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6-16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爱尔眼
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尔眼科医
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爱尔眼科医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
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
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
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出售该部分股票。因此公司
申请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本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董事李力先生、韩忠先生、吴士君先生属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 4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4822 名激励对象的 12,239,492 股限制性股票满足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时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
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择机投
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陈收、郭月梅、郑远民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