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文件2021-03-3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会议资料进行了事
前审阅和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
券从业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负责人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和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
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我们同意公司将该项议案
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