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
资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提高员工
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确
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
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员工持股计
划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林辉硕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
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
执行人。
2、林辉硕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在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林辉硕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3、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林辉硕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詹启军 吴 锋 雷巧萍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