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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5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暨提起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莱美医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医药”)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2020)吉 01 民初 49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有关情况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62)。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
书》后,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缴纳上诉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上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5 层

    被上诉人: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药业”)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 672 号
    管辖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缴纳上诉费(二审),尚未开庭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 01 民初 491 号民事
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依法改判海悦药业全额返还上诉人销售权转让金 5,000 万元,同时
改判海悦药业赔偿上诉人 20,434,568.34 元;
    3、请求依法改判驳回海悦药业全部反诉请求;
    4、请求判令海悦药业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也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根据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537.73
万元。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后
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
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事
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20)吉 01 民初
491 号;
    2、《民事上诉状》;
    3、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