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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思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2019-05-0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五月
    一、关于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


    2016 年 1 月 28 日,立思辰取得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9 号《关于核准北
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邦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公司向王邦文发行 15,821,985 股股份、向那日松发行 9,947,672 股股份、
向温作斌发行 8,137,290 股股份、向尹建华发行 7,184,954 股股份、向纪平发行
2,017,821 股股份、向康伟发行 2,017,821 股股份、向刘嘉崑发行 2,017,821 股股
份、向北京康邦精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10,409,638 股股份、向北京
康邦精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7,681,462 股股份、向共青城信安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8,802,860 股股份、向闫鹏程发行 2,823,338 股股
份、向刘英华发行 1,050,544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9,600 万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本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立思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要求,对交易对方做出的关于北京康邦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康邦科技”)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意见如下:


    (一)康邦科技涉及的盈利预测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康邦科技 201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2015 年和 2016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
民币 18,400 万元,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31,920
万元,同时承诺,康邦科技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7,576 万元(以下合
称“预测利润数”)。


    (二)盈利预测补偿的主要条款


    2015 年 10 月 30 日,立思辰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业绩承诺


    本次康邦科技交易的补偿期限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交易对方王邦文、那日松、温作斌、尹建华、纪平、康伟、刘嘉崑、康邦
精英、康邦精华就康邦科技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以下简称为“净利润”)不低于《康邦科技资产评
估报告》载明的预测利润数据作出承诺。


    根据《康邦科技资产评估报告》,康邦科技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7,605.13 万元、10,314.96 万元、13,339.23 万元、
17,406.79 万元,在此基础上,预测标的资产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0 万元、10,400 万元、13,520 万元、17,576
万元。交易对方王邦文、那日松、温作斌、尹建华、纪平、康伟、刘嘉崑、康邦
精英、康邦精华承诺,康邦科技 201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2015
年和 2016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18,400 万元,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31,920 万元,同时承诺,康邦科技 2018 年度净利
润不低于人民币 17,576 万元(以下合称“预测利润数”)。


    2、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补偿期内,立思辰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康邦科技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
际利润数”)与约定的预测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立思辰年度审
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立思辰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康邦科技全体股东应当根据
专项核查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未来 3 年的利润补偿方式


    (1)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为康邦科技全
体股东,补偿义务主体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承担补偿义务。


    (2)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预测利润数而需要康邦
科技全体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形,立思辰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协议规定
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
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及应补偿的现
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向补偿义务主体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
面通知,并在需补偿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
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3)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
金额


    上述公式所称补偿期限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逐
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
额不冲回。


    (4)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自在康邦科技的持股
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


    (5)补偿义务发生时,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立思辰股份进行股份补偿,补偿义务主体剩余股份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6)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股份数=
(康邦科技全体股东当年应补偿金额×各补偿义务主体在康邦科技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价格。各补偿义务主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立思辰股份数作为股份
补偿上限。


    (7)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立思辰本次向康邦科技全体股
东发行的股份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8)各补偿义务主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
偿金额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立思辰进行补偿,并应当
按照本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9)各补偿义务主体就现金补偿义务向立思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如康邦科技因部分员工出资设立的康邦精华、康邦精英对公司增资入
股或者康邦精华、康邦精英合伙人之间进行份额转让被认定为股权激励事项且需
要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则康邦科技相关年度预测利润数和实际利润数均以
扣除前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的管理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为准(即在康邦科
技相关年度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相应管理费用的情况下,立思辰对康邦科技
相关年度净利润进行审核时,康邦科技相关年度进行考核的实际利润数=康邦科
技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
较低者+股份支付影响的净利润额),康邦科技在本协议项下补偿期限内各年的累
积利润数亦以扣除前述股份支付影响后的累积利润数为准。


    4、2018 年利润补偿方式


    如康邦科技 2018 年度实际利润数不足 17,576 万元,康邦科技全体股东应当
于立思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后就实际利润数不足 17,576 万元的部分向立
思辰进行现金补偿,康邦科技全体股东应当按照其截至《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
各自在康邦科技的持股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


    5、标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2017 年度届满后,立思辰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
对康邦科技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
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
补偿现金数,则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参照“(四)未来利润补偿方式”约定的补偿
程序另行进行补偿。


    各补偿义务主体另需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
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6、补偿股份的调整


