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公司章程(2019年1月)2019-01-22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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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4
第三节 董事会....................................................................................................................... 26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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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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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 310114000449293。
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Wangsu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嘉定环城路 200 号,邮政编码:2018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3,281.861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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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成为卓越的互联网业务平台提供商,为改善中国互联
网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作出贡献;依法经营,为股东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
促进社会繁荣。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信息采集,信息发布,信息系统集成,经济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
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
信业务中的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第二
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计算
机软硬件及配件、办公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
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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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陈宝珍 23,605,242.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刘成彦 14,467,844.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彭清 2,538,307.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储敏健 2,372,302.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路庆晖 1,952,466.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岳青 1,499,632.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何声彬 1,453,942.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周丽萍 1,336,673.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张德 1,038,168.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黄莎琳 425,420.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黄琪 76,149.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王玲 923,944.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696,283.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09,860.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23,944.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深圳市康沃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89,912.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中瑞财团控股有限公司 689,912.00 其他财产 2008 年 5 月 5 日
合计 60,000,0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3,281.861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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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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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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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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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
“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议
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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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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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的,将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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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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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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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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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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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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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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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
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
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
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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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相关规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
单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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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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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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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中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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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超过六年。
第一百零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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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条 除出现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情况以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根据有权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应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
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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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除非法律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上述第一节关于董事的规定适
用于独立董事。本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执行时间。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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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
见。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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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战略委
员会设主席一名。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立公司战略制定程序的基本框架;
(二)适时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对公司经营计划(包括年度经营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和担保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制订公司重组及转让公司所持股权、改制、并购、组织机构调整的方案;
(七)监督、指导公司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 就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
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更换的股东代表、推荐或更换的董事、监
事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
的财务管理专长。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定其报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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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
出意见;
(五)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六)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 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
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八)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
(九)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核定公司的薪酬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岗位薪酬结构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三)审查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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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
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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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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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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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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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
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意
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并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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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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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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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五)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
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必要时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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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
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
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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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十一)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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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
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
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发出传真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对方接到电话之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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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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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一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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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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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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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若本章程与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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