司控制权的目的。但在本次发行完成前,如果邱宇 和西藏莱美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或强制平仓,虽然中恒集团可采取相关措 施进行应对,如参与竞拍竞买等,但强制执行和强制平仓仍可能会对公司控制 权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 4、披露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是否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 的相关承诺,是否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六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 分析”之“三、(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和安排”补充披露如下: 18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3、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承 诺,并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1)潜在同业竞争事项不构成重大影响 如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之“三、(一)同业竞争相关情况”所述,报告期内, 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及其相关子公司均没有同时在生产和销售可能构成潜在同 业竞争的品种,且实际生产销售的品种占各方营业收入的比重均较小,因部分 品种的成份、适应症存在相似性而可能导致潜在同业竞争情形,对中恒集团和 莱美药业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2)发行人正在采取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发行人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的主要原因:(1)剥离不符合发展战略的部分 公司;(2)引进中恒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加强合作,剥离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 部分公司。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通过收购或设立与医药大健康领域相关的标的和子公 司,实施了医药行业内多元化的发展战略。但近年来医药行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各项行业政策频出,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公司对发展战略进行适时调整,从现有 业务布局、新业务布局和创新业务布局三方面确立了新的发展战略,即发挥现 有产品的自身优势,继续聚焦于抗肿瘤、消化道疾病等细分优势领域,开启院 内院外双轮驱动营销模式,围绕现有优势领域自主开发创新技术和产品,并寻 找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品,布局细分领域先进技术,打造甲状腺疾病领域 头部企业。 此外,通过表决权委托和股份购买,中恒集团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莱美药 业核心业务为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药制造,另有少量中成药及饮片类产品, 而中恒集团的核心业务为中成药制造,双方因小部分产品的成份、适应症相似, 存在潜在同业竞争情况。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公司采取了相关整合措施,即对可能产生潜在同业竞 争以及主营业务不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的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置资产 所属行业 被处置的主要原因 1 康源制药 100%股权 大输液 不符合公司未来以抗肿瘤、消化道 19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置资产 所属行业 被处置的主要原因 2 成都金星 90%股权 生物制剂 疾病等细分优势领域为基础,打造 甲状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的发展 3 莱美金鼠 70%股权 中药饮片 战略规划 4 莱美健康 60%股权 大健康产品 5 禾正制药 100%股权 中成药 与中恒集团存在潜在同业竞争 注:上表中被处置子公司禾正制药还包括其全资子公司莱禾医药和成都禾正。 ②发行人拟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关资产处置 2020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2020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 事会授权经理层办理本次资产相关具体事宜。2020 年 3 月 22 日,公司通过重庆 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首次公开挂牌转让上述资产。截止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 尚未征集到相关受让方。 根据相关资产处置计划和安排,发行人拟定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 关资产处置。 ③资产处置完成后,与中恒集团潜在同业竞争影响将进一步降低 在将上述子公司股权处置后,莱美药业与中恒集团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品 种将由 14 个减为 7 个,其中莱美药业实际生产和销售的竞争品种将由 5 个减为 3 个,实现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9%、7.84%、5.74%和 4.43%,潜在同业竞争的 影响程度进一步降低。 (3)中恒集团已承诺解决时限和明确可行性整合措施 鉴于解决上述潜在同业竞争事项需要一定的时间,中恒集团在前期调查和 落实的基础上,为保障莱美药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出 具《关于避免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中承诺“本 公司与莱美药业本部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医药产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 公司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五年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资产转让、一方 停止相关业务、调整产品结构、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予以解决”。 (4)潜在同业竞争事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公司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 关承诺,并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5、结合拟处置资产的资产规模、收入占比情况,说明处置资产是否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拟处置资产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拟处置资产包括:公司直接持有的康源制药 100%股权、成都金星 90% 股权、禾正制药 100%股权(含其全资子公司成都禾正、莱禾医药)、公司通过全 资子公司莱美医药间接持有的莱美健康 60%股权、莱美金鼠 70%股权。 ①拟处置子公司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但占公司总体资产规模的比重不大 报告期各期末,拟处置子公司的总资产及其占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比例(不 考虑公司抵消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9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平均值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康源制药 38,592.54 10.71% 40,600.30 11.60% 43,998.04 14.01% 46,654.26 17.02% 42,461.29 13.08% 禾正制药 17,954.37 4.98% 19,067.68 5.45% 14,512.41 4.62% 12,059.93 4.40% 15,898.60 4.90% 莱美金鼠 6,829.96 1.90% 7,088.92 2.02% 6,420.70 2.04% 6,622.14 2.42% 6,740.43 2.08% 成都金星 4,130.03 1.15% 4,448.16 1.27% 8,295.90 2.64% 8,704.06 3.18% 6,394.54 1.97% 莱美健康 1,632.42 0.45% 1,714.62 0.49% 1,683.30 0.54% 1,660.20 0.61% 1,672.64 0.52% 合计 69,139.32 19.19% 72,919.68 20.83% 74,910.35 23.85% 75,700.59 27.62% 73,167.50 22.55% 注:上表中,禾正制药已合并其全资子公司莱禾医药、成都禾正相关财务数据,下同。 报告期各期末,拟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及其占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不 考虑合并抵消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9 月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2017 年末 平均值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康源制药 21,608.01 13.51% 22,808.15 13.79% 25,437.99 14.75% 28,206.00 16.37% 24,515.04 14.64% 禾正制药 9,589.71 6.00% 9,245.23 5.59% 8,744.40 5.07% 8,253.35 4.79% 8,958.17 5.35% 莱美金鼠 1,693.16 1.06% 1,734.74 1.05% 2,283.43 1.32% 1,887.64 1.10% 1,899.74 1.13% 2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成都金星 1,066.21 0.67% 1,959.30 1.18% 5,074.36 2.94% 7,646.33 4.44% 3,936.55 2.35% 莱美健康 -555.96 -0.35% -307.20 -0.19% 365.82 0.21% 388.09 0.23% -27.31 -0.02% 合计 33,401.13 20.89% 35,440.22 21.43% 41,906.00 24.31% 47,755.00 27.72% 39,282.19 23.45% 根据上表,上述拟处置子公司的合计总资产占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的平均比 例为 22.55%,合计净资产占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平均比例为 23.45%,具有一 定的资产规模,但占公司总体资产规模的比重不大。 ②拟处置子公司贡献一定的收入,但总体处于亏损状态 报告期内,拟处置子公司的收入及其占当期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不 考虑合并抵消金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报告期收入合计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康源制药 11,977.68 11.18% 18,996.10 10.22% 15,263.69 9.77% 10,749.14 8.38% 56,986.61 9.87% 禾正制药 8,383.55 7.82% 13,364.32 7.19% 12,745.55 8.16% 8,859.27 6.91% 43,352.69 7.51% 莱美金鼠 2,160.25 2.02% 4,451.08 2.39% 4,970.14 3.18% 4,558.88 3.56% 16,140.35 2.79% 成都金星 - - - - 4.65 0.00% 491.56 0.38% 496.21 0.09% 莱美健康 147.21 0.14% 191.27 0.10% 64.81 0.04% 47.54 0.04% 450.83 0.08% 合计 22,668.69 21.16% 37,002.77 19.90% 33,048.84 21.15% 24,706.39 19.27% 117,426.69 20.34%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拟处置子公司的合计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比例为 20.34%。尽管贡献了一定的收入,但受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 多方面因素影响,上述子公司报告期内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具体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公司名称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净利润合计 康源制药 -1,200.14 -2,629.84 -2,768.01 -2,417.93 -9,015.92 禾正制药 344.48 500.83 491.05 537.98 1,874.34 莱美金鼠 -41.59 -548.69 515.79 52.09 -22.40 成都金星 -893.09 -3,115.05 -2,571.97 -2541.86 -9,121.97 莱美健康 -248.76 -683.01 -642.27 -167.82 -1,741.86 合计 -2,039.10 -6,475.76 -4,975.41 -4,621.28 -18,027.81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拟处置子公司合计亏损金额为 18,027.81 万元,对公 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构成一定不利影响。 ③处置该等资产是基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 22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本次发行,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国资引入,与中恒集团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 合作关系,中恒集团将从资金和产业资源上支持公司发展。 