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2020 年 1 月 6 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接受财务资助的议案》,公 司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签订了《借 款协议》,中恒集团向公司提供 8,000 万元借款,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按照 5.5%的年利率按天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湖南康 源制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 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中恒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恒 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该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年利率 5%,公司以持有的重庆市莱美医 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拟与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 协议》,前述两笔公司向中恒集团借款均分别展期 6 个月,借款年利率和担 保方式保持不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 关规定,中恒集团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彭伟 民先生、胡雷冰先生、欧日华先生、唐伟琰女士、陈晓晖女士回避表决,有效表 决票为 4 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 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82304689 3、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法定代表人:焦明 5、注册资本:347,510.714700 万元 6、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第 1 幢 7、经营范围:对医药、能源、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酒店旅游业、 物流业的投资与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有效资质证书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自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内商业贸易(除国家有专项规定以外) 8、股权结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7.73% 中恒集团 9、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中恒集团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12 月 资产总额 12,766,472,077.72 7,835,111,934.55 短期借款 2,027,065,546.56 111,00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3,640,176,121.82 1,234,738,214.36 负债总额 4,379,483,126.20 1,437,637,624.04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6,655,329,988.48 6,393,530,329.88 营业收入 2,925,829,236.51 3,814,056,085.86 利润总额 538,531,967.51 903,634,630.62 净利润 435,854,813.00 745,086,228.44 或有事项 -- -- 注:以上表格中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恒集团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相关规定,中恒集团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1、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中恒集团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与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前述 两笔借款均分别展期 6 个月,借款年利率和担保方式保持不变。具体内容以 双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接受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与中恒集团签订了《借款协议》,中恒集团 向公司提供 8,000 万元借款,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按照 5.5%的年利率按天计 算利息,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为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 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中恒集团、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3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的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等,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08,433.15 万元(含 本数),本次发行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中恒集团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控股股东中恒 集团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该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年利率 5%,公司以持有的重庆市莱美医 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申请办理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为 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除上述事项外,无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有利于进一步满 足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六、相关审批程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与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彭伟民先生、 胡雷冰先生、欧日华先生、唐伟琰女士、陈晓晖女士回避表决,其余4名非关 联董事一致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系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 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该 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 根据实际情况与控股股东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协议》系公司业务发展所 需,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 益。本次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交易事项的实施。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