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莱美药业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2021-03-31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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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P)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1)第 0106 号
目录:
1.专项审核意见
2.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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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说明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1)第 0106 号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美药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21)第 0007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
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莱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莱美药业 2020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
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为,
莱美药业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美药业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
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莱美药业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附表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勇军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谢洪奇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有明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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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说明
附表 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编制单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备注
营业收入 1,583,529,913.64 1,859,010,759.50
减: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 5,919,532.08 19,827,806.14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1,577,610,381.56 1,839,182,953.36
法定代表人: 彭伟民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赖文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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