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8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等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
的行为。
2、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除《2022年年度报告》中“第
六节、重要事项”之“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2、重大担保”中所述的公
司对子公司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他重大对外担保情况。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损失
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
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
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的实施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四川华信”)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已与公司合作多年,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在执业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本次聘
用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已经履行了充分、恰当的审议
程序。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四川华信为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相匹配,
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担保对象均为子公
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公司对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能按照《公司章
程》和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的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
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6、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2022年度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8、关于董事、监事薪酬管理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按照相关要求,《董事、监事薪酬管理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提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制定<董事、监事薪酬
管理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与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是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提出,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
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议
案》和《关于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