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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3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
的行为。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除报告期财务报告附注第十二、
第十四所述的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绩效考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五、关于2020年度确认开发支出转费用化处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确认开发支出转费用化处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及核销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经营成果,且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确认开发支出转费用化处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
核销资产事项的实施。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已与公司合作多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继续聘
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相匹配,
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合同的担保对
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
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按照公司章程
和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的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
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十、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
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
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
规定,充分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重庆比邻星医疗知识产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杭州比邻星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签署《合伙协议》,参与投资设立重庆比邻星医疗知识产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将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资源丰富肿瘤、眼科药物相关品种,有利于提升公
司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经营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