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
款说明列示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 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 东大会作出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 易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 方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删除。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九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
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第五十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五十一条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第五十六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名)时;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名)时; 时;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东书面请求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删除。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因涉及到条款的删减,修订后的章程条款编码作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
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