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会议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款 展期协议》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了平等、自愿 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 拓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 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 耿、李长碧 2021年1月7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