鉴于中恒集团的核心业务为中成药制造,一方面,为避免部分产品与中恒集 团产生同业竞争,另一方面,为集中核心资源,以抗肿瘤、消化道、抗感染等优 势细分领域为基础,打造甲状腺疾病领域头部企业,经谨慎研究论证,公司决定 对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以及不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的上述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 综上所述,拟处置子公司占公司总体资产规模的比重不大,总体处于亏损状 态,且与中恒集团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以及不符合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因此,公司 对该等资产进行处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资产处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①拟处置资产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等手续 公司对拟处置资产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等手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的专 项审计和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结果,拟处置子 公司的净资产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康源制药 22,808.15 29,489.10 6,680.95 29.29% 禾正制药 9,335.55 15,930.74 6,519.19 70.65% 莱美金鼠 1,734.75 2,562.91 828.16 47.74% 成都金星 1,959.30 7,212.46 5,253.16 268.11% 莱美健康 -307.20 -295.00 12.20 3.97% 合计 35,530.55 54,900.21 19,293.66 54.30% ②资产处置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资产处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采取整体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或以公开 挂牌转让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上述资产公开挂牌转让尚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公 司结合市场情况继续在重庆产权交易网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公司已就资产处 置事项及其进展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3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③发行人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发行人在历次《关于公司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进展公告》中,对交易基本 情况、公开挂牌转让的进展情况等进行了相应披露,并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为进一步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资产处置损失相关风险”披露如下: (二)资产处置损失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 案》,公司对部分子公司股权进行处置,具体情况请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三、 (二)、1、发行人对相关资产和业务进行处置”的内容。 上述股权处置首次公开挂牌转让价格为不低于评估值的 70%,同时考虑到首 次挂牌转让存在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未能成交的情形,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下调挂牌价格,下调幅度不超过首次挂牌价 格的 50%。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2 日第一次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挂牌价格为评 估价的 70%,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目前,发行人继续在重庆产权交易网 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股权,挂牌条件与首次挂牌条件保持一致。 假定挂牌转让的资产最终成交价分别为评估值的 70%、50%、35%(首次挂牌 最低价的 50%),以公司 2020 年 9 月末财务数据为基础,相应的资产处置损失及 其占合并净资产的比例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 47,542.56 标的股权评估价值 53,705.09 假定成交价为评估值的 70% 37,593.57 资产处置损失 10,409.67 占 2020 年 9 月末净资产的比例 6.51% 假定成交价为评估值的 50% 26,852.55 资产处置损失 21,080.07 占 2020 年 9 月末净资产的比例 13.18% 假定成交价为评估值的 35% 18,796.78 资产处置损失 29,135.84 占 2020 年 9 月末净资产的比例 18.22% 24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注:拟处置的成都金星 90%股权尚待取得其他少数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为便于 了解整体情况,上表测算包含成都金星 90%股权处置事项。 根据上表,假定处置的资产最终全部成交,且成交价分别为评估值的 70% (首次挂牌价格)、50%、35%(首次挂牌最低价的 50%),则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 分别为 10,409.67 万元、21,080.07 万元、29,135.84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20 年 9 月末合并净资产的比例为 6.51%、13.18%和 18.22%。 综上所述,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鉴于发行人尚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相关资产的成交价格、处置损益、完成时间等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 发行人如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上述资产处置,将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战略 规划调整、潜在同业竞争整合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上表测算,在 不同的成交价格条件下,资产处置存在不同的损失,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不同程 度的影响,对公司利润的具体影响以资产处置最终成交价格为准。 ④本次资产处置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处置是基于避免与中恒集团构成潜在同业竞争和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短期来看会对公司处置当期的利润造成一定影响,长 期来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拟处置资产履行了相应的审计、 评估等手续,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批通过,公司对资产处置事项及 其进展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并作风险提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 6、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 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相关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通知书》等司法文件, 相关债权人出具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取得并查阅了相关《借款合同》 及其补充协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协议书》及其延期购回协议、《股票质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邱宇和西藏 莱美还款资料等;取得并查阅了邱宇与中恒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 恒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文 25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件;查阅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拟处置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三会”文件、相关 事项进展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取得并查阅同业竞争相关资料;访谈邱宇并询问 其相关诉讼案件的委托律师,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分 析,对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邱宇和西藏莱美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涉及的 相关债务诉讼正在审理或者已进入履行或执行阶段,如相关债务未能得到相应清 偿或妥善解决,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西藏莱美部分质押借款逾期,股权收益权转 让回购交易已展期但随时可被要求提前回购,部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到期, 如未能尽快偿还借款或实施购回,亦或未能达成新的借款展期或延期购回,则质 押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本次发行后,中恒集团及其关联方将成为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 超过邱宇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目前邱宇单方主动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可能性 较小,且中恒集团与邱宇已就表决权和所有权分离情况下,邱宇股权处置进行了 明确约定和安排,《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针对本次发 行完成前对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中恒集团已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公 司已披露可能影响中恒集团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风险。 (4)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同业竞争事项符合关于避免或整合同业竞争的相关 承诺,并已制定明确可行的整合措施。 (5)发行人拟处置相关资产系基于避免与中恒集团潜在同业竞争和符合公 司未来发展规划的需要,相关处置资产的规模、收入占比均不大,且总体处于亏 损状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问题 3: 2020 年一季度末,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为 40,623.42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 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8,433.15 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 2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请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受限资产 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流动负债到期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支出计划 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及替代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受限资产 情况、最近一年及一期流动负债到期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支出计划 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8,433.15 万元(含本数),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中的 7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1)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和增长情况如下: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当期营业收入(万元) 185,901.08 156,236.70 128,207.10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18.99% 21.86% 29.47% 2017 年-2019 年复合增长率 20.42% 根据上表,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一方面,公司 加大对纳米炭混悬注射液、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重点产品的推广力度,使得 重点产品销量不断提升,从而带动销售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随着“两票制” 的逐步全面实施,公司部分产品出厂价格有所提升,使得销售收入相应增长。