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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宿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2月修订)2021-02-23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2 月修订)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ww.wangsu.com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3

第六章 附 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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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委员担任主席;委员均必须是董事,且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由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委员共

同推荐,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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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

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

议由提名委员会任一委员提议召开。提议召开会议的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席主持,主

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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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委员本人因故不

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委员

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其余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及本工

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

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或根据监

管机构的要求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规则不包括台湾省、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

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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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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