    若立思辰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按协议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
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立思辰;若
立思辰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
按协议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三)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思辰出具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
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康邦科技 2018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
致同审字(2019)第 110ZC6772 号。经审计的康邦科技 2018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16,803.85 万元,2018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16,970.35 万元。2018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6,970.94 万元,未实现 2018 年度的业绩承诺。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19)第 110ZA4193 号),致同会计师认为:立思辰公司管理层编制
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文)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立思辰
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四)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的原因


    一方面受市场竞争激烈影响,康邦科技智慧教育项目毛利率降低;另一方面
康邦科技主要业务来源为北京地区,教育信息化基本达成阶段性建设任务,新增
项目减少,同时外地区域拓展受客观因素影响,收入增长缓慢,因此导致 2018
年康邦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
    (五)商誉减值测试情况

    1、公司收购北京康邦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形成的商誉


    依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2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康邦科技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52,252.59 万元,
评估增值 137,539.76 万元,增值率 934.83%。立思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
合的方式购买康邦科技 100%股权,交易金额 176,000.00 万元,形成商誉
150,996.14 万元。


    2、商誉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致同审计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5951 号《审计报告》,上市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商誉减值 107,690.21 万元,其中针对康邦科技资产组计提的
商誉减值为 18,326.96 万元。


    立思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和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要求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在对康邦科技商誉进行减值
测试时,对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根
据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减去该资产组账面价值的金额确定商誉减值金额。本期期
末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18,326.96 万元。对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
收回金额)立思辰参考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
中联评报字[2019]第 419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六)华泰联合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通过与康邦科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财务会计
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康邦科技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承诺水平,实现比例 96.56%。根据《业绩补偿协
议》,如康邦科技 2018 年度实际利润数不足 17,576 万元,交易对手方应当于立
思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后就实际利润数不足 17,576 万元的部分向公司进
行现金补偿。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为 605.65 万元。


     根据致同审计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5951 号《审计报告》,上市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商誉减值 107,690.21 万元,其中针对康邦科技资产组计提的
商誉减值为 18,326.96 万元。


     二、关于江南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
查


     2016 年 1 月 28 日,立思辰取得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79 号《关于核准北
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邦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核准公司向王邦文发行 15,821,985 股股份、向那日松发行 9,947,672 股股份、
向温作斌发行 8,137,290 股股份、向尹建华发行 7,184,954 股股份、向纪平发行
2,017,821 股股份、向康伟发行 2,017,821 股股份、向刘嘉崑发行 2,017,821 股股
份、向北京康邦精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10,409,638 股股份、向北京
康邦精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7,681,462 股股份、向共青城信安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8,802,860 股股份、向闫鹏程发行 2,823,338 股股
份、向刘英华发行 1,050,544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9,600 万元。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立思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10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要求,对交易对方做出的关于
江南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信安”)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江南信安涉及的盈利预测情况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江南信安 201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2015 年和 2016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
民币 4,400 万元,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7,520
万元,同时承诺,江南信安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056 万元(以下合
称“预测利润数”)。


    (二)盈利预测补偿的主要条款


    2015 年 10 月 30 日,立思辰与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业绩承诺


    本次江南信安交易的补偿期限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交易对方共青城信安、闫鹏程、刘英华就江南信安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以下简称为“净利润”)
不低于《江南信安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预测利润数据作出承诺。


    根据《江南信安资产评估报告》,江南信安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1,953.89 万元、2,275.91 万元、3,113.50 万元、
4,038.99 万元,在此基础上,预测江南信安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 万元、2,400 万元、3,120 万元、4,056 万元。
交易对方共青城信安、闫鹏程、刘英华承诺,江南信安 2015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人民币 2,000 万元,2015 年和 2016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4,400 万元,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人民币 7,520 万元,同时承诺,
江南信安 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4,056 万元(以下合称“预测利润数”)。


    2、标的资产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补偿期内,立思辰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江南信安当年净利润(以下简称“实
际利润数”)与约定的预测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立思辰年度审
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立思辰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
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交易对方应当根据专项核查
意见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3、未来 3 年的利润补偿方式


    (1)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主体”)为江南信安全
体股东,补偿义务主体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承担补偿义务。


