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 18 号金茂礼都南 28 楼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电话:(028)85560449 (特殊普通合伙) 传真:(028)85560449 SI CHUAN HUA XIN (GROUP) CPA 邮编: 610041 (LLP) 电邮: schxzhb@hxcpa.com.cn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3)第 0104 号 目录: 1.专项报告正文 2.附件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鉴证报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3)第 0104 号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重庆莱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 证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 号)的规定编制募集资金 专项报告,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 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 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等我们认为 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鉴证报告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 附件:《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杰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 中国注册会计师:唐秀英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相宇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报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要求及《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编制了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37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3 月向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西 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名特定对象合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A 股)243,67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4.45 元/股,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1,084,331,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1,064,515,895.41 元(以下简称“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21)第 002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 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实际转入公司募集资金[注 1] 1,066,066,527.50 减:直接投入募集项目资金[注 2] 1,072,480,605.18 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 1,550,632.09 加: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7,964,709.77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0.00 注 1: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1,084,331,500.00 元,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报告 国金证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余额 1,066,066,527.50 元汇 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注 2:公司 2021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963,978,246.73 元,2022 年度使用募集资 金 108,502,358.45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对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及时与保荐机 构及相关专户存储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 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行 账号 账户类别 用途 期末余额 华 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 11283000000042978 活期账户 0.00 补充流 公 司 重庆 两 江金 开 11283000000043234 存单账户 动资金 0.00 支行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830100788015000038 偿还借 股 份 有限 公 司重 庆 活期账户 0.00 81 款 分行 合计 0.00 截至 2022 年末,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1。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报告 附件 1: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16 日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件 1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 1,064,515,895.41 108,502,358.45(含息) 总额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1,072,480,605.18(含息) 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是否已 截至期末 项目 达到 项 目可行 承诺投资项 本 年 度 是否达 变 更 项 募 集资 金承 诺投 调整后投资总额 本年度投入 金 截至期末累计投 投资进度 预定 可使 性 是否发 目和超募资 实 现 的 到预计 目(含部 资总额 (1) 额 入金额(2) (3)= 用状 态日 生 重大变 金投向 效益 效益 分变更) (2)(1) 期 化 承诺投资项 目 偿还借款 否 700,000,000.00 700,000,000.00 — 701,306,993.36 100.19%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补充流动资金 否 364,515,895.41 364,515,895.41 108,502,358.45 371,173,611.82 101.83%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否 承诺投资项 — 1,064,515,895.41 1,064,515,895.41 108,502,358.45 1,072,480,605.18 — — 不适用 不适用 — 目小计 超募资金投 向 无 超募资金投 向小计 合计 1,064,515,895.41 1,064,515,895.41 108,502,358.45 1,072,480,605.18 — — 不适用 不适用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 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不适用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原因 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不适用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