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6,138.79 万元、22,588.55 万元、23,129.81 万元和 20,753.65 万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为 18.12 万元、1,999.52 万元、1,005.62 万元和 15,015.61 万元。尽管报告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入,但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增长,以及医药行业政策变化和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公司需 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进一步满足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 27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缓解营运资金压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①缓解营运资金压力,满足资金需求 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增长,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大。运用销售百分比 法,假设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与营业收入存在稳定的百分比关系,通 过预测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的营业收入,再使用预测的营业收入和对应的百分 比测算出 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负债,进而预测公司未来 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金额,具体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 2020 年 2021-2023 年预计经营资产及经营负债数额 2023 年末预计数 项目 预计比例 实际数 预计数 2021 年预计 2022 年预计 2023 年预计 -2020 年末预计数 营业收入 185,901.08 100.00% 167,310.97 213,786.24 245,854.18 282,732.31 115,421.33 应收账款 63,813.05 34.33% 57,431.75 73,385.01 84,392.76 97,051.67 39,619.93 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 4,810.35 2.59% 4,329.32 5,531.90 6,361.69 7,315.94 2,986.63 预付款项 3,801.90 2.05% 3,421.71 4,372.19 5,028.01 5,782.21 2,360.50 存货 31,671.38 17.04% 28,504.24 36,422.09 41,885.40 48,168.21 19,663.97 各项经营性资产合计 104,096.68 56.00% 93,687.01 119,711.18 137,667.86 158,318.04 64,631.03 应付账款 9,016.84 4.85% 8,115.16 10,369.37 11,924.77 13,713.49 5,598.33 应付票据 350.00 0.19% 315.00 402.50 462.88 532.31 217.31 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3,662.27 1.97% 3,296.04 4,211.61 4,843.35 5,569.85 2,273.81 各项经营性负债合计 13,029.11 7.01% 11,726.20 14,983.48 17,231.00 19,815.65 8,089.45 流动资金占用额 91,067.57 48.99% 81,960.81 104,727.71 120,436.86 138,502.39 56,541.58 (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 注 1:假定 2020-2023 年预计比例为 2019 年各项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注 2: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假定 2020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19 年减少 10%,2021 年度营 业收入较 2019 年增长 15%,2022 年度至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 15%; 注 3:营运资金占用额=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负债; 注 4:营运资金需求=预测年度营运资金占用额-基期(2020 年度)营运资金占用额; 注 5:2020 年至 2023 年营业收入数据系公司基于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公司的业务情况 以及对未来几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进行的预测,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几年的盈利预测,也不构 成公司对业绩的承诺。 如上表,经测算,公司未来三年预计流动资金新增需求量为 56,541.58 万元。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 求。 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运用债权融资的方式筹集业务发展资金。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 55.62%,高于行业的平均值,公司的流 28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1.13 和 0.94,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相比,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结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不利于公司进一步发展 壮大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以公司 2020 年 9 月末财务状况为基础,按募集资金总额 108,433.15 万元进行测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资产负债率将 降低至 32.70%,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将分别提升至 2.32 和 1.99,公司财务状况 将得以改善,风险抵御能力将得到提高。 (3)降低资产受限风险,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截 至 2020 年 9 月 末 , 公 司 及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内 子 公 司 受 限 资 产 合 计 146,886.99 万元,占当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 40.77%,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91.85%, 占比较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1 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63,329.55 39.60% 2 固定资产 39,574.31 24.75% 3 货币资金 35,362.01 22.11% 4 无形资产 7,421.76 4.64% 5 其他受限资产 1,199.36 0.75% 合 计 146,886.99 91.85% 上述受限资产主要系公司借款抵押物、融资租赁租入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存款及定期存单质押等。本次以部分募集资金偿还相应借款后,相关资产受 限情况将得到解除,公司受限资产规模和占比将下降,从而降低资产受限风险, 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4)降低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构成,其中,有息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别为 67.38%和 73.3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末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期借款 102,106.71 60.45% 95,737.25 55.2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1,000.00 0.59% 6,800.00 3.93% 29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020 年 9 月末 2019 年末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一年内到期的融资租赁款 9,761.87 5.78% 14,189.25 8.19% 其他借款[注] 11,000.00 6.51% - - 有息负债小计 123,868.57 73.33% 116,726.50 67.38% 流动负债合计 168,920.75 100.00% 173,234.20 100.00% 注:其他借款为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恒集团借款。 最近一年及一期末,公司流动负债中的有息负债到期及偿还或续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1 年 有息负债 第二季度 第一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注] 到期金额 55,473.80 36,926.29 29,085.60 20,998.48 37,458.42 31,083.33 偿还金额 48,473.80 38,466.89 30,085.60 - - - 续期金额 7,000.00 - - - - - 新增金额 40,263.24 41,576.79 35,328.33 - - - 有息负债余额 115,515.94 118,625.84 123,868.57 - - - 注:2020 年第二季度,公司有息负债偿还金额大于到期金额,主要系当期提前偿还部 分银行借款、终止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所致。 根据上表,2020 年 1-9 月,公司合计已偿还与续期的有息负债金额为 124,026.29 万元;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短期有息负债余额为 123,868.57 万 元,金额仍较大。 近年来,公司通过债务融资,为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了 资金支持和保障。但是,一方面,有息负债规模的增加对公司资金周转能力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有息负债规模的增加,公司利息支出逐年增加, 降低了公司的盈利水平。2017 年度至 2020 年 1-9 月,公司利息支出金额分别为 3,687.37 万元、5,787.96 万元、7,233.37 万元和 5,423.67 万元。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 70,000.00 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有利于降低公司债务规 模。同时,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30%测算),按 12 个月计算,预计可为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 3,654 万元-3,959 万元,可有效减轻财 务负担,进而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5)支持公司日常大额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 以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为基础,结合 2019 年 1-9 月主要日常生产 30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经营支出占 2019 年度的比例,测算公司未来 12 个月的主要日常生产经营支出约 为 215,644.77 万元,具体如下: 2019 年度 2019 年 1-9 月 未来 12 个月 项目 实际支出 实际支出 预计支出 预计采购付款 44,596.85 31,435.19 45,693.23 预计期间费用等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149,657.70 105,033.99 135,926.07 预计职工薪酬支出 12,715.63 9,107.73 15,396.53 预计各项税费支出 26,268.02 21,225.57 18,628.95 合计 233,238.20 166,802.48 215,644.77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保障。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支持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未来日常生 产经营支出计划的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受限 风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降低公司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募集资金使 用合理,依据充分,具有必要性。 2、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及替代措施,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1)发行人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 ①公司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借款情形 公司重视资金管理,与多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融资渠道通畅。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借款情形,信用情况良好。 ②公司具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能力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28,207.10 万元、 156,236.70 万元和 185,901.08 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 6,138.79 万元、 22,588.55 万元和 23,129.81 万元。