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网宿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300017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2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2月27日,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或“公司”)
收到刘成彦先生发来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新《承诺函》”)。
鉴于陈宝珍女士与刘成彦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18年7月16日到
期,陈宝珍女士、刘成彦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的公
告》)。
    根据刘成彦先生于2009年7月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原)》(以下简
称“原《承诺函》”):“本承诺函自承诺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以下任一时
点起,承诺各方得主张其不再受本承诺函约束:1、当其不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或2、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机构终止上市之日。”。
目前,因刘成彦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原《承诺函》的约
定,原《承诺函》于新《承诺函》出具之日到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函》的具体内容

    2009年7月,刘成彦先生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原)》,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承诺各方未控制其他企业。承
诺各方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公司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和活动。
    2、承诺各方不从事或者参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以任何形式
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3)
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
各方及承诺各方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各方及承
诺各方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
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
承诺各方及承诺各方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各方
及届时承诺各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和活动。
    本承诺函自承诺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以下任一时点起,承诺各方得主张
其不再受本承诺函约束:
    1、当其不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或
    2、发行人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机构终止上市之日。”

    二、原《承诺函》的履行情况

    原《承诺函》签署后,刘成彦先生遵守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未发生违反
原《承诺函》的情形。

    三、原《承诺函》的到期情况

    鉴于陈宝珍女士与刘成彦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已于2018年7月16
日到期,陈宝珍女士、刘成彦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原《承
诺函》的约定,原《承诺函》于新《承诺函》出具之日到期。

    四、新《承诺函》的签署情况

    截至新《承诺函》出具之日,刘成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持有公
司11.87%的股份。为维护网宿科技、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与网宿
科技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
争,刘成彦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网宿科技或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并保证将来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网宿科技或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直
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业务/活动。否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
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应网宿科技要求将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纳
入网宿科技、将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网宿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同业竞争。
    2、如网宿科技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
活动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
的业务/活动、应网宿科技要求将产生竞争的业务/活动纳入网宿科技,将产生竞
争的业务/活动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不再从事与网宿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以避免
同业竞争。
    3、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网宿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和后果。
    4、如本人持有网宿科技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则不再受本承诺函的
约束。


    特此公告。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