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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纬锂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03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

款说明列示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其 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 东大会作出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的公司债券;
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 易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 方          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
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删除。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九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
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第五十条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五十一条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二条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第五十六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名)时;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名)时;         时;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东书面请求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
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删除。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因涉及到条款的删减,修订后的章程条款编码作相应调整。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

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