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入, 可为公司偿还债务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及子公司从各银行取得的敞口授信总额 12.30 亿 元,其中已使用授信额度 10.65 亿元,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 1.65 亿元。此外, 3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可自由支配货币资金(即扣除受限部分的货币资金) 余额为 35,344.93 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 53,277.62 万元,存货余额为 33,078.95 万元,可变现流动资产较为充足,可为公司偿还借款提供一定保障。 根据上述情况,就公司应收账款质量及回款情况进一步说明如下: A、2020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已回款 31,051.72 万元,回款率 60.81% 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末的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金 额为 31,051.72 万元,占 2020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60.81%,回款情 况良好。 B、公司营业收入质量较高,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良好 2020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07,162.15 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收到现金 132,333.74 万元,销售收现比为 123.49%,整体营业收入质量较高。 此外,2020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 20,753.65 万元,经营活动现 金流状况良好。 C、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主要在 1 年以内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 53,277.62 万元,其中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占比 87.52%,应收账款账龄总体较短,不存在重大回收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质量较好,款项回收不存在重大风险。 ③中恒集团将进一步优化公司授信及融资条件,支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邱宇与中恒集团共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恒集团通过向公司引入优质金融资源,进一步优 化公司的授信及融资条件,确保公司现金流稳定,支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时, 根据邱宇与中恒集团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公司在进 行融资授信过程中,若金融机构需要中恒集团提供担保,中恒集团视情况予以配 合。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中恒集团已向公司提供借款 11,000.00 万元。 综上,公司截至 2020 年 9 月末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能够满足按期足额偿 还现有借款。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公司可采取续借相应借款和加强资金管理等 相应的替代措施,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 32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已补充披露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九)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 102,106.71 万元,一年以内到期 的非流动负债余额 10,761.87 万元,向控股股东中恒集团借款余额 11,000.00 万元,短期有息负债余额合计 123,868.57 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为 81.72%,规模较大且占比较高。 尽管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相关保障措施能够支持公司按期 足额偿还现有借款,但若公司所处的宏观环境、行业政策、融资信贷环境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未能按期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借款,则可 能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而导致流动性风险。 3、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对 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开户银行进行函证和问询沟通;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相 关财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对比;取得并查阅公司相关授信合同、借款合同、相关 抵押/质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相关融资租赁协议和记账凭证等,核查 公司债务到期情况;取得并查阅公司、邱宇与中恒集团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邱宇与中恒集团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等。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有利 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资金需求,可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受限风险, 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降低公司债务规模,减轻公司财务负担,募集资金使用合 理,依据充分,具有必要性; (2)如未能按期募集资金偿还借款,公司可采取续借相应借款和加强资金 管理等相应措施,发行人因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小; (3)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风险。 33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问题 4: 2017-2019 年度,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 34,118.87 万元、60,222.52 万元 和 95,236.06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是 128,207.10 万元、156,236.70 万元和 185,901.08 万元,销售费用增长率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市场开发 及促销费分别是 25,040.11 万元、49,030.28 万元和 79,459.55 万元,占当期销 售费用的比例分别是 73.39%、81.42%和 83.4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销售人员数量及变动 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五大支付方的名称、采购内容、支付金额、占比及定价依据,是否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一致;(3)说明销售费用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 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 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销售人员数量及变动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 说明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及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增长率 金额 销售费用 95,236.06 58.14% 60,222.52 76.51% 34,118.87 营业收入 185,901.08 18.99% 156,236.70 21.86% 128,207.10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分别较上年增长 76.51%和 58.14%, 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符合行业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 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说明如下: (1)“两票制”的推行,使得医药生产企业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职能 2017 年 1 月 9 日,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 号), 34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要求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 购中推行“两票制”,并自 2017 年起在全国试点范围内率先推行,争取到 2018 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 开一次发票,主要目的是压缩流通环节,减少中间加价。“两票制”实施前,生 产企业主要专注药品生产,市场推广活动通常由各级流通企业分担。“两票制” 实施后,因流通环节被大幅压缩,为了开拓市场,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不参与组织 和承担更多的市场推广工作。 在“两票制”下,生产厂家在组织和实施相关产品的市场推广时,通常需要 与专业的市场推广服务商合作,并向其支付相应市场开发费等,从而使得生产厂 家的销售费用支出快速增长。为此,生产厂家也适当提高了药品的出厂价格,进 而使得产品销售收入有所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为抗感染、特色专科等医药制剂产品,主要终端 客户为医疗机构,“两票制”的实施,对公司的销售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使得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快速增长,营业收入也相应增加。 随着“两票制”的逐步全面实施,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与营业收入增长率差 异已逐步缩小,2019 年度,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已由 2018 年度的 76.51%降至 58.14%。 (2)公司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需要一定时间 ①公司根据产品、区域等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 报告期内,为应对“两票制”的影响,公司通过加大市场推广力度,加强对 终端市场掌控力,遴选合格的市场推广服务商,结合公司和市场实际情况,在销 售区域内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 公司销售部下辖消化发展部、招商发展部和特药部(新药部),其中消化发 展部负责公司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及后续消化系统疾病诊疗产品的销售和 市场推广,招商发展部负责公司普药的销售和市场推广,特药部负责公司纳米炭 混悬注射液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报告期内,各个销售部门根据公司制定的相关营 销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将年度营销计划分解到产品、月度/季度、地区以 35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及具体负责人,并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地的药品招标活动,中标后按照各地相关要 求,从经营资质、配送能力、信用等多方面遴选优质的大型医药商业公司作为配 送商向医院配送药品。在药品销售及配送过程中,公司需要聘请专业的市场推广 服务商协助开展相关产品的市场开发、推广及维护等工作。各年末,公司组织销 售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销售及推广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②公司为实施精细化营销,扩大销售团队规模 在国家推行“两票制”和公司实施精细化营销的背景下,为进一步扩大公司 产品销售区域与终端客户数量,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了销售团队规模。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销售人员及薪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销售人员职工薪酬 4,022.73 2,987.46 2,430.68 销售人员数量 271 171 130 人均薪酬费用 14.84 17.47 18.70 销售人员的不断增加,使得报告期内职工薪酬总额相应增长。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销售人员人均薪酬费用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招聘新员工较多 所致。 销售团队规模的扩大也为公司有效实施精细化营销提供了人力基础。通过加 大市场开发力度,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区域不断扩大,客户数量不断增长。