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中恒集团签署《借款展期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本次根据实际情况与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借 款展期协议》系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保障公司业务的 拓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交易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交易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