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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03-3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庆莱美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
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
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12个月内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总资产的2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不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若公
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等需要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 因,还应说明
未用于分红的留存资金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上事项及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
配预案应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4、监事会应当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