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AglaeaPharma, Inc.、宁波星通厚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 发起设立AglaeaPharma中国药物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最后核名为准)将有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技术创新水平,有助于公司未来战略 目标的实现和达成。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