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2023-03-18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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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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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3)第 0105 号
目录:
1.专项审核意见
2.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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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意见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
川华信专(2023)第 0105 号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美药业”)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签发了川华信审(2023)第 010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93 号)(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证
上[2023]135 号)的相关规定,莱美药业管理层编制了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和
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是莱美药业管理层的责任。
我们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所载信息与我们审计莱美药业 2022 年度财务报表时所检查的会
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我们认为,
莱美药业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莱美药业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
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意见仅供莱美药业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本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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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意见
附表 1:《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秀英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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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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