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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豆神教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9-08  

                        证券代码:300010            证券简称:豆神教育          公告编号:2022-077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0,248,770.64 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尚无
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豆神教育”)于
2022 年 9 月 8 日收到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2022)京
0101 民初 13073 号,获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或“原告”)就与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公司(被
告二)及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
宜,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截
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双师优课(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599,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99,958.33元(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
人民币9,59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化率4%,自2021年1月7日计算至2022年1月17
日);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罚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人民币9,599,000元
为基数,按照年化率6%,自2022年1月17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
年6月15日的罚息为人民币238,375.17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
照年化率6%,每季度末月21日为计息日并分段计算,自2022年1月17日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的复利为人民币11,437.14元);
    5 、 请 求 判 令 原 告 对 被 告 一 出 质 的 票 据 号 码 为
23021000115362021010781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报告二和被告
三在票据金额1,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清偿的第1项至第4
项、第6项、第7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实际费用;
    7、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三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
用。
    (上述第1项至第4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2年6月15日的金额为人民币
10,248,770.64元。)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1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
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9,599,000 元,贷款
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7 日至 2022 年 1 月 17 日,贷款固定年利率为 4%,贷款用途
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还款方式为合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合同》签订
后,原告当日完成放款。

    为确保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当天,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以被告二出票并承兑、被告三
承 兑 保 证 的 电 子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 “ 汇 票 ” , 票 据 号 码 为
230210001153620210107816******)为《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被告一在《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
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被告一当日将汇票背书质押给原告。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
一未向原告偿还任何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合同》第十三条第 6 款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
方除有权行使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4 款约定的权利外,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
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200】基点(1 基点=0.01%)的年利率标准计收
罚息。甲方同意上述罚息金额的计算以乙方计算结果为准”;《贷款合同》第十
三条第 9 款约定:“对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
期的本金对应的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第十三条
第 10 款约定:“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
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注:即被告一)承担”。

    另外,2022 年 1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一出具《提示付款函》,要求被告二
于收到《提示付款函》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汇票,如被告二拒绝承兑汇票,原告将
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并且,在上述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向汇票承兑人被告二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
户余额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在票据到期后拒绝承兑,
原告有权实现质权,即选择向作为出票人、承兑人的被告二和作为保证人的被告
三行使追索权,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鉴于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特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
裁事项的涉案金额共计 985.5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9,754.49 万元)的 10.10%。

    除此之外,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中信银行可能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冻结银行账户
等财产保全措施,公司将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等情形,进而导致公
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财务风险,
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结
案,尚无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与中信银行保持密切沟通,同时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并推动落实,最大
限度减少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2)京 0101 民初 13073 号。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