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的客户数量由 2000 余家增长至 2600 余家,覆盖城 市数量由 151 个增长至 245 个,其中,公司重点产品纳米炭混悬注射液(卡纳琳) 和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莱美舒)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个、家 2017-2019 年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复合增长率 覆盖城市数量 183 171 152 9.72% 卡纳琳 终端医疗机构客户数量 567 519 355 26.38% 覆盖城市数量 245 224 151 27.38% 莱美舒 终端医疗机构客户数量 4462 3410 1676 63.17% ③公司销售渠道与终端客户不断下沉,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需要一定时间 报告期内,随着精细化营销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公司销售渠道和终端客户 进一步下沉,推广区域由一、二线城市不断向三、四线城市以及区县基层渗透, 3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主要终端客户类型由三级医院向二级、一级等社区医疗机构深入,市场推广取得 较好成效。但受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患者消费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 综合影响,公司产品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的难度会有所增加,同时也需要一定的 时间。因此,在“两票制”背景下,必要和持续的市场推广,使得公司销售费用 增长率要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长率,符合公司实际和行业情况。 (3)公司重点产品的临床应用和上市推广,需要不断加大推广投入 近年来,医药行业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各项行业政策如“4+7”带量采购、 按病种付费、限制辅助用药、药品集中采购等频出,行业竞争加剧。为应对市场 变化,公司加大重点产品的市场投入,依托重点产品在临床上的学术优势地位, 聚焦抗肿瘤、消化道两大疾病领域,加大市场开发和推广力度,打造细分领域优 势地位。 报告期内,凭借在甲状腺领域的成功学术推广经验,公司加大了抗肿瘤类重 点产品卡纳琳在乳腺、胃肠、妇科等领域的市场推广力度,以促进该产品在乳腺、 胃肠、妇科等肿瘤疾病领域的临床运用。由于推动卡纳琳在甲状腺以外领域的更 广临床应用还需要一定的市场培育时间,使得收入增长暂时滞后于市场推广投入,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卡纳琳产品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 18.19%和 9.68%。 由于创新药物前期推广转化成本通常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强对消化 系统类重点产品莱美舒的市场推广投入,在巩固和拓展医院等传统终端医疗机构 市场的基础上,采取多种营销措施,如通过建设 OTC 营销渠道,开启便民药房 推广方式,实现“院外+院内”双引擎销售模式。同时,基于对其他厂家同类竞 争产品后续可能上市情况的预判,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等多途径开展市场推广活 动,持续提升和强化莱美舒在终端市场的品牌影响力,带动产品销量的进一步提 升。公司莱美舒产品中标区域目前已覆盖全国大多数省份(含直辖市),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莱美舒的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增长 62.97%和 41.70%,保持 较高增速,市场推广取得较好效果。 综上,报告期内,重点产品的临床应用拓展和上市推广,需要公司不断加大 推广投入,这也是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重要原因之一。 37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4)部分子公司业务领域竞争激烈,适当加强销售力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康源制药主营业务属于大输液行业。近年来,受医保控费、 限输限抗限辅等因素影响,整个大输液市场的总容量有所缩减,产业集中度逐步 提高。报告期内,为进一步开拓“共混袋”产品与“普通软袋”产品的销量,提 升产品覆盖率,康源制药加强了市场推广力度,销售费用随之增长。 此外,康源制药新产品“混药器”于 2018 年启动上市前准备工作,并于 2019 年逐步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在具有区域优势的湖南省内重点医院进行了临床体验, 实现了数千例的使用规模。但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收费实行按目录制管 理,由于“混药器”尚不属于可独立收费的医疗器械,康源制药启动了相关收费 条目的增补工作,但收费条目增补审核程序较长且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混药器” 的上市进度晚于原定计划,尚未实现销售收入。 (5)公司销售费用增长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和营业收入增 长情况比较如下: 项目 振东制药 华仁药业 金城医药 仟源医药 福安药业 莱美药业 营业收入 8.57% 5.56% 0.12% 9.79% 15.32% 20.42% 复合增长率 销售费用 26.76% 9.39% 53.53% 27.12% 44.14% 67.07% 复合增长率 推广转化比例 0.32% 0.59% 0.002% 0.36% 0.35% 0.30% [注] 注:推广转化比例=(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销售费用复合增长率)÷100,即销售费用 率每增长 1%对应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表示销售推广投入的增加对营业收入的促进效果。 根据上表,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增长率均高 于营业收入增长率;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快,且相应的 销售费用增长率较高,但推广转化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要 原因系:公司主要产品执行“两票制”,使得公司需承担更多市场推广职能;公 司实施精细化营销模式,推广成本转化为销量需要一定时间;公司重点产品的临 床应用拓展和上市推广,需要不断加大推广投入;部分子公司业务领域竞争激烈, 适当加强销售力度等。上述情形符合公司业务实际,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 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38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说明报告期内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前五大支付方的 名称、采购内容、支付金额、占比及定价依据,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1)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45,461.54 79,459.55 49,030.28 25,040.11 占销售费用比例 83.09% 83.43% 81.42% 73.39% 占营业收入比例 42.42% 42.74% 31.38% 19.53%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呈增长趋势,且为公司销售费用的 主要构成部分。 ①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的主要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的市场开发及促销费主要用于核算公司营销推广、市场咨询、 广告、业务宣传与促销以及市场维护等市场推广活动产生的销售费用,具体构成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销推广费 37,355.76 65,858.91 37,165.10 19,721.63 市场咨询费 3,858.98 6,721.68 6,391.02 2,580.10 广告、业务宣传与促销费 2,342.98 3,367.60 2,960.32 1,293.13 市场维护费 2,053.82 2,911.36 2,513.84 1,445.25 合计 45,461.54 79,459.55 49,030.28 25,040.11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活动的主要方式和内容如下: A.营销推广:通过开展学术推广、临床随访、医院拜访、终端开发等与市 场开发拓展相关的专业服务,对公司产品进行深入全面市场推广,帮助提升品牌 知名度,使更多的医生、患者了解公司产品的特点、优势及临床效果等,协助医 生临床合理用药,从而促进公司产品在各类终端销量的提升。 B.市场咨询:产品流向信息收集分析,调查目标市场终端的具体情况,并 对目标市场动态、市场总量、未来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等方面进行调研,以便公 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调整经营计划,确保公司销售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39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C.广告、业务宣传及促销:通过多种媒体宣传或采用降价、价格折扣、赠 品、抽奖、礼券、服务促销、演示促销等促销工具,使得医生、患者了解公司相 关产品,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D.市场维护:对产品市场进行维护,包括对长期客户关系的维系、销售渠 道维护、售后服务等。 ②公司主要通过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营销推广和市场咨询等 公司主要通过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营销推广和市场咨询等,如前表,报 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主要由营销推广费和市场咨询费构成,上述费用 占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的合计比例分别为 89.06%、88.84%、91.34%和 90.66%。 A.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系公司经营需要,符合行业实际 一方面,受“两票制”等医药行业政策及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公司需要加 大市场开发及促销力度。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产品覆盖区域广泛、终端客户数量 较大,公司自有销售团队无法满足公司精细化营销模式以及应对行业政策变化和 市场竞争的需要。为支持营销业务深化,实现精细化推广,使医生、患者能够更 清晰及时的了解公司产品的特点、优势及临床效果,不断提高推广效率和效果, 公司需要借助专业推广机构的资源优势与人员力量,因此,公司与同行业多数医 药制造企业一样,主要通过聘请市场推广服务商的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和市场咨询 等市场开发活动。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品覆盖区域的不断扩大以及销售渠道和终端的下沉, 为满足精细化营销模式的需要,提升公司卡纳琳、莱美舒等重点产品的销量,公 司通过聘请专业市场推广服务商,开展各项营销推广服务,不断加大对市场开发 的投入力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营销推广费分别为 19,721.63 万元、37,165.10 万元和 65,858.91 万元,是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的主要因素。 B.公司按照相应的标准选择合格的市场推广服务商 公司重视合格市场推广服务商的选择,并制定了相应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依法设立并拥有从事市场营销、咨询、推广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资质或许可;合法 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有效的服务团队,有能力完成公司委托的市场推广服 务项目;服务团队有专人管理,能够负责学术推广活动的策划、宣传与培训;配 40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备专职的学术经理,能为服务团队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推广资源支持;雇佣或 安排的服务人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人员素质和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的要求等。 C.公司对市场开发活动进行有效管控 公司关于市场推广服务商及其从事市场开发活动的基本模式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定期对市场开发进行成果分析,并将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用情 况纳入经营计划考核范围,加强对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用的管控。 ③公司根据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的开发服务结果合理支付相关市场开发费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营销管理制度》、《市场开发服务管理制度》和《市 场开发服务管理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销售人员在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 推广服务期间加强过程控制,对推广服务的真实性和实际效果进行督导;市场推 广服务商在完成推广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后,由公司综合服务发展部对推广结果 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单。公司的市场推广活动相关费用支出具有商业实质。 对于通过验收的推广结果资料,公司综合服务发展部按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流 程向财务部申请支付服务费,财务部对推广结果资料以及发票进行复核,并形成 相关销售费用的原始凭证。因此,公司根据推广成果验收情况向市场推广服务商 支付相关市场开发费具有合理性。 ④市场开发及促销力度的增强,有力推动了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 4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为应对行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公司依托重点产品在临床上的学术优势地位, 进一步聚焦抗肿瘤、消化道等重大疾病领域,加大市场开发和推广力度,重点打 造细分领域优势地位。