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莱美药业: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22-07-19  

                        证券代码:300006                 证券简称:莱美药业          公告编号:2022-030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前期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概述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与武汉
友芝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友芝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
芝友生物”)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友芝友生物将其正在研究开
发的眼科类用药 Y400(anti-VEGFA×anti-ANG2BsAb)湿性黄斑变性(nAMD)
双特异抗体药物(以下简称“Y400”)在中国区(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优先销售代理权授予公司或指定关联方。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与
武汉友芝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0)。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签署后,各方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积极就合作相关事项
的细节进行沟通、协商,但未签署实质性正式协议。现因友芝友生物拟就 Y400
与某医药公司(公司对终止协议里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故以下用“医药公司”
代替)开展商业合作,涉及到 Y400 未来的所有权及商业化转让事宜,为促进
Y400 的全球推广,公司近日与友芝友生物本着互惠互利和合作共赢的原则,经
过友好协商,签订了《关于〈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友芝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均已经善意履行上述《战略
合作协议》,且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均未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签订除《战略合
作协议》之外的其他关于 Y400 的任何协议,甲方或甲方的关联方与乙方或乙方
的关联方之间就 Y400 事项不存在任何争议。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自愿放弃《战略合作协议》中关于甲方及
甲方指定的关联方享有的 Y400 在中国区(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优先销售代理权。
    (三)甲乙双方同意,因甲方放弃《战略合作协议》中关于甲方及甲方指定
的关联方享有的 Y400 在中国区的优先销售代理权,乙方承诺对甲方进行补偿,
乙方将未来预计从医药公司获得的关于 Y400 的销售里程碑款项的 20%作为补偿
款支付给甲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与医药公司关于 Y400 的合作终
止,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上述款项。
    (四)如果乙方与医药公司在触发前述付款条件前终止 Y400 的合作并与任
何第三方达成关于 Y400 的合作协议,则乙方仍需依据 Y400 在全球年度净销售
额情况(任何获得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对 Y400 进行销售),按照本协议协商标准
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五)乙方同意在其后续研发管线中,选择一款甲乙双方均认可的产品,继
续授予甲方在中国区(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销售代理权,具体授权的产品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双方另
行签署的具体协议为准。
    (六)乙方同意:(1)若在乙方已提交并获受理 Y400 注册申请时,乙方未
与医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达成关于转让 Y400 的正式协议,则乙方应当按照原《战
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将眼科类 Y400 在中国区(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销售代理权授予甲方或其指定
关联方,具体授权事项以双方另行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2)若乙方结束与医
药公司关于 Y400 的合作且在半年内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关于转让 Y400 的正式协
议,乙方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眼科类 Y400 在中国区(含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销售代理权授予甲方或其指
定关联方,具体授权事项以双方另行正式签订的协议为准,甲方亦无须退回乙方
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所支付的补偿款项,满足支付条件但乙方尚未支付的,该
部分款项仍需按约支付给甲方。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前期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各方意向合作的框架性约定,截至目
前尚未签署任何正式协议。公司无需对本次合作事项的终止承担赔偿及法律责任,
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来,公司仍将继续贯彻既定经营发展
战略,关注新的合作机会,利用公司在医药制造领域的优势和经验,加快主营业
务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友芝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