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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梁建生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
事长的任职条件,梁建生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所需的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梁建生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选举梁建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二、关于增补及调整第五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的条件,相关人员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
意本次增补及调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事项。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崔丹先生的简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其具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具备
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规定禁止任职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
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崔丹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崔丹兼任公司总法律顾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此页无正文,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陈煦江                          陈   耿                    李长碧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