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 入 12.82 亿元、15.62 亿元和 18.59 亿元,增长趋势较为明显;同时,公司抗肿瘤 类重点产品卡纳琳分别实现销售收入 2.64 亿元、3.12 亿元和 3.43 亿元,分别较 上年增长 35.08%、18.19%和 9.68%;公司消化系统类重点产品莱美舒分别实现 销售收入 2.12 亿元、3.46 亿元和 4.90 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 73.91%、62.97%和 41.70%。总体而言,公司对市场开发及销售的持续投入有力推动了公司营业收入 的增长。 (2)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前五大支付方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前五大支付方的名称、采购内容、支付金 额、占比及定价依据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定价 报告期 支付对象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 占比 号 依据 1 重庆莱美上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150.00 0.33% 2 上海烜奎营销策划中心 市场推广服务 145.50 0.32% 2020 年 3 成都钇盛医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59.00 0.13% 1-9 月 4 福州新太阳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40.00 0.09% 5 上海镜潮生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市场推广服务 29.00 0.06% 合计 423.50 0.93% 1 莆田市坚琳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960.00 1.21% 嘉润裕祥(北京)企业咨询服务有限 2 市场推广服务 800.00 1.01% 公司 2019 嘉通盛达(北京)企业咨询服务有限 3 市场推广服务 700.00 0.88% 年度 公司 市场 4 成都钇盛医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621.88 0.78% 定价 5 北京企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500.00 0.63% 合计 3,581.88 4.51% 咨询服务和市 1 上海贵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376.76 4.85% 场推广服务 市场调研和推 2 成都钇盛医药有限公司 803.43 1.64% 广服务 2018 年度 3 上海义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推广服务 679.25 1.39% 4 太原中康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咨询服务 539.57 1.10% 5 重庆砚赐医药信息咨询事务所 市场推广服务 480.00 0.98% 合计 4,879.01 9.95% 42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1 西藏泰全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调研服务 3,584.91 14.32% 2 忠县民业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市场推广服务 430.00 1.72% 2017 3 重庆铮及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市场推广服务 430.00 1.72% 年度 4 忠县学安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市场推广服务 410.00 1.64% 5 忠县盛永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市场推广服务 400.00 1.60% 合计 5,254.91 21.00% 根据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市场开发及促销费支付对象的采购内容 主要围绕公司纳米炭混悬注射液、艾司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重点品种展开,推广 服务的定价依据均为市场定价。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前五大支付对 象的合计金额占比逐渐减少,集中度不断降低。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核查市场推广服务商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除公司的参股公司莱美上和外,上述市场 推广服务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通 过市场运营费、市场费、市场开发费等科目核算相关业务费用。公司市场开发及 促销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简称 核算科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振东制药 市场运营费 50.58% 48.97% 31.95% 67.54% 华仁药业 市场费 40.35% 64.25% 69.29% 51.66% 金城医药 市场开发费用 95.35% 95.65% 86.17% 58.42% 仟源医药 市场推广费用 83.90% 80.01% 75.36% 43.46% 学术推广费/市场推 福安药业 93.93% 90.67% 87.38% 82.96% 广费、咨询费 莱美药业 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81.26% 83.43% 81.42% 73.39% 注: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未披露 2020 年 1-9 月财务报表附注,故使用 2020 年半年度 财务数据作为对比,下同。 根据上表,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开发等相关费用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均处于 较高水平,且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比如下: 公司简称 核算科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振东制药 市场运营费 22.68% 24.19% 16.50% 24.48% 华仁药业 市场费 11.28% 21.59% 26.42% 16.16% 43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金城医药 市场开发费用 21.43% 19.71% 12.86% 5.12% 仟源医药 市场推广费用 55.85% 49.02% 41.41% 19.87% 学术推广费/市场推 福安药业 39.54% 39.51% 34.96% 23.14% 广费、咨询费 莱美药业 市场开发及促销费 41.69% 42.74% 31.38% 19.53% 为了更直观地比较,下图为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各年度市场 开发等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变动趋势图: 2017年度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1-6月 60.00% 40.00% 20.00% 0.00% 振东制药 华仁药业 金城医药 仟源医药 福安药业 莱美药业 根据上图,报告期内,同行业上市公司市场开发等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总体呈上升趋势,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3、说明销售费用是否涉及商业贿赂,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相关内控制度 是否健全有效 (1)公司销售费用不涉及商业贿赂 ①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 为保障公司市场开发服务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制定了《营销管理制度》、 《市场开发服务管理制度》和《市场开发服务管理细则》等,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了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公司对销售人员、市场推广服务商及市场开发推广 活动进行规范与约束,积极防范商业贿赂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要求公司销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B.加强对市场推广服务商的筛选与审核,主要从市场推广服务商的性质、 44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从业人数、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判断,并根据不同的推广服务协 议金额建立相应的审批权限; C.在与市场推广服务商签署的相关推广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商业贿 赂,并要求服务商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D.公司销售人员对各自销售区域内市场推广服务商开展的推广活动进行过 程监督,并及时反馈服务的真实性和成果; E.对市场推广服务商提供的推广成果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 报告文档,退回服务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补充完善,若仍不能达到要求,公司 有权不予支付相关市场推广服务费。 ②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形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的记录。 (2)公司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合法合规,并已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 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营销推广、市场咨询、广告、业务宣传 与促销以及市场维护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公司结合每年的销售计划,从市场开 发服务申请,推广商遴选、审核与备案,服务协议审批及签订,开发服务过程督 导、纠偏与信息反馈,市场开发服务结果与验收,对市场推广活动的业务流程进 行管控,并根据市场开发服务的实施情况向推广服务商支付相应的市场开发费用。 公司推广活动符合业务开展需要,并已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 完善的制度,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合法合规,定价依据充分,相关内控制度健全 有效,市场开发及促销费等销售费用不涉及商业贿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 重大差异。 4、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查阅了相关政策及行业资料,分析政策及行业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获取并查阅了公司制度汇编,了解公司销售管理、费用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45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对公司主要市场推广服务商进行访 谈,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发行 人报告期内主要市场推广服务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核查了公司的银行流水、序时 账、业务合同等财务资料,并对销售费用进行了抽查,检查样本后附支持性文件 是否完整、合理、准确;查阅并分析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资 料,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计算与对比分析;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 规证明;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进 行网络核查;抽查了公司员工签署的《廉洁自律承诺书》以及推广服务商签署的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等。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增长率高于同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情形符 合公司业务特点和实际,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2)公司市场开发及促销费增长主要系市场推广的需要,相关定价依据充 分、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3)公司销售费用不涉及商业贿赂,市场推广方式和推广内容合法合规, 公司已就推广商的遴选、业务流程风控等建立了完善的制度,相关内控制度健全 有效。 问题 6: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与长春 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 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产生较大争议,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向长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悦药业全额返还他达拉非片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2020 年 6 月 11 日,海悦药业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授权协议》已 解除,判令赔偿因莱美医药违约给海悦药业造成的损失 1.6 亿元。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受理海悦药业的反诉。截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上述本诉和反诉尚 未开庭审理。 