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18-09-14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惠沙堤 11 号楼滨江大厦第四层
电话:0752-2119298 传真:0752-2119294 邮编:516008
111111111
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300014)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
(2018)卓凡律见字第0474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执业律师鄢义兵、
陈道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亿纬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惠
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惠州
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亿纬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文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
员身份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
在假定亿纬公司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111111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印
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情况下,本所
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义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亿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亿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本次股东大会于 20
18 年 9 月 14 日下午如期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公司总部零
号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本
111111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90,284,
6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55,479,567(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显示,亿纬公司股份总数为 855,
479,567 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本为 855,985,593 元,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 45.6217%。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18 年 9 月 7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为 387,162,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55,479,567 的 45.256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
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21,90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855,479,567 的 0.364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3,121,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855,479,567 的 0.3649%。
4、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
111111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同意票:390,284,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0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00%;
本次表决通过。
2.《关于取消前期部分担保事项并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390,284,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
投票)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00%;
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00%;
111111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本次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亿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合法有效。
五、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
师仅就本次股权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
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亿纬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
111111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三)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顺祝商祺!
111111111111111
ZHUOFAN LAW FIRM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
(本页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杨择郡 鄢义兵 陈道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1111111111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