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0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
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
为其进行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只对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
可对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可相互担保。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不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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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在提交董事会表决担保事项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及主合同;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
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
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公司经办担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
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经办担
保事宜的部门及责任人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二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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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公司其他担保行为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
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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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
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融资部门及法务部门与债权人协商并订立担保合同,由法务
部门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
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公司应当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公司有关责任人员在担保
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第四节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投融资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应
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
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实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
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投融资部须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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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还款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被担保人还款进展情况报告董事会,以便及时披
露,避免违规现象的出现。
第二十条 公司投融资部应当指定专人制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备查资料,
资料内容应包括如下方面: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
(三)借款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
还款资金来源;
(四)债务人在借款主合同下履行债务的期限、金额及违约记录(若发生);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融资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
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公司
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比例承担
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必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
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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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督促公司控股子公司比照本管理制度制定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做出批准决议后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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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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