请发行人结合《授权协议》实际履行情况、截至目前诉讼进展情况,补充 4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披露前述未决诉讼裁判情况,如败诉,是否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补充披露与海悦药业诉讼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其他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四、与海悦药业诉讼情况 (一)《授权协议》实际履行情况 1、《授权协议》主要约定内容 根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莱美医药与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悦药业”)签署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 双方约定海悦药业以 5,000 万元的价格将他达拉非片所有品规中国区独家销售 代理权授予莱美医药。 2、《授权协议》实际履行情况 《授权协议》签署后,莱美医药根据协议向海悦药业支付了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双方在履行《授权协议》过程中,产生了较大争议,经多次磋商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其中莱美医药主要认为:海悦药业获得他达拉非片品规不 齐,其他三个品规生产批件尚未取得;海悦药业于 2020 年 1 月参加全国药品集 中采购招投标;其他第三方先于海悦药业取得他达拉非片其他三个品规生产批 件等事项违反了协议相关约定。海悦药业主要认为莱美医药未达到约定的任务 目标,违反了协议相关约定。 2020 年 2 月 3 日,海悦药业向莱美医药发送《告知函》,函件主要内容为: 海悦药业获得产品批件的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 日,因此合同年度截至日期为 2020 年 2 月 1 日,鉴于莱美医药全年销售量低于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从当月起取 消莱美医药中国区独家销售代理权资格,原签订的《授权协议》终止。 (二)诉讼进展情况 47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020 年 4 月 27 日,莱美医药为维护自身权益,对海悦药业向长春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悦药业在 2020 年 2 月 3 日向莱美医药发出的终止双方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告知函无 效;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并判令海悦 药业全额返还莱美医药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等。2020 年 5 月 7 日,长春中 院受理上述诉讼请求。 2020 年 6 月 11 日,海悦药业对莱美医药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海悦药业与莱 美医药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已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解除;请 求判令莱美医药赔偿因其违约给海悦药业造成的损失 1.6 亿元。长春中院已受 理海悦药业的上述反诉请求。 2020 年 9 月 7 日,莱美医药向长春中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海悦 药业赔偿莱美医药实际损失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2,043.46 万元(其中推广费损 失 744.72 万元、人力资源损失 253.60 万元、库存损失 573.57 万元,以及全部 损失 30%的违约赔偿);增加的诉讼费由海悦药业承担。 经询问莱美医药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长春中院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1 日、 2020 年 11 月 10 日开庭审理本案,两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部分证据进行了 举证质证,长春中院后续将另行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开庭审理。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长春中院尚未判决。 (三)如败诉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1、海悦药业的诉求无充分的法律和合同依据 (1)海悦药业单方解除《授权协议》且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主张 ①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 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 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8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授权协议》生效后,莱美医药积极履行《授权协议》 的约定,与多家电商平台实际开展合作,同时推动线下销售渠道布局,以实际 行动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积极推动达成合同目的,不存在《合同法》第 94 条规 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任一情形,海悦药业单方解除《授权协议》无法律依据。 ②根据《授权协议》约定,“海悦药业获得产品批件之月起 12 个月为第一 年销售考核期。”根据当时适用的《药品管理法(2015 修订)》第 12 条规定,“药 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 出厂。”鉴于海悦药业至 2019 年 5 月 8 日才取得《检验报告》,且截至莱美医药 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之日,海悦药业除 20mg 品规外尚未取得他达拉非片其余三 种品规的生产批件,海悦药业以 2019 年 2 月 1 日作为销售期限起算点并以莱美 医药全年销售量低于合同约定的任务目标为由取消莱美医药中国区独家销售代 理权资格并单方终止《授权协议》无合同依据。 根据《授权协议》约定,“海悦药业如不是国内首家获得授权产品生产批件, 则在得到其他任何第三方先于海悦药业取得授权产品生产批件的相关证明后三 个工作日向莱美医药全额退还保证金或销售权转让金。”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网站,2019 年 11 月 4 日,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取得了他达拉非片 2.5mg、5mg、10mg、20mg 的生产批件,已先于海悦药业获得授权产品全部品规 的生产批件,据此,海悦药业应向莱美医药全额退还保证金或销售权转让金。 (2)海悦药业 1.6 亿元损失赔偿主张 ①根据《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责任。” 如前所述,莱美医药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违约情形,海悦药业无权单方终止合同,其主张 1.6 亿元损失赔偿无法律 依据。 ②根据《授权协议》约定,“莱美医药如没有达到约定销售任务量的 80%, 海悦药业有权取消经销权,并不予返还销售权转让金,但由海悦药业原因导致 莱美医药未完成约定销售任务量的情形除外。”据此,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莱美医 49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药没有达到约定销售任务量的 80%,《授权协议》已对该种情形的法律后果进行 了明确约定,海悦药业根据《授权协议》有权主张不予返还莱美医药支付的 5000 万元销售权转让金,其主张 1.6 亿元损失赔偿无合同依据。 2、如莱美医药败诉,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1)莱美医药代理他达拉非片销售业务非公司核心业务。2019 年度,莱美 医药代理的他达拉非片实现销售收入 2,523.15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营业收 入的 1.36%,解除《授权协议》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2)由于案件尚未审结,理论上莱美医药存在败诉的风险。不同的败诉情 形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相应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①如果最终莱美医药败诉,法院判决解除《授权协议》并不予返还销售权 转让金,则莱美医药支付的他达拉非片销售权转让金将按照账面余额全额计提 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影响如下: A.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他达拉非片销售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4,009.43 万元,如因败诉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则该金额占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净资产 的比例为 2.51%。 B.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由于 2019 年度公司对拟处置的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终止部分在研项 目,导致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19.82 万元。在扣除前述 资产减值、开发支出费用化影响后,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11,595.55 万元。 假定以此进行比较,前述需计提的 4,009.43 万元损失占公司 2019 年度扣 除上述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4.58%。 ②如法院支持海悦药业的全部反诉请求,假定按照海悦药业主张的最高赔 偿额,则对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影响如下: 50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A.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假定莱美医药最高将承担 16,000.00 万元的赔偿,该金额占 2020 年 9 月末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0.01%。 B.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假定莱美医药最高将承担 16,000.00 万元的赔偿,该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 扣除前述资产减值、开发支出费用化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为 137.98%。 总体而言,从短期来看,上述诉讼风险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 影响,且对公司短期盈利能力影响较大,但长期来看,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对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的会计处理 1、莱美医药将独家销售代理权计入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 莱美医药根据《授权协议》向海悦药业支付独家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莱美医药将扣除进项税后的 4,716.98 万元 计入无形资产,并根据通常的药品寿命周期、市场需求情况、潜在的竞争产品 情况等预计该特许权经济寿命为 10 年,采用直线法按照 10 年期限进行摊销。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莱美医药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对应的无形 资产账面价值为 4,009.43 万元。 2、2019 年末和 2020 年 9 月末,经减值测试,无需对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 代理权对应的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9 月末,莱美医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对应的无形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莱美医药认为, 海悦药业在履行《授权协议》的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海悦药业取消莱美医药 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独家销售代理权不符合《授权协议》的约定,海悦药业的 诉求无充分的法律和合同依据;同时,莱美医药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确认海悦药业发出的终止双方签订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 告知函无效,请求判令解除《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判令海悦药业全额 51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返还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赔偿莱美医药实际损失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2,043.46 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莱美医药判断,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的可收回金额 预计不低于 5000 万元。因此,于 2019 年末和 2020 年 9 月末,莱美医药他达拉 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对应的无形资产不存在减值情形,无需计提减值准备。