    (2)专项核查意见出具后,如发生实际利润数低于预测利润数而需要江南
信安全体股东进行补偿的情形,立思辰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按照协议规定
的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金额,同时根据当年应补偿金额确定
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及应补偿的现
金数(以下简称“应补偿现金数”),向补偿义务主体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
面通知,并在需补偿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
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3)2015 年度至 2017 年度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
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
金额


    上述公式所称补偿期限为 2015 年、2016 年和 2017 年三个会计年度。在逐
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
额不冲回。


    (4)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按照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自在江南信安的持股
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


    (5)补偿义务发生时,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立思辰股份进行股份补偿,补偿义务主体剩余股份数不足以支付全部补偿金额的,
补偿义务主体应当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6)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每年应补偿股份数=
(江南信安全体股东当年应补偿金额×各补偿义务主体在江南信安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价格。各补偿义务主体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立思辰股份数作为股份
补偿上限。


    (7)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立思辰本次向江南信安全体股
东发行的股份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8)各补偿义务主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后仍不足弥补应补
偿金额的,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就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向立思辰进行补偿,并应当
按照本公司发出的付款通知要求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补偿价款。


    (9)各补偿义务主体就现金补偿义务向立思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如因共青城信安存在员工持股安排被认定为股权激励事项且需要进行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则江南信安相关年度预测利润数和实际利润数均以扣除前
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的管理费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为准(即在江南信安相关
年度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相应管理费用的情况下,立思辰对江南信安相关年
度净利润进行审核时,江南信安相关年度进行考核的实际利润数=江南信安相关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中的较低者+
股份支付影响的净利润额),江南信安在本协议项下补偿期限内各年的累积利润
数亦以扣除前述股份支付影响后的累积利润数为准。


    4、2018 年利润补偿方式


    如江南信安 2018 年度实际利润数不足 4,056 万元,江南信安全体股东应当
于立思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后就实际利润数不足 4,056 万元的部分向立
思辰进行现金补偿,江南信安全体股东应当按照其截至《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
各自在江南信安的持股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补偿金额。


    5、标的资产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2017 年度届满后,立思辰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
对江南信安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
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
补偿现金数,则补偿义务主体应当参照“(四)未来利润补偿方式”约定的补偿
程序另行进行补偿。


    各补偿义务主体另需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
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数)。


    6、补偿股份的调整


    若立思辰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交易对方按协议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
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立思辰;若
立思辰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
按协议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三)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思辰出具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
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江南信安 2018 年财务报表业经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为
致同审字(2019)第 110ZC6776 号。经审计的江南信安 2018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4,058.76 万元,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为 4,049.89 万元,未实现 2018 年度的业绩承诺。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
(致同专字(2019)第 110ZA4192 号),致同会计师认为:立思辰公司管理层编制
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7 号文)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立思辰
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交易对手方对置入资产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四)2018 年度业绩承诺未实现的原因


    一方面受到宏观环境影响,能源、金融行业重点客户信息化投资预算减少,
另一方面由于公司 2018 年对安全业务进行分拆剥离,造成江南信安部分员工和
客户不稳定,因此导致 2018 年江南信安未实现业绩承诺。


    (五)商誉减值测试情况

    1、公司收购江南信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所形成的商誉


    依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 1431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江南信安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35,930.58 万元,评估增
值 29,317.79 万元,增值率 443.35%。立思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
式购买江南信安 100%股权,交易金额 40,400 万元,形成商誉 35,687.42 万元。


    2、商誉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根据致同审计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5951 号《审计报告》,上市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商誉减值 107,690.21 万元,其中针对江南信安资产组计提的
商誉减值为 18,171.81 万元。


    立思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和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
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要求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在对江南信安商誉进行减值
测试时,对含商誉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并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
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根
据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减去该资产组账面价值的金额确定商誉减值金额。本期期
末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 18,171.81 万元。对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可
收回金额)立思辰参考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
中联评报字[2019]第 421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


    (六)华泰联合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通过与江南信安、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财务会计
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江南信安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承诺水平,实现比例 99.85%。根据《业绩补偿协
议》,如江南信安 2018 年度实际利润数不足 4,056 万元,交易对手方应当于立思
辰 2018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后就实际利润数不足 4,056 万元的部分向公司进行
现金补偿。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为 6.11 万元。


    根据致同审计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A5951 号《审计报告》,上市
公司 2018 年度发生商誉减值 107,690.21 万元,其中针对江南信安资产组计提的
商誉减值为 18,171.81 万元。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