由 于案件尚未审结,公司已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就相关诉讼风险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 2、补充披露相关诉讼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四)诉讼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因他达拉非 片销售代理权争议存在未决诉讼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其 他事项”之“四、与海悦药业诉讼情况”的内容。 由于案件尚未审结,理论上莱美医药存在败诉的风险。不同的败诉情形将 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相应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最终莱美医药败诉,法院判决解除《授权协议》并不予返还销售权 转让金,则莱美医药支付的他达拉非片销售权转让金将按照账面余额全额计提 资产减值损失,对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影响如下: (1)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他达拉非片销售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4,009.43 万元,如因败诉全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则该金额占 2020 年 9 月末公司净资产 的比例为 2.51%。 (2)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由于 2019 年度公司对拟处置的部分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终止部分在研项 目,导致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19.82 万元。在扣除前述 资产减值、开发支出费用化影响后,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11,595.55 万元。 52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假定以此进行比较,前述需计提的 4,009.43 万元损失占公司 2019 年度扣 除上述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4.58%。 2、如法院支持海悦药业的全部反诉请求,假定按照海悦药业主张的最高赔 偿额,则对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影响如下: (1)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假定莱美医药最高将承担 16,000.00 万元的赔偿,该金额占 2020 年 9 月末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0.01%。 (2)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 假定莱美医药最高将承担 16,000.00 万元的赔偿,该金额占公司 2019 年度 扣除前述资产减值、开发支出费用化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为 137.98%。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风险可能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且对公 司短期盈利能力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3、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查阅了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署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 议》、莱美医药《民事起诉书》、海悦药业《民事反诉状》、莱美医药与海悦药 业签署的购销合同、往来函件等,查阅销售代理权转让金及购销款支付凭证等, 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他达拉菲片生产批件信息、全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相关信息等,查阅公司定期报告、有关销售代理权的公告文件等,访谈发行人相 关负责人员,询问诉讼代理律师等,了解诉讼进展情况,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等。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披露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的诉讼 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诉讼风险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7: 2020 年 1-3 月,受新冠疫情等影响,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滑-20.52%, 53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净利润为亏损。2020 年 3 月末,公司存货余额较 2019 年末增长 5,615.97 万元, 主要原因系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生产、运输、销售受到一 定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说明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目前公司复工复产情况,并结合公司 2020 年第二季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新冠疫 情是否可能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业绩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 风险,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 1-6 月,为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均采取并严格执行延期复工、 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影响主要如下: (1)对生产采购的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部分供应商因延期复工、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正常、及 时进行生产和供货,公司原材料采购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公司药品生产、 人员返岗、物流运输受到限制,也对公司生产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2)对产品销售的影响 公司产品终端市场主要为医院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受物流运输限制, 公司药品配送受到一定影响,同时疫情期间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数减少,公司 药品销量下降,2020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较上年同期增减 特色专科类 34,757.47 42,915.98 -19.01% 抗感染类 4,594.87 9,804.90 -53.14% 大输液类 6,805.17 9,566.29 -28.86% 中成药及饮片类 6,113.98 8,046.49 -24.02% 其他品种 202.10 2,566.93 -92.13% 合 计 52,473.60 72,900.58 -28.02% (3)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54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综上所述,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59,861.58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滑 24.74%;实现净利润-244.22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10.3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均由盈转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较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59,861.58 79,536.81 -24.74% 营业成本 17,071.54 23,978.36 -28.80% 营业利润 387.61 6,676.09 -94.19% 净 利 润 -244.22 6,005.36 -104.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810.34 5,386.92 -115.0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401.60 8,080.20 16.35% 2、公司已复工复产,新冠疫情不会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公司严格遵守政府及监管部门有关疫情防控的相 关要求,在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按照各级政府的统 筹安排,通过各种方式,安全、有序实现复工复产。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已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员工到岗率已达 96%。 2020 年 1-9 月,公司整体实现营业收入 10.72 亿元,较去年同期下滑 17.51%。 2020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较去年同期下滑 20.52%、 27.47%、6.09%。2020 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滑幅度已收窄为 6.09%, 且较 2020 年第二季度环比增长 35.14%。 总体而言,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新冠疫情的负面影响逐步降低,不会 持续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已披露业绩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六)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 2020 年 1-6 月和 2020 年 1-9 月,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5.99 亿元和 10.72 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下滑 24.74%和 17.51%。2020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 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较去年同期下滑 20.52%、27.47%、6.09%。从 2020 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来看,公司该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4.73 亿元,较去年同期下 滑幅度已收窄为 6.09%,且较 2020 年第二季度环比增长 35.14%。 55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净利润-244.22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810.34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均由盈转亏。2020 年 1-9 月,公司实现 净利润 330.2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4.48 万元,已实现盈利, 但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仍较大。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经济秩序加快恢复,公司也通过各种 方式,在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的同时,努力开展生产经营,尽量将疫情的影响降 到最低,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已恢复正常,但短期内公司仍存在业绩持续下 滑的风险。同时,由于新冠疫情最终发展的范围、最终结束的时间均尚无法预 测,若未来国内外新冠疫情未能保持低位稳定、逐渐好转的态势,可能将继续 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通过查询网络公开信息,持续关注疫情的进展及政府部门发布 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了解疫情对发行人生产 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查阅主管机构出具的复工复产批复或 证明,实地走访发行人重要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发行人复工 复产情况;查阅发行人定期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抽查发行人销售合同和订单, 了解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情况等。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新冠疫情对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及销售环节均 有一定影响,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已复工复产,新冠疫情不会对公司未来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全球疫情及防控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已披露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并提示存在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 56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之专项说明》之签 章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57 58